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5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5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1根据《中共宁乡县委组织部宁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组通〔2017〕26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补贴对象1、1949年8月以来在我县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离任村干部;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现仍健在的;3、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逐级审查并公示无异议的。不包括:1、被撤职或罢免的;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属国家工作人员的;4、有其他不宜发放情形的。二、补贴标准2/61、连续任正职10年或累计15年以上的:以1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任职年限中担任正职超过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2、累计任正职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以10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任职年限中担任正职超过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3、曾担任过正职且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每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4、未担任过正职、连续任副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副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三、发放方式所有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含原已享受生活补贴的正职),自即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向所在村(社区)提出补贴申请,填写《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三审三公示”〔村(社区)初审、公示7天;乡镇(街道)复审、公示5天;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审定、公示3天〕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账户,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资金。本次未按时、按要求提出申请的,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进行补报、补发。四、纪律要求3/6凡有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乡镇(街道)申报,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取消其生活补贴待遇。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2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财政所: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制度的通知》(乐办发[2009]34号文件)要求,对未享受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给予生活补助,即,对累计在村任职时间10-19年(或在村任职期间曾受县级单位表彰)、20-29年(或在村任职期间曾受市厅级单位表彰)、30年以上(或在村任职期间曾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未享受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每月分别给予70、80、9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乡镇(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经乐平市委组织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股审核,现将2020年农村离任村干部市级财政补助经费下达给你们,请严格发放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请于2021年1月31日前连同乡镇(街道)本级配套补助经费通过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34/6(一)补贴范围。年满60周岁且正常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违纪违法等原因被撤职或被罢免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在补贴范围。(二)补贴标准。对年满60周岁且正常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根据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按一个职位计算)任职年限,按每任职一年每年60元的标准,发放离任村干部任职补贴。离任村干部原补贴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不得降低。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4自建国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任职3年以上(含3年)、正常离任的村“两委”村干部可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其中,对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及在任职期间或离任之后收到刑事处罚、开除党籍、撤职罢免的,不能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待遇。待遇享受时间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可以享受生活补助,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标准和原任职岗位及任职年限息息相关。具体发放标准如下:1对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任职年限,按照原任村主职干部和原任村副职干部的任职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分别发5/6给30元和15元;2对于199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任职年限,按照原任村主职干部和原任村副职干部的任职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分别发给20元和10元;3原任村主职和村副职干部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51.离任村干部补助的对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关怀帮扶激励离任村干部工作的意见》(苏组发[2009]1号)文件“对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给与必要的关心帮助”的要求,补助对象是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以来担任行政村(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行政村会计这“三大员”,工作时间在十年以上,正常离任而且离任后一贯表现良好,男同志60岁以上,女同志55岁以上,可采取发放生活补贴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2.离任村干部最低补助的标准。2012年,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关怀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苏组通[2012]55号),明确对符合补贴范围的离任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即担任“三大员”20年以上,离任时仍担任“三大员”职务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6300元、280元、260元;15-19年的,280元、260元、240元;10-14年的,260元、240元、220元。具体标准由县级确定,但县域内标准相对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打卡发放。上述范围内已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金、已领取养老保险,或通过买断工龄等形式已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确有困难的通过农村低保、临时生活补助等形式帮助解决。3.省财政对离任村干部补贴补助的扶持政策。2012年,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50元,全省补贴补助资金总额达到8942万元。同时,按照不低于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水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最低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今后根据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情况,相应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资金也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