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清收清欠工作方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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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023年清收清欠工作方案【5篇】方案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管理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2023年清收清欠工作方案【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第一篇】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2/25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3/25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三主张给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调增合同价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4/25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2、工程增项款项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超出施工图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的工程增项在所难免。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程增项以及增项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3、工程索赔款项5/25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实践中,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项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长和延误、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断或效率降低、物价超越正常幅度上涨、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张措施费增加的损失、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相应的款项。4、工程款利息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5、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时,承包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笔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6/25约金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原则上仅得主张一种责任,如同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四主张变更或撤销结算协议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解决的协议。一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当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7/25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其较好的诉讼策略是以业主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决定是否追加总承包人、转包人等人参加诉讼。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第二篇】关于清收清欠工作,顾名思义,其由清收和清欠两部分工8/25作组成。清收是指与已发生成本相对应的营业收入的确认工作;清欠是指各项逾期债权的变现工作,包括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账款、质保金、当年验工计价形成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清收清欠是施工企业实现并保持正向经营性现金流的主要途径,是一项常态性的经营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加大清收清欠力度,加快工程结算收入确认和应收账款变现速度,可以改善企业资产质量,有效促进资金流转,提高盈利水平。(一)财务会计部门职责应根据经营核算部门提供的验工计价单,严格履行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及时确认债权,组织资金回笼;按期办理对账签认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数据;积极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组织编制清收清欠计划;汇总编制清收清欠统计台账,及时通报清收清欠工作进度。(二)经营核算部门职责应按时编制清收计划,组织落实项目部的清收工作;根据工程验工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办理验工计价和索赔手续;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料,确定已完工未结算额,为清收工作提供有效收款依据。(三)市场营销部门职责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应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充分评定业主信用风险,准确评价其履约能力;及时催收到期的投标保证金、质保金等。9/25(四)工程管理部门职责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施工管控,按合同和业主要求调整工期进度;及时记录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原始资料数据,为收尾项目清欠创造条件。(五)物资机械部门职责物资机械部门要及时提供材料物质消耗、机械设备损耗的相关凭据,适时通报给财务、经营部门,使其掌握工程款结算与物质消耗进度是否匹配,便于向业主清算工程款。(六)法律事务部门职责法律事务部门要对清收清欠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负责规范合同文本,防范合同风险;加强合同审核,做到签订前签署意见、签订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为清收清欠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及时收集各种证据资料,对到期未清偿的债权予以评估,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参与并指导清收清欠诉讼案件的办理。(七)审计部门职责审计部门要在日常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工程项目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复核相关结算资料的关联性,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基础信息能够互相印证,为清收清欠工作提供详实的支撑资料。理合同、以及在存货中反映的已完工未结算等资产相对应的营业收入;基于销售计划,与存货中在产品、产成品资产相对应的营业收入;基于各类投资合同相对应的营业收入及投资10/25收益。清欠范围包括:基于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合同,业主超过约定时点尚未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基于施工合同,业主应返还而逾期未返还的履约保证金、审计预留金、质量保证金、诚信保证金等各种形式的保证金;基于招标文件,业主未按规定时间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基于销售合同,对方逾期未支付的销售款等。清收清欠工作应理通思路,理顺关系,理清渠道。以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为指导思想,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既要收回资金又要维持客户关系。编制清收清欠方案应以“加快营业收入确认,加速应收款项变现”为原则,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逐一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根据业主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根据收款的难易程度及拖欠时间长短,制定清收节点和回款比例。对于财务状况较好,资金属于良性循环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勤于沟通,加大催收力度。对于财务状况恶化,资金流转不畅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密切关注动态,做好日常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申明自身存在的困难,取得对方的认同与谅解,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实现清收目标。施工企业项目部是从事工程建设,完成产值,形成产品的直接责任单位,也是根据现场情况,收集第一手资料,整理形成计价、结算、索赔依据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的业务指导,随时记录工程进度与施工中发生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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