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职级晋升工作方案范例【精选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职级晋升工作方案范例【精选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职级晋升工作方案【第一篇】为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及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面的具体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我街道事业单位人员职级晋升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原则;坚持竟聘上岗、择优晋级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实施范围、对象(一)范围:重岗街道事业单位。(二)对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在编在岗人员。三、聘用及晋级条件(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能够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思想上与街道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模范2/17遵守本街道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志,勇于担当。(二)工作履职方面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爱岗敬业,能够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完成街道党委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任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三)其他方面具备职级晋升要求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职级晋升条件,任期内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四、操作方法(一)空岗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相应技术证书后,拟晋级岗位空缺,拟晋级人员符合聘用及晋级条件且无竞争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聘用。(二)竟争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后,如果符合晋级条件的人数超过岗位设置数,实行竞争聘用,采用公开述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的步骤进行择优聘用。(三)聘用人选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职级晋升工作方案【第二篇】根据《中共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特制定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晋升方案(试行)。一、职级职数设置3/17职数设置。乡行政编制核定36名,其中扣除领导职数11名后,测算一至四级主任科员可使用职数共15名,其中一、二级主任科员可使用职数7名,三、四级主任科员可使用职数8名。二、晋升条件(一)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二)任职年限内要求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三、晋升名额(一)晋升名额按核定的可使用职数(一、二级主任科员可使用职数7名,三、四级主任科员可使用职数8名)减去已使用职数的差额进行确定。(二)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四、晋升方式(一)民主测评。召开乡干部和村(社区)支部书记大会4/17开展测评(b票),乡党建办将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员印制测评表,结合剩余的职级名额情况开展测评打分,满分100分,民主测评打分占总分数的45%。(二)组织测评。召开乡党政班子会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员进行测评(a票),结合剩余的职级名额情况开展测评打分,满分100分,组织测评打分占总分数的55%。(三)考评加分。1.现任中层干部正职的加分,副职的加分;2.拟晋升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1次加分;3.拟晋升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获得市县“两办”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1次加、分,其中属于同一类别的就最高层次的加分,被乡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1次加分;4.参加工作1年时间加分(每年需超过6个月以上认定1年参加工作时间);5.拟晋升的任职年限内被乡党委、政府通报批评1次扣1分。总加分不能超过5分。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一)不具备公务员基本条件的;(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的。六、晋升公示(一)由乡党建办汇总民主测评、组织测评和考评加分情5/17况,报乡党委研究拟定晋升人员。(二)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职级晋升工作方案【第三篇】为了完善队伍的基层工作建设,缔造队伍内部你追我赶、争先向上的良好奔头。现支队拟定以“综合考核,择优录选”的原则,为公司提供政治素质合格,业务技能过硬,服务行为规范,具备一定绩效的骨干人员。具体晋升办法如下:(一)考试方式此次考核以实效业绩为主,结合岗位技能、理论和面试形式相结合进行的统一考核。其中业绩考核占40%、面试占20%、业务技能占20%、管辖中队人员流失占20%。以“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施。(二)考试时间20xx年3月开始,一年将安排两次考核。具体时间初定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三)考核评选小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三)考核具体细则1、考核对象:在职管理人员2、考核条件:必须由各部门通过初步评选后推荐的人员。3、考核内容:绩效考核占20%,由支队统计评分。包括日常工作表现,管理能力,公司经济指标的完成程度,所管理区6/17域的安全指标和客户满意程度;业务知识考核20%,以笔试形式进行,由支队负责考核,考核范围包括职责,公司制度等;面试考核占20%,以口头答辩形式进行,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制定;技能考核占20%,内容包括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观察、发现、处理问题能力,安防产品的使用熟悉程度。管辖中队人员流失占20%。以公司和支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能为内容。4、考核标准:总分数达到80分以上视为达标,在此基础上择优选定前两名。如无人达标则或达标不满两人的不作补选。5、考核奖励:入选人员将进入公司编制,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但要接受公司对其进行为期2个月的观察考核。职级晋升工作方案【第四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7/17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8/17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第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9/17第九条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第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10/17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11/17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