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跟单信用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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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跟单信用证(下)要点:银行审单信用证分类及案例联系一、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一)、单据审核总原则1、审单时间:从交单次日算起至多5个工作日2、单证一致:各种单据内容必须与信用证严格一致,但这种一致只须表面一致即可。例:请判断下列两种情况哪种符合单证一致?(1)某出口商伪造商业发票,但该发票所列各项均与信用证上的条款一致。(2)某出口商按要求出运一批烤花陶瓷,但由于疏忽将发票中品名误打为“拷花陶瓷”。3、单单一致:各种单据之间应该保持一致,不可互相矛盾。判断例如:(1)发票注明“藤编遮阳帽”,某单据注明“遮阳帽”(2)单据一“蜂蜜”,单据二“蜂胶”注意:单据之间不需要严格一致。由于各种单据对货物的描述详略不同,因此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关于货物的描述可能只使用统称,而这是允许的,只要不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矛盾即可。4、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将不理会,不予以审核,并退回受益人。5、银行对信用证上非明确单据化的条款不应要求受益人提交相关单据,即使受益人提交了相关单据也不予审核,并退回受益人。(二)、银行审单的具体事宜1、审单顺序:先保证单证一致,再保证单单一致,即先纵后横。先纵:先将单据和汇票分别与信用证核对,顺序如下:思考:先审单据还是先审汇票?(1)、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则先审汇票,这里的汇票虽然不是单据,但所有的单据都是汇票的附件,因此银行应该先审汇票。(2)、如果没有要求汇票或审完汇票后,则商业发票作为所有单据的中心单据,应先审发票。(3)、而后依次审核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后横:以发票为中心,各种单据再与发票进行核对。2、对汇票的审核(1)、出票人必须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口商),并有受益人的签章。(2)、汇票的付款人不能是个人或企业,只能是银行而且一般是开证行。思考:这样的汇票是银行汇票还是商业汇票?(3)、注意汇票的抬头方式,以确定是否能背书,以及背书的方式。(4)、汇票金额的大小写应该一致,且最好不要超过信用证金额,但允许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金额上有“约、大约”字样则允许汇票金额有10%的伸缩幅度。(5)、汇票的出票日不能早于提单签发日和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3、对发票的审核(1)、发票的签发人也应该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口商),同时也是汇票的出票人(2)、发票的抬头应该是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3)、在只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下,发票金额应该与汇票金额保持一致(4)、发票上货物的数量应该与信用证相符思考:发票数量:4550件,信用证数量4551件.发票数量:100吨,信用证数量101吨.这两种情况是否可以称为相符?注意:发票上的数量以件数计量的必须与信用证严格一致,以重量计量的可以有5%的增减,信用证上加约量的发票数量可以有10%的增减。4、对提单的审核(1)、提单的份数是否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一致,在没有明确规定正副本数量时,必须至少有一份正本提单,其余可用副本满足。(2)、提单签发人应该是承运人。(3)、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可以使用统称,但不得与其它单据相矛盾。(4)、是否写明装运港和目的港,若允许转船还应该注明转运港。(5)、运费的支付情况是否与贸易术语一致:已付或是到付。(6)、必须是清洁的、已装船的提单。5、对保险单的审核(1)、保险险别是否与信用证规定一致。(2)、保险单上必须有保险人名称及其签章。(3)、确定保险金额是否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正确。(4)、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案例分析——审单(1)某公司自德国进口白糖一批,所开出的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开出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提单、保险单等,并规定以青岛为目的港,但开证行收到的单据中发现下列各点:(1)提交的商业发票名称为“INVOICE”;(2)发票的开证行名称拼写有误;(3)装箱单由包装公司签发;(4)为了方便,将发票和装箱单制作在一起;(5)提单指示的目的港是大连港;(6)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Grade1Chineserefinedsugar”,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refinedsugar”。思考:开证行可以凭上面哪几点拒绝付款?答案:开证行可(2)(3)(4)(5)点拒付,不可凭(1)(6)点拒付分析:(1)由于商业发票也可简称发票,所以标明“INVOICE”是可以接受的,但最好标明“COMMERCIALINVOICE”。(3)装箱单、尺码单和重量单都是由出口商签发的,包装公司只负责提供包装服务。(4)信用证中分别列出了发票和装箱单,说明这二者是互相独立的两份单据,本例将二者合一,明显与信用证规定不符。(6)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本例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开证行不可凭此点拒付。案例分析——审单(2)我方出口公司接到阿拉伯银行开来信用证,在特别条款中有如下规定:“SHIPMENTMUSTBEEFFECTEDBYAVESSELNOTOVER15YEARSOFAGE”。我方出口公司在装运后曾向船公司要求出具上述证明文件但遭拒绝,遂作罢。于是我方持其余所有单据向我中国银行议付,议付行审单认为无误后支付货款,而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但开证行却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向议付行偿付,原因是缺少船龄证明文件。思考:开证行是否能以此原因为由拒绝偿付?为什么?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本案是典型的“非单据化条件”,对此UCP600已有明确规定:“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条件对应的单据,对此不予理会”。阿拉伯银行来证只提出对船龄的要求,而未明确规定应提供何种证明文件,我方银行即可按“非单据化条件”处理对此不予理会。因此我方银行审单议付完全合理,开证行不应拒绝偿付货款。