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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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公司资本制度与资本原则股东出资制度增资与减资第一节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二、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三、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公司资本在公司法领域通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狭义:注册资本;中义:注册资本+借贷资本;广义:注册资本+借贷资本+公司收益(-)概念公司资本(capital),又称股本,是公司章程规定并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二)特征1.资本是公司财产;2.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3.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4.资本是表彰公司原始财产数量的、在观念上确定的货币数额。(1)表现为货币数额资本的本质形式是货币。(2)在观念上确定的金额资本是一静态的概念。公司资本数额不随公司实际资产的数额变化而变化。(3)表彰公司原始财产数量在公司成立时,资本表现为公司所拥有的原始财产数量。二、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一)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对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会计学上资产负债表包含着一个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负债在这个公式中:资产是公司实际占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负债是指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也称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也可以说,所有者权益就是公司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表(简化)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未交税金等)长期投资:长期负债: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投资: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司资产大于净资产,公司的净资产大于资本。即:资产>净资产>资本三、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对资本不同含义和形式的理解,可以归纳是“三个台阶”、“两个视角”:实收(实缴)发行(认购)注册资本待收(待缴)(名义)待发行(待认购)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使用注册资本的概念,注册资本常被称为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2.发行资本和待发行资本【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或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的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待发行资本】是指注册资本除去已经发行的部分后剩余的部分。所以,公式: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即发行资本)+待发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待发行资本=待认购资本3.实收资本和待收资本【实收资本或实缴资本】,亦称已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实缴资本是就股东视角而言,在公司视角,实缴资本即为实收资本。【待收资本或待缴资本】,也称未收资本或催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待缴资本是股东的视角,待收资本是公司的视角。因此,公式: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待收资本=待缴资本如果公司资本属于一次缴纳,那么: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相等)如果公司资本分期缴纳,那么: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或实收资本+待收资本)需要注意:1、发行资本概念主要对授权资本制有意义。2、资本发行、资本认购与资本实际缴纳是不同的概念。公司发行资本、股东认购资本、股东实际缴纳资本是股东投资于公司即资本形成的一系列过程。3、对于待缴资本,一般来讲,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向股东催缴(也称催缴资本),实际已经构成公司的财产,视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4.保留资本保留资本,又称储备资本,是指在待缴资本中一般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催缴,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可催缴的部分资本。相当于公司债务的保证金。保留资本是公司发展过程的产物。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完善。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公司类型--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出下面的公式: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待发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含保留资本)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资本是公司设立的一项基本条件(二)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三)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四)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第二节公司资本制度与资本原则一、资本制度二、资本原则一、公司资本制度国际上通行的三种: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一)法定资本制1.概念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实缴、实收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但可以一次缴纳股款或分期缴纳。我国旧公司法不仅要求股份的一次认足,而且必须一次缴纳。2.特征(1)公司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2)公司设立时,须将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完毕,由股东或认股人全部认缴或认购;(3)股东认足资本或股份后,需实际缴纳股款;(全额缴纳主义和分期缴纳主义之分)(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减资本须履行法定程序。如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等;(5)对无形资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3.评价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来不便。(二)授权资本制1.概念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制源于英美法系。授权有两种含义(历史上):一是国家授权公司;二是公司授权董事会。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可以分次发行。2.特征(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但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2)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需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3)各认股人就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部分,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4)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公司章程。3.评价利:(1)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2)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3)避免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弊:易导致滥设公司或设立欺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三)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吸收授权资本制优点的基础上,采用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资本制度。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即采此制度。主要内容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所规定的资本总额可不必全部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但公司设立时要认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1.许可资本制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2.折衷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二、公司资本原则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的统称。最初形成并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三大原则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英美法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吸收和采纳了资本三原则。主要是资本授权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1.概念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立法意图和利弊分析①弊端:其一,资本闲置,浪费资源;同时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影响效率。其二,增资程序麻烦。②优点:就是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防止公司设立欺诈和投机,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资本确定原则的意图在于:一方面使公司具备法人要件,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1)最低限额资本;(2)首次缴纳比例法定限额(≥20%),余额法定期限内(2年,5年)缴纳;(3)验资;(4)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5)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6)资本虚假行为的严惩。(二)资本维持原则1.概念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2.立法意图使资产与资本不要过于偏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1)股东退股禁止。不得抽回出资。(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3)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得高估。(4)依法提取和使用公积金。(5)亏损先行弥补。(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无盈不分”。(7)原则上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三)资本不变原则1.概念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2.立法意图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1)公司增减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增减资本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必须经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公司减少资本时,必须在变更公司登记前,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练习】(2000年律考)单选:兴华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董事会拟定发行新股的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项,请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A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拟按股票金额的九折发行B兴华糖业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C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D所有新股的发行均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第三节股东出资制度一、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二、股东出资的形式和程序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1、股东出资的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法人)公司(资本)债权人①出资③股权②债交易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是成为股东的必要条件。股东出资构成了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履行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2、出资的法律意义(1)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要件。(2)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前提和基础。二、股东出资的形式和程序1、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的出资形式,有两种立法例:(1)列举式立法模式(我国旧公司法采取)旧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旧法第80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2)例示式立法模式(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新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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