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资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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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及财务风险防范讲解人:肖玉婷单位:内蒙古中勤朗和会计师事务所内蒙古中益税务师事务所CONTENTS目录0506环保专项资金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04资金来源构成及配套资金的可靠性环保专项资金性质及使用范围0102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程序03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风险应对01环保专项资金性质及使用范围环保专项资金性质及特点专项资金的定义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直接定义就是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环保专项资金分类专项资金的分类较多,常见的农业水利专项资金、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等。与本次培训内容相关的专项资金是环保专项资金,主要分为能力建设资金及环保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能力建设资金的下达和使用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用于业务用房、设备购置等。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使用单位为企业,是具备项目申报资格的企业按照要求,规定使用的专项资金。也是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当中最易出现问题的一类资金,同时也是这次培训的重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农村环境保护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测、监控、监察、信息、宣教、统计科研的硬件设备配置和监测实验、监察执法等业务用房项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其它需要重点支持的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项目(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二)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企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同)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国家正式批准的燃煤电厂脱硫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支持项目(三)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四)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五)没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六)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七)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项目(八)新建机组脱硫项目、投产20年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机组脱硫项目。(九)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十)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十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确定的其它不支持项目。02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程序下达年度申报通知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下达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盟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择优上报。项目评审和核查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上报项目的初审及专家评审工作,必要时对安排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评审和核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评审和核查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项目公示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项目情况提出拟安排项目和专项资金方案,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保厅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预算下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综合审查公示结果下达预算指标。为调动各地上缴排污费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在专项资金总量中,视情况安排一定比例,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和地方上缴排污费额度等因素。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撤消或变动已批准项目内容的,按原申报程序报批。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城乡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目前无责任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燃煤电厂脱硫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贴息或拨款补助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03资金来源构成及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自有资金构成。立项批复文件要求项目配套资金到位。项目投资概算的合理性、配套资金的可靠性项目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即投资概算的合理性是关键,申请资金项目投资总额以及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均做为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的依据。实际操作当中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或未全部到位。04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风险应对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以下风险一、个别单位对专项资金没有按规定专款专用,将一些非计划支出如日常公用经费挤进了专项资金,形成专项资金的规模、额度被人为地削减、挤占。二、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其他不合规支出,特别是用专项资金购车、建豪华办公楼和发放奖金福利等。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以下风险三、损失浪费专项资金。立项不科学,致使所建设的项目无效益,或项目夭折,或设备闲置,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建设项目施工方高估冒算工程价款,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有些项目主管单位滞留专项资金,不能正常发挥专项资金应有的效益。四、账目管理不规范。有些单位对专项资金没有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而是与其他业务混在一起记账,致使专项资金收支不能一目了然,专项资金结余也无法正常体现;支出票据不合规,现金收支核算不规范;形成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入账。专项资金支出的程序管理1、主要表现为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对于采购目录内及要求或达到政采要求的一定要实施或履行政府采购。一般针对能力建设项目。2、项目是否实施招投标主要表现为是否按照达到招投标规定而未进行招投标。3、是否单位内部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而实际实施当中是否按照制度执行。项目管理常见问题举例专项资金的支出是重中之重,常见的问题及案例分析:A支付专项资金时直接转入个人账户。B专项资金使用时大额提取现金C专项资金使用时存在借用、挪用、占用等严重违法情况项目管理常见问题举例资金到位后被借用将申请A项目的资金用于B项目上。资金到位后用于弥补办公经费或自有资金不足。以上问题的存在均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专项资金使用,应该杜绝。D专项资金到位后取得支出的票据不规范或未取得实际操作当中常见的问题支出未及时取得正式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合规,甚至是假发票,此环节严格防范的重点,及时取得发票同时对发票的真假查询。以免产生税务及审计风险。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9日内政字[2004]155号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在国库单一帐户下开设社会保障资金、民政救灾资金、扶贫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生态环境建设粮食补助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05环保专项资金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专项资金涉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专项资金涉税处理财税〔2011〕70号文件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专项资金涉税处理此外,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11〕70号号文的规定,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2、该文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专项资金涉税处理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专项资金涉税处理如果企业取得该资金在5年(60个月)未全部使用完,无论结余部分是否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于已发生支出部分都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对未发生支出部分,只有在其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情况下,才需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由于未发生支出部分已按应税收入处理,以后相应的支出形成费用,或者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也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专项资金税会差异处理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资金税会差异处理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零,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操作当中常见的问题(1)不单独设账,与其他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混在一起,无法准确反映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为以后资金的审计及检查带来风险,核算不规范、不严谨。(2)将专项资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导致的审计风险及税务风险(3)未按照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核算,产生所得税税收风险及税务成本。06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当地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实行综合性绩效考核与评价,自治区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审,考评结果将作为盟市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项目的验收管理1、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运行。未开工建设或是未能按照设计工期如期完工的原因是什么。2、项目验收是否取得验收报告。项目的绩效评价(一)依据及评分细则(二)财务指标评价(三)资金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四)项目预期效益评价主要包括经济效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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