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跟单信用证方式下的单据审核第一节国际商会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一、关于指示、行为单据化的规定UCP600第14条:a.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g.提示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以退还提示人。h.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非单据条件和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non-documentarycondition)。信用证加列非单据条件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银行将接受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单据。信用证的基本原则就是凭着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办理信用证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有了非单据条件,将要破坏信用证的基本原则,UCP600第14条h分条的目的就是要根除在信用证中加列非单据条件。过去曾有的非单据条件举例:1、直到装运时,载货船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5年。Theageofthecarryingvesselasatthedateofloadingisnomorethan15operatingyears.2、装运船只应是英国国籍或挂英国国旗的船只。ShipmentistobemadebyavesselofU.K.nationalityorbyavesselflyingherflag.3、装船后受益人必须立即通知申请人装货细节。Beneficiarymustimmediatelyadviseapplicantofdetailsofshipmentafterloadingonboard.4、货物不得是以色列产地(阿拉伯国家信用证)GoodsmustnotbeofIsraeliorigin.5、载货船只没有在以色列注册,不是以色列所有,或不是居住在以色列的人所有,和行驶至阿拉伯的途中,不停靠或经过任何以色列港口。ThecarryingvesselisnotregisteredinIsraeliorownedbynationalsorresidentofIsraeliandwillnotcallatorpassthroughanyIsraeliportenroutetoSaudiArabia.案例:我方出口公司接到阿拉伯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在特别条款中有如下规定:“ShipmentMustBebyAVesselNotOver15yearofAge.”我方出口公司在装运后即向船公司要求出具上述证明文件,但遭拒绝。经与议付行协商,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议付行遂向开证行寄单索汇。阿拉伯开证行以我方未提供船龄证明书为由拒付,我方银行则认为此条款为“非单据化条件”,应不予理会,开证行最终付款结案。与规定单据有联系的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对于未列明条件的单据可以不予理会,反之则一定要出具。根据国际商会于1994年9月1日发表的《阐明见解书》(POSITIONPAPER),其中第3号对UCP500第13条C款“非单据条件”作出了正确解释,指出若跟单信用证出现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此项条件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如:“Beneficiarytointimateonesetofnon-negotiabledocumentsdirectlytoapplicantimmediatelyonshipmentandbeneficiary’scertificatetothiseffectmustaccompanythedocuments”(“受益人须在装船后,立即将一套非议付单据直接送达申请人,单据中随附表明此结果的《受益人证明》”。此类单据必须出具,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如跟单信用证的一个条件说到货物产地中国,没有要求产地证,仅就“中国产地”可以视为“非单据条件”,按照UCP500第13条C款规定,对此不予理会。但是若同一信用证规定了产地证,那就不是“非单据条件”了,因为产地证必须表明“中国产地”。为此受益人在收到包含有非单据条件的信用证时,如果可以方便出单,尽量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如果出单有困难,应及时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尽量使信用证条款单据化,或者干脆要求删除该条款。对确实不能取消的非单据化条件,受益人要以UCP600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对非单据化条件做妥善处理,在相应的单据上表明其已按信用证要求的条件办理,避免在交单时出现纠纷,影响及时收汇。例如,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9号案例研究第204案例说到贸易条件是CFR的交易,于1989年5月13日开立信用证,5月20日到期,末规定保险单,受益人交来全套单据,连同不要求的保险单一并交来,1989年5月30日开证行收到单据,其中提单装运日期是5月8日,货物于5月12日到达目的港,那时提单尚未寄到,申请人不能提货,货物滞留码头受型损失,又因寄来单据之中有保险单,出单日为5月13日,由于货物滞留受损发生于保险单出单日以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诉此事,开证行就以保险单日期早于提单日期的不符点为由拒绝偿付。国际商会认为,开证行应以信用证规定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予付款,不应根据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带有不符点而予拒付。二、关于单据出单日的规定UCP600第14条i.Adocumentmaybedatedpriortotheissuancedateofthecredit,butmustnotbedatedlaterthanitsdateofpresentation.i.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五、关于单据交单日及交单方法的规定1、受益人直接交单到国外开证行;2、受益人交单到指定银行;3、受益人交单到第三家未指定银行。ICC第489号出版物第279案例指出:最迟交单日期应订立相同于有效期的长度。1、是迟交单期限短于有效期限,则不能使用全部长度的有效期限,那是坏的开证。