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司的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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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的资本制度01PART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一)概念公司资本(corporatecapital),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二)特征0102030405授权资本实缴资本发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记载并在公司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是指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资本总额。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作为投资而依法实际缴付的资本。又称名义资本(nominalcapital),是指公司设立记载于公司章程、授予公司自由发行的资本总额。待缴资本是指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股款,公司可以随时向股东催缴的资本。(三)公司资本的不同形式(四)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是指公司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是指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四)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理论思考公司的信用基础究竟是公司的资本还是公司的资产?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一)法定资本制1.含义法定资本制(statutorycapitalsystem),又称确定资本制或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以实缴、实收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2.特征0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02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总额一次性全部发行完毕,由股东或认股人全部认缴03股东认足资本或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这种实际缴纳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额缴纳,一种是分期缴纳04公司成立后,非经履行变更章程、发行新股等程序,不得增加资本。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章程,履行变更登记手续05对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作了严格、保守的限制3.法定资本制的优缺点(二)授权资本制1.含义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capitalsystem),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必将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具体发行比例与数额法律也不予以严格限制,未认购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随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2.特征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一次性发行完毕,公司仅发行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并由股东认足,公司即可成立2股东认足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而不允许分期缴纳。也有部分国家允许分期缴纳3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新股,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4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拟发行的资本总额13.授权资本制的优缺点折衷授权资本制认许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应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东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以成立,但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资本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并须一次性缴足;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应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公司方可成立。但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后一定年限内,在授权之时公司资本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经股东会决议。(三)折衷资本制采用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明确要求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完全一致。93年《公司法》本书作者认为应界定为折衷资本制或折衷法定资本制。05年《公司法》本书作者认为应当界定为折衷授权资本制。13年《公司法》三、我国公司资本制类型的界定四、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1.含义(承诺多少,进来多少)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必须确定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意义3.体现93年《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13年《公司法》虽有所缓解,但仍然保留了许多体现资本确定原则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虽然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其所认缴、认购的全部股本或股份,但公司注册资本仍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发行完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并予以实际缴纳股款。(2)股东对非货币出资必须承担出自差额的填补责任。(二)资本维持原则1.含义(进来多少,保留多少)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作为公司真正偿债担保的是公司的资产。2.原因3.体现010206030405股东退股禁止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所发行的股票财产不得高估不得折价发行股份没有赢利不得分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三)资本不变原则1.含义(承诺多少,就是多少)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2.意义3.体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02PART股东出资制度一、股东出资概述(一)出资的概念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二)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的关系《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界定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93年《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年《公司法》(三)股东出资的形式二、股东出资的典型形式(一)货币出资货币出资也称现金出资。货币出资可以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或一部分。•难点:违法犯罪所得出资不仅出资行为有效,而且出资人还可以保留股权,只需对其财产另外予以追缴出资行为本身有效,但股权作为违法所得应予收缴不仅出资行为无效,而且公司设立也无效出资行为本身无效,但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同时应直接对出资标的物予以追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二)实物出资实物是指有形的财产,包括通常所说的动产和不动产。【例题】2014年某甲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价出资,与他人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发现甲的房屋在2013年就已经将该房出租给乙,租期5年。问:甲可否将自己所有,但已出租的房屋作价出资?为什么?(三)知识产权1.工业产权2.著作权(四)土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使用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例题】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6题,单选)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三、股东出资的非典型形式(一)股权出资问题【引例】2007年某甲以自己所持有的1万股中石油股权作价40万元,与他人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在交付股权之后,股价暴跌,造成严重贬值。问:股东是否可以用股权出资?为什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例题】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年卷三69题,多选)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债权出资问题所谓债权出资,又叫“以债作股”,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三)商誉出资问题商誉与所隶属的企业不可分离,是广大消费者对企业的良好评价,这种评价会对消费者产生购买吸引力,并由此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四)劳务出资问题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已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求的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例题】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定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2006年卷三68题,多选)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D.谢某已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四、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一)验资机构法律责任概述《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损害事实与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验资机构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存在过错(二)验资机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验资机构责任的限定1.补充责任2.有限责任(四)虚假验资赔偿主体范围03PART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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