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践主题1:UCP600解析UCP600的结构第一部分:总则及定义,第一条~第六条第二部分:信用证的业务环节,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三部分:单据,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部分:杂项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3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提示(Complyingpresentation)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4保兑(Confirmation)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Credit)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第二条定义5兑付(Honour)意指:a.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b.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c.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第二条定义6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被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提示(Presentation)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提示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第二条定义7第三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8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第三条释义9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从×月×日(from)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X月X日之”(before)及“X月X日之后”(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第三条释义10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第三条释义11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12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13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14第六条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a.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对于被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b.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c.不得开立包含有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条款的信用证。15d.i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ii.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的地点是提示单据的地点。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提示的地点是任何银行所在的地点。不同于开证行地点的提示单据的地点是开证行地点之外提交单据的地点。第六条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16e.除非如29(a)中规定,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第六条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17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标准a.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b.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18c.提示若包含一份或多份按照本惯例第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d.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标准19e.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f.如果信用证要求提示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或单据的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能需要且其它方面与十四条(d)款相符,银行将对提示的单据予以接受。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标准20g.提示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以退还提示人。h.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i.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标准21j.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不必与信用证或其它规定单据中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各自地址处于同一国家内。用于联系的资料(电传、电话、电子邮箱及类似方式)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组成部分将被不予置理。然而,当申请人的地址及联系信息作为按照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运输单据中收货人或通知方详址的组成部分时,则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予以显示。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标准22k.显示在任何单据中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不必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假如运输单据能够满足本惯例第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或24条的要求,则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出具。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标准23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a.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b.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单据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24c.除非单据另有显示,银行将接受单据作为正本单据如果该单据:i.表面看来由单据出具人手工书写、打字、穿孔签字或盖章;或ii.表面看来使用单据出具人的正本信笺;或iii.声明单据为正本,除非该项声明表面看来与所提示的单据不符。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25d.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e.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指示者除外。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26第十八条商业发票a.商业发票:i.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除外);ii.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款另有规定者除外)iii.必须将发票币别作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iv.无须签字。27b.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倘若有关银行已兑付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c.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显示的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商业发票28第二十条提单a.无论其称谓如何,提单必须表面上看来:i.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29ii.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措词,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来证实。第二十条提单30iii.注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至卸货港。如果提单未注明以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作为装货港,或包含“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的标注者,则需要提供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装船批注。即使提单上已注明印就的“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措词,本规定仍然适用。iv.系仅有的一份正本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Iv.包含承运条件须参阅包含承运条件条款及条件的某一出处(简式或背面空白的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条款及条件内容不予审核。vi.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第二十条提单31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c.i.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ii.银行可以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d.对于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银行将不予置理。第二十条提单32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a.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将装于舱面。声明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受。b.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c.运输单据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提及运费之外的费用。33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34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a.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者声明书,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