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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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彭道黎13611126000我国森林资产评估历史沿革1、1985大连钢铁厂评估2、1988国资局成立3、1989大连会议,中国资产评估中心成立4、1991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5、199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1996《资产评估操作规范》7、1992永林、屏南评估8、1992.12福建林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9、1996《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10、1997《关于加强森林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1、1997福建省森林转让条例12、1998《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述第一节森林资源及森林资源资产一、森林资源1、概念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在进行科学管理及合理经营条件下,可以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大量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及发挥其多种生态功能。从狭义的角度讲,人们通常所说的森林资源主要指的是林木资源与林地资源。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在《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中指出“森林资源和森林土地应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以满足这一代人和子孙后代在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些需要是森林产品和服务,例如木材和木材产品、水、粮食、饲料、医药、燃料、住宿、就业、娱乐、野生动物住区、风景多样性、碳的汇和库以及其它森林产品。”从森林的功能和利用的角度看,将能够提供森林产品和服务的集合称为森林资源。广义的角度理解,森林资源应该包括二部分,一是直接的实物资源,二是间接资源(1)直接资源①林地资源:现实和规定将要用于种植林木的土地。②林木资源:成片或单株的树木,包括利用木材的树木和利用果、叶、茎、根等非木材的树木。③林中其他植物资源:除树木以外的其他植物。④林中野生动物资源:包括所有的兽、鸟、昆虫、鱼类等动物。⑤林中的非生物资源:水、石、矿等。(2)间接资源这部分资源主要是由于森林的存在而产生的环境、气候、观赏、旅游、森林文化等资源。森林资源包括由林地资源、林木资源、林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区非生物资源等组成的直接资源及其他由于森林的存在而产生的环境、气候、观赏、旅游、森林文化等形成的间接资源所构成的集合体。2、森林资源的特点森林资源是综合性(生物和土地)资源,它和一般资源相比有许多特殊性。1、经营的永续性2、再生的长期性3、分布的辽阔性4、功能的多样性5、管理的艰巨性二、森林资源资产概念(一)资产的概念与特征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的财务会计概念第三辑中,对资产下了如下的定义:“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具有三个重要特征1.资产蕴含着可能的未来利益,即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这是资产的本质。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表现为:①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资产结合使用。②换取其他资产。③用于偿还负债。④分配给企业所有者。2.为某一特定个体所控制。每一项资产总是特定个体的资产。某一个体拥有一种资产,它对其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必须达到能享有其利益、加以排斥或加以管辖。3.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二)资源与资产的区别与联系(1)资源揭示财富的物质属性,主要以实物管理、数量管理为基础;资产要揭示财富的经济属性,目标是对资源进行经济补偿或价值实现、以价值管理为核心。(2)资源的取得或者是天然形成的,或者是人的劳动与自然环境共同作用形成的。而资产的形成可以有三种渠道:一是由人们认定渠道,将一些资源作为资产;二是由人们通过自身劳动创造的;三是由买卖、租赁等产权交易实现的。(3)作为资产的资源,还应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即有明确的属主,资产总是个体的资产,主体对其具有控制权。(4)资产应能够以货币计量,而资源主要以实物单位计量。(5)资产的形成与人们认知程度和经济活动有关,资源在人们获得能够取得未来经济利益的现实能力后才构成资产,人们能够驾驭和享有资产的未来收益。资源往往以一定的技术条件为前提,通过对自然发掘而产生。(6)根据资产的获益性,自然资源中那些没有经济利用价值的因素或者在当今知识与技术条件下尚不能确定其有经济利用价值的因素不能成为资产。下列自然资源不构成资产:①自然资源在没有依法认定以前不构成资产。②尚未达到可利用状态的自然资源。③完全没有经济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计量的其他自然资源。(三)森林资源资产—概念、分类、特点1.森林资源资产的概念森林资源资产是在现有认识和科学水平条件下,进行经营利用,能给其产权主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森林资源。2.森林资源资产的分类(1)按其形态可划分为林木资产、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环境资产等;(2)按经营管理的形式划分为公益性森林资源资产(如防护林)和经营性森林资源资产,如用材林资产、经济林资产、薪炭林资产和竹林资产等)。3.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森林资源资产和一般资产一样具有下列特性:获利性占有性变现性可比性森林资源资产是再生性的自然资源性资产,它还具备有以下特点:经营的永续性再生的长期性分布的辽阔性功能的多样性管理的艰巨性四、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1、界定原则(1)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2)国家所有权受特殊保护的原则(3)维护其他非国有经济主体合法地位的原则(4)谁投资谁占有谁受益的原则2、森林资源资产界定的依据1)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财产构成。森林资源资产财产构成界定的依据主要有:(1)有关的自然资源法规,(2)当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界定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各种权能。