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二、各种资本制度分析三、我国资本制度的演变第二节资本三原则一、资本三原则概述二、资本维持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本章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目前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三种立法主义,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我国的企业资本制度经历过复杂的发展过程,直至新《公司法》出台,方摒弃旧法中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采用缴付折中资本制,适应了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司资本制度的实施,各国在公司法上制订了一系列相关规定,集中表现为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本章全面介绍了公司资本的概念、各种具体资本制度以及公司资本“三原则”,并对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各项具体制度进行了详细讲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关键术语公司资本、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股权出资、债权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对外担保与转投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公司法上,资本的概念通常是指注册资本,即股东投资于公司、用来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资本是一个随企业经营状况不断变化的动态范畴,而注册资本则是一个静态范畴,随企业设立及变更时对注册资本的登记而确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的投资总额是不同的概念。投资总额是指设立公司、经营其事业须投入的全部各种资金如基本建设资金、流动资金的总和,其中除注册资本外,还可包括一定比例的借贷资金。因此,投资总额通常是大于(至少是等于)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额(即实收股本额)与注册资本也不是一个概念。在缴付折中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下,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数额可以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首先,它通过对股东投资于公司之财产的注册登记,将股东个人之财产与公司之财产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区分,并且公示于众,从而明确了公司股东用于承担投资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确立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财产基础。其次,通过对公司资本的注册、验证,保证股东的投资真实到位,保证公司拥有相应的运营资本,并借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注册资本的概念主要强调公司资本对社会的公示效应和对债权人的保护意义。在我国,注册资本的概念仅存在于公司及其他法人型的企业。非法人型企业、自然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注册资本问题在《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确立了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达到或超过法定最低限额方可设立立法规定设立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要求的国家,其具体规定数额也各有差异,但通常都不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我国《公司法》立法之时,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社会信用程度不高,故对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规定相对较高。而时至今日,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已基本建立,投资者欲承担有限责任,新设企业一般只能采用公司形式,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便显得有些过高,应予适当调整,放宽公司设立条件,积极鼓励人们进行经济活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各种资本制度分析从立法渊源上看,经过长期的发展,目前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三种立法主义。首先形成的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这两种不同的主要资本制度模式,而后又逐步形成介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又称实收资本制,是指公司不仅应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的数额,而且全部注册资本必须于公司成立时全部认购、实际缴纳,公司方得成立。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立了这一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授权资本制通常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资本原则。折中资本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缴付折中资本制,它是指注册资本需要全额发行与认购,但无须全额缴付的资本制度,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即采用此种资本制度。另一种是发行折中资本制,它是指注册资本无须全额发行与认购,但已经发行与认购之股份的对价应全额缴付的资本制度,如日本便采用此种资本制度。此外,在英国及香港等少数地区,还实行一种保证资本制:股东设立公司时无须缴付出资,而是保证在公司清算时,以股东承诺的资产承担公司债务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授权资本即指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章程规定最高可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是指注册资本中公司已经向股东发行、由其认购的股本数额。实缴资本,是指发行资本中股东已经实际缴纳股款部分的资本。未收资本,是指发行资本中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实际缴纳股款部分的资本。保留资本,是指经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实际缴纳的未收资本,保留到公司清算时再予催收的股本数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两种制度的优缺点法定资本制强调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价值,有利于防止设立空壳公司等欺诈行为,可以保证公司有较充足的初始运营资金,并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但是可能会降低商务活动的效率,增加了公司设立难度,还可能造成资金的闲置,并且其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如无其他制度配合往往也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授权资本制强调资本对股东的运营价值,可使公司易于成立,不会闲置资金,但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则可能有所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我国旧《公司法》在公司资本问题上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则单独适用相关法律,实行不同的类似于缴付折中资本制的制度。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中,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改采缴付折中资本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我国资本制度的演变1.