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东莞工程等专项资金简介(一)对企业研发机构的资助1、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00万元2、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300万元3、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二)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资助根据企业规模分大、中、小、培育型企业,按不同标准给予资助:1、培育型企业:按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50%资助。2、小型企业:按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40%资助。3、中型企业:按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30%资助。4、大型企业:按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20%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限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三)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资助对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或单位的科技贷款,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贴息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四)对企业工业设计机构给予资助对我市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或内设工业设计机构的生产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工业设计机构投资额20%给予资助。每家工业设计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1(五)专利促进专项资助1、对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给予资助。(1)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等授权前官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10000元;(2)获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3)获香港授权的标准专利、台湾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地区;(4)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2、对我市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试点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3、对获奖专利的给予奖励(1)东莞市设立专利奖,专利金奖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5万元;(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六)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我市支柱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项目;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和产业化项目;配套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21、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的15%、12%和10%给予补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2、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的额度,市财政配套资助比例分别为1:1和1:0.5,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七)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配套获得国家、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助项目;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1、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的15%、12%和10%给予补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2、获国家、省财政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的额度,配套资助比例分别为1:1和1:0.5,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八)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对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示范项目及企业实施的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给予资助;通过省级清洁生产企业验收,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通过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验收,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按大中型企业项目、小型企业项目划分,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分别为200万元、80万元。(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资助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1)组织专家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的12%、10%和8%给予补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80万元;3(2)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获得国家、省资助的额度,市财政配套资助比例分别为1:1和1:0.5;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按照每家担保机构每年实际贷款担保额的1.5‰核定补助额,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额50万元。(十)鼓励企业争创名牌1、对于获得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产品新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产品新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产品新通过国家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30万元。2、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对培育区域品牌的投入额,以1:1的比例资助受镇(街)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培育和持有区域品牌的机构,每个品牌最高补助300万元。对省资助的区域品牌培育项目,按1:1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已获得市财政资助的项目,市财政只按差额部分给予配套资助。(十一)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而参与的境外展览、企业认证、企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企业商标境外注册、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成为联合国机构采购注册供应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国际市场考察洽谈、培训与研讨会等方面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费用额50%给予补助,4其中:境外展览、企业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注册、进出口贸易法律服务,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境外投(议)标、电子商务平台、境外广告,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10万元;境内展览、资料制作、有关进出口业务培训或讲座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5万元;国际市场分析,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4万元;企业成为联合国机构采购注册供应商,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3万元。(十二)扶持企业上市1、对上市后备企业(1)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按照每家企业规范历史年度账务处理以及完善有关房地产权证手续而增加的成本费用给予相应资助;(2)已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最高资助额100万元;(3)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了上市申请文件,取得了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对上市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初审意见,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2、已上市企业,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等经济指标给予相应的奖励,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十三)帮助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1、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获得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称号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已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在站两年期限内,每年给予建站企业资助10万元,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开发经费和生活补助;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每接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接收单位资助20万元;56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时间即拨付该年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按3:3:4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给接收单位,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企业,按照项目经费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在项目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或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2、人才培训项目,按照项目开支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专家授课费、资料费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举办单位,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15万元,其中纳入补助范围的举办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按照学员人数核定费用额的项目,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文件莞城府〔2008〕59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的政策配套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办公室、各单位:《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的政策配套奖励办法》业经区委、区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2—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的政策配套奖励办法为了深入贯彻《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莞城区决定加大对区科技事业的财政投入,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产业和技术优势,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一条设立科技东莞工程配套政策奖励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区财政每年投入350万元,连续三年投入1050万元用于奖励支持科技事业。区财政根据市财政对科技项目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25配套资助,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用好资金,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办和莞城财政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莞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科技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单位。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符合市科技东莞工程要求的范围。—3—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第五条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上市。对申请上市成功的企业,区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第六条奖励科技型企业。对通过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七条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新产品认定的,省级奖励3万元,国家级奖励6万元。第八条积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对在莞城新设立的专利代理事务所,每所一次性资助3万元。第九条奖励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国家级和省级技术研发机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民间资本在我区建设各种公共技术平台,为全社会共性技术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企业技术平台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工业龙头企业、重点外资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为企业不断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对于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实验室的,区财政分别一次性—4—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无偿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25万元。第十条积极实施专利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的专利创造、申请、保护、管理和运营的整体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大专利奖励资助力度,增加专利奖励资助标准,鼓励民营企业发明创造,提高我区企业专利拥有数量和质量。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项给予5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元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7500元奖励;获得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奖的每件奖励5000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地区)。对于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省级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一等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东莞市专利优秀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二等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一个奖项。第十一条奖励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三个规定”,大力引进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5—人才。建立留学人员创业中心,营造良好的“引智”和创业环境,为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人才支撑。按照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符合规定的企业人才迁户及其子女入学问题。第十二条奖励科技教育培训与普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开展好大中小学生、产业技术工人、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等“四类群体”的科学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