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省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第四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备。第五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第七条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第八条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三章编制范围第九条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十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重要参股企业的标准或者名单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监管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省国资委。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二)统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三)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四)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省政府报告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六)指导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三)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三)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省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第五章编报规范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第二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第二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第二十七条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守财务决算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八条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第三十一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总结工作,对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