国家财政全额划拨资本阶段2.企业资本“拨改贷”阶段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4.旧《公司法》之法定资本制5.国务院的相关规定6.地方法规的规定7.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改革开放初期,大规模引进外资的需要,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采取了有利于吸引投资的相对灵活的授权资本制。而在公司行为极不规范、经济混乱无序、多次整顿效果不佳的背景下制定的公司法,便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鉴于我国目前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到位率低的问题,我们目前尚不宜过分渲染完全的授权资本制的作用。但是,严格的资本实缴制也确实存在不利公司尤其是大型公司设立以及闲置资金的可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司法》2005年修订时便采用了缴付折中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规定股东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后公司即可成立,剩余部分应该在公司成后的一定期限(2年或5年)内缴付,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上对实缴资本加以登记等,逐步摸索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统一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节资本三原则一、资本三原则概述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家按照大陆法系的思路将其概括称为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即指法定资本制,公司在章程中记载的注册资本数额必须全部实际缴纳,公司方得成立。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采用这一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成立与运营过程中应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社会交易安全不应把“维持”理解为股东负有在注册资本数额范围内不断对公司补充投资的义务,而应理解为在不增加股东补充资本义务的前提下,应采取尽量维持公司拥有与注册资本相当资产的措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股东不得以劳务、技艺、信用出资,规制非实物出资;(2)股东不得抽逃资金;(3)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4)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5)禁止公司违法收购本公司的股份;(6)规制公司对外担保及捐赠行为,等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公司随意减少资本,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而公司不必要地增加资本,又可能造成资金闲置,并减少、摊薄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因此,《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之增减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资本维持原则(一)确保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充实为确保资本维持原则,需要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加以规范、限制。各国立法通常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技艺、信用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并限制以债权出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规定了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股东出资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对出资方式的争议主要存在于非货币出资。在确认不同的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出资之时,首先应当分析其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也称为现物出资。所谓现物包括实物或财产权利,不限于有体物。其中以共有物出资的,共有物应经分割,不可分割时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此外,现时属于他人之物也可约定作为出资,但必须经物之所有人同意,且在验资之前应变更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现物出资“四要件”说(1)确定性,即能够客观地明确什么可以作为现物出资标的物进行出资;(2)现存的价值物,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现物出资不应认可;(3)评价可能性,即对该标的物的价值存在客观的评价方法;(4)独立转让可能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五要件”说则在“四要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要件。虽然两学说的实质内容大体相同,但笔者认为,“五要件”说更全面地概括了现物出资实际应具备的条件。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将非货币财产可作为出资的条件,规定为“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即同时具有可估价性与可转让性两大特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由于股东的出资都必须折合为相应的货币额注册登记,所以,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都必须对该出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作价,加以核实,评估结果还要经出资所有人确认如果是组建中外合资的公司,外商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还必须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作有列举式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常见、最重要、最简单、最方便的出资方式,它无须评估,可以确保出资的价值真实。拥有一定的现金出资,是一个公司设立、存续的基本条件,没有足够的货币出资,任何公司都是难以正常运营的。为此,一些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其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的比例限额作有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股东可以以自己所有的现金出资,也可以以其向他人的借款作为出资,法律对此并无限制。只要出资时现金确实为股东合法所有,对其初始来源法律并不限制,所以以向他人的借款作为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一,用于出资的借款必须由股东承担还款责任第二,公司对股东的借款不得承担担保或其他连带还款义务第三,不得在验资或公司成立之后从公司抽逃资金归还借款。在此需注意的是,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借款或由公司对股东借款担保,然后作为出资的,不属于合法出资之范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股东以违法所得之现金如犯罪获得之黑钱作为投资的,应如何处理,是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所得应予没收,但是,考虑到对公司成立后与之发生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如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对社会经济关系、交易安全的维护,不宜仅因此就认定公司因出资违法而设立无效,直接没收原始的现金出资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司财产,而应没收犯罪者持有的公司股权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