Latestshipmentdate:3Sep.Latestdate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within15daysafterdateofshipment.Expirydate:30Sep.2、是迟交单期限长于有效期限,则不能使用全部长度的有效期限,那也是坏的开证。Latestshipmentdate:20Sep.Latestdate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within15daysafterdateofshipment.Expirydate:30Sep.3、是迟交单期限等于有效期限,则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期均可使用两者的全长,这才是较好的开证。Latestshipmentdate:15Sep.Latestdate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within15daysafterdateofshipment.Expirydate:30Sep.龙江公司向国外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LC规定:“ExpiryDate:15thMarch,1996.inChina.Shipmentlatestdate:29thFebruary,1996.Onecompletesetofdocumentsistobeforwardedbyairmailandtheremainingdocumentsbyfollowingailmailtous.Alldocumentsmustreachuswithin21daysafterthedateofshipment.”(有效期:1996年3月15日于中国.最迟装运期1996年2月29日.一整套单据由航空邮寄,随后航寄第二套其余单据给我行,所有单据必须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龙江公司1996年2月13日装运完毕,并且取得签发的提单,因为2月18日系我国传统春节,单证人员于节后立即制单,25日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即向向国外开证行寄单。国外开证行却于3月7日提出单证明不符:第LC4523号信用证项下单据,发现不符点,我行于3月6日才收到你方单据,该货物于2月13日装运,2月13日距3月6日超过21天交单,(当年2月29天),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暂代保管,速告单据处理意见。我行速答复国外开证行:关于21天交单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应该从装运日至议付行收到单据时计算,我于2月13日装运,2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仅12天,没有超过21天,不符点不成立,请贵行接受单据。开证行又回电称:贵方没有完全理解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我信用证规定:Alldocumentsmustreachuswithin21daysafterthedateofshipment.”(所有单据必须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我信用证将该惯例从装运日至议付行收到单据日计算,改为以我开证行收到单据日计算,你方既然接受信用证,就应该履行这个条款,但你方于2月13日装运,3月6日才将单据寄到我行,当然超过21天。单据仍在保管,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最后龙江公司只好直接与买方商洽,拖延3个月后,以将商品削价才结案。1.此案信用证有效期:1996年3月15日于中国,这就是说只要在3月15日前将单据提交议付行就算履行了信用证条款,但是信用证又规定:“所有单据必须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无形中将3月15日的有效期的地点给否定了,变成了有效期的地点在国外开证行,龙江公司只看到3月15日在中国到期,认为信用证条款正常,未全面、严格地审查信用证,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单证是一项时间性非常强的工作,早一天交单,就可以早一天收汇,既可以防止过期交单,又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第二节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一、合理小心地审单原则二、遵循单证表面相符原则对于单证表面相符,可以分为“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两种情况。可是一般不符点和实质不符点是很难划分清楚的,不同的银行、不同的案情,对于单据不符点布着不同的看法;不同法官和不同地点法院审理单据诉讼案件,也会得出完全不同的判决。案例:我方粮油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与英国乔治贸易公司成交一笔棉籽油生意,总数量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来证中对装运条款规定如下:“840M/TonsofCottonseedOil.Loadingport:Guangzhou.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460M/TonstoLondonnotlaterthanSeptember15,1994.380M/TonstoLiverpoolnotlaterthanOctober15,1994.”我方公司于8月3日在黄埔港装运305公吨运至伦敦,计划在8月末再继续装运155公吨,两批共为460公吨,均装运至伦敦。9月末装运305公吨至利物浦,其余75公吨将继续装运。出口方办理议付后即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单到开证行后被提出两点不符点:一是信用证所指分批装运是指装运至伦敦者为460公吨,装运至利物浦者为380公吨,而不是两地各分两批;二是装运港不符,信用证要求在广州港启运,而来货起运港为黄埔港。我出口方当即复电反驳:1、来证中“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应解释为在两批装运中允许再分批装运;2、众所周知,黄埔港是广州市的一个港口。因此,我方银行认为单证相符,开证行应立即予以偿付垫款。但最终结果,开证行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未发运部分待修改信用证后再行发运。如,国际商会11版物第535号案例研究的第2个案例表明,一个字的单数、复数写法的不同,引起了拒付、如:信用证规定:CountryofOrigin:E.E.C.Countries商业发票表示:countryofOrigin:E.E.C.从发票上下文来看E.E.C.成了一个国家(country),而信用证要求E.E.C.Count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