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国资产权[XXXX]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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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国资产权[2010]8号转发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文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企业:现将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文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单位要严格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评估项目跟踪指导,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二、积极推动收益法、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项目中的应用。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企业价值评估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的理由。若无法运用收益法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对此作出充分说明。三、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时相关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商标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管理,防止漏评无形资产。四、各单位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评估报告。要充分关注如下事项:(一)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范围与实际资产评估范围要保持一致性。(二)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披露要完整,尤其要关注土地性质及评估价值是否包含政府纯收益、房产权属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非经营性资产划分是否真实、合理等。(三)关注是否存在帐外资产,尤其关注是否存在土地、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四)关注大额负债,关注其他应付账款中是否存在无须支付的项目,重点关注财政拨款,关注职工内债的确认依据是否充分。(五)关注收益法评估中对收益、折现率、非经营性资产的确定是否合理。五、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管理等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应对此出具承诺函和保证书。六、评估报告应于评估基准日届满前四个月报各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日企业净资产发生变动,原则上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国有权益作相应调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文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0〕3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价值评估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等文件规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后,确定评估结论。省直有关部门、国资监管机构以及省管企业应积极推动收益法、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项目中的应用。二、各单位在审核企业价值评估项目时,须关注以下内容。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通知受托机构予以说明。(一)评估报告应对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进行分析,论证收益法的适用性。被评估单位亏损或收益波动较大,不应作为收益法不适用的直接依据。(二)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应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采用净利润作为收益口径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符合实际的依据,以证明被评估单位现金流量与其净利润基本一致。(三)评估报告应考虑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市场地位、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可参照企业及交易案例,论证市场法的适用性。三、收益法评估说明除符合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对被评估单位历史财务比率和预测财务比率的测算、对比及分析情况。四、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在报送评估报告的同时,应提供电子版(EXCEL文件格式)的评定估算相关资产及企业价值的明细表、预测表、计算表等基础资料。五、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查,认为评估结果符合实际,且要件齐全、估算准确、依据充分、资料完备的评估报告方可申报核准或备案。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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