正确的表示方法是:Asignedcertificatefromtheshippingcompanystatingthatthecarryingvesselatthedateofloadingisnomorethan15years.案例分析——审单(3)某年3月,我工艺品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6月5日对方开来信用证,其中有条款:“…350SETSOFDINNERSET,PRICEUSD35.00PERSET,C&FKARACHI.我工艺品出口公司装运后即向开证行交单索汇,可是开证行审单后却认为单证不符,并指出不符点为:信用证规定价格条款为“USD35.00PERSET,C&FKARACHI”,而我方提交的发票上表示的价格条款是“USD35.00PERSET,CFRKARACHI”。我方即回电反驳:根据国际商会的规定,“C&F”术语已被CFR取代。所以我方发票是正确的。思考: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是否有理?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有理。本案的关键在于信用证下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上的规定严格一致,即发票的表示应与信用证做到完全相符。本案中虽然信用证上所使用的术语已过时,如果开证行以此理由拒付难免有些强词夺理,但从表面上看单证确实不符,所以开证行如果坚持认为单证不符也是有理的,我方吃亏就在所难免了。那么我方应该在本案中吸取什么教训呢?我方(受益人)在接受信用证之前应该认真将信用证与合同核对,发现“C&F”这种过时的表述应提出疑义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就按照信用证上的表述制单。案例分析——审单(4)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为空运,并应于3月份装运,信用证到期日为4月5日。发货人3月3日将货物交空运公司托运并取得空运单据,单据上注明实飞日期为3月10日。出口单位于3月26日持所有单据向开证行要求付款时,却遭到拒付。思考:该单位为何遭到开证行拒付?根据UCP600项规定:空运单据应“注明出具日期。这一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空运单据显示的其它任何与航班号和起飞日期有关的信息不能被视为装运日期。”可见本案中该单位取得空运单据的日期就是装运日,即3月3日。而实飞日期不能作为装运日期。UCP600又规定:银行拒收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所以该单位遭到开证行拒付。二、跟单信用证的种类(一)、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保兑行(如有)等有关方面同意,开证行不能对信用证片面取消或修改。由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是进一步增强了信用证的银行保证作用,对受益人收取货款比较有保证。因此UCP600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二)、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定义?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证兑付的信用证称保兑信用证。问:什么情况下需要保兑信用证?当受益人对开证行资信情况不了解或不满意时,往往要求开证行找其他银行加保;而开证行如果不够自信,也会主动请其他银行加保。保兑信用证的注意事项:(1)在某些国家(例如英国)“保兑”和“不可撤销”的意义相同,所以这些国家开出的“confirmedL/C”可能只是说明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而这种保兑信用证对受益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信用证是否保兑,不能光看名称,而要看内容中是否提及由开证行外的另一家银行加保。(2)对受益人而言,保兑信用证相当于上了双保险,受益人可以要求开证行和保兑行中的任何一个银行履行付款责任,而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因此保兑信用证是最有利于受益人的信用证。思考:如果议付行同时也是保兑行的话,那么他对受益人是否仍然拥有追索权?(3)如果议付行同时也是保兑行,则将丧失对受益人的追索权。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C):未委托其它银行加保兑的信用证。如果开证行资信较好,出口商就无需要求加保。在实际应用中,不保兑信用证使用还是比较多的。案例分析——保兑信用证A银行于2004年3月1日开出一份信用证,金额为3万美元,有效期到2004年5月31日。B银行作为通知行应A银行请求保兑了信用证。2004年4月15日受益人提出希望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10万美元,有效期延展至2004年8月31日,开证人同意后向A银行提出修改申请,A银行同意修改并告知B银行。B银行回复同意修改信用证但对修改部分不加保兑,保兑责任仍然限于信用证原条款范围。A银行指责B银行不负责任,认为既然B银行同意修改信用证就应该同时对修改部分加保。思考:(1)A银行对B银行的指责是否有理?为什么?(2)你认为B银行不愿对修改部分加保是出于什么考虑?(1)根据UCP600规定:保兑行有权决定对信用证的修改部分是否加保。因此,保兑行B同意修改信用证并不代表就同意对修改部分加保,开证行A的指责没有道理。(2)在本例中,信用证修改前是3万美元,有效期2个月,修改后是13万美元,有效期6个月。如果保兑行B对修改部分加保,那么不管是金额的增加还是期限的延长都明显增加了B的保兑风险。B银行可能出于以上原因不愿意加保。(三)、按照被指定银行及付款方式不同分类当信用证中的被指定银行是代理付款行时,信用证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这种信用证规定一旦受益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就必须立即付款。注意:即期付款信用证可要求也可不要求受益人开出汇票。若要求开出汇票,则必须为即期汇票;若不要求开出汇票,则以发票代替汇票。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credit):这种信用证规定当受益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合格的单据时,代理付款行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一段时间之后才进行付款。注意: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开出汇票,凭单向银行要求付款即可。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credit):问题:是否需要受益人开出汇票?这种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向代理付款行提交合格的单据及远期汇票,代理付款行先对汇票予以承兑,待汇票到期后才进行付款。注意:承兑信用证必须开出远期汇票。思考: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都属于远期信用证,但承兑信用证需要开出汇票,而延期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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