森林资源资产界定满足如下要求:(1)产权归属明确,为某一经济主体所占有,并实施有效控制的森林资源;(2)具有使用价值,可作为经营对象;(3)数量明确,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可作为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森林资源。1、林地资产界定2、林木资产界定用材林和薪炭林资产界定经济林资产界定防护林资产界定特用林资产界定竹林资产界定3、野生动植物资产界定4、森林景观资产界定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概念资产评估由专业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及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2、资产评估的特点(1)政策性(2)技术性(3)专业性(4)综合性(5)时效性(6)规范性(7)公证性(8)权威性(9)责任性(10)风险性第二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与依据一、评估机构和人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专职评估机构或综合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需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其中林学、森林资源调查及管理等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4人,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资料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1996]1996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1997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发布《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仅对福建省而言)其他有关资产评估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管理的有关文件(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资料依据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证书。主要是甲种和乙种林权证、林权证清册、山林权分布图及有关协议书。森林资源调查及档案材料。主要有小班调查薄(称小班一览表)、各类森林资源统计表、林业基本图、小班档案卡片等。森林经营的会计资料。(包含造林、护林、主伐、间伐、销售等成本会计材料)有关测树经营的数表。(包括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地位指数表、主要树种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出材率表等)有关森林经营的管理资料。(主要为附近地区、本单位近年来的各个生产经营管理环节的生产定额材料,木材生产的数量、规格等)本单位及附近地区的有关木材和林产品价格及税金费征收标准材料。(主要有各树种、各材种木材和林产品价格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税费标准、征收比例、各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经费的收取标准等)森林资源资产中常用的有关参数,如投资收益率等。第三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原则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1)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要求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摆脱资产业务当事人的影响,评估工作始终坚持第三者的立场。评估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在评估中处于中立地位,不能为资产业务的任何一方左右,评估工作不应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与资产业务各方有利益上的联系。(2)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结果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评估过程中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的指标具有客观性,推理和逻辑判断等只能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基础资料上。(3)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实施方案,使评估结果科学合理。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操作原则(1)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原则,即以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为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时日上的现行的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的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2)资产持续经营原则资产的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必须根据被评估资产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变化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在使用资产的持续经营原则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条件:1、该森林资源资产能以其提供的服务和用途,满足所有者经营上的期望的收益;2、该森林资源资产尚有显著的剩余使用寿命(主要指经济林等资产);3、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明确,保持完好,并能实施有效的控制4、必须考虑该森林资源资产从经济上、法律上是否允许其转为它用。如用材林的中、幼林,法律上不允许将其提早采伐,改换成其他的树种或林种。一般情况下林地不允许改为其他用地。5、森林资源资产的使用功能完好或较为完好。对用材林来讲,它应当是生长正常的林分,对于残次林分则不能让其持续下去。(3)替代性原则替代性原则是指在评估操作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择最低的一种。(4)公开市场原则公开市场原则(也称公允市价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中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以在一个公开市场上存在或成立。交易的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排它性。(5)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也称为重要性原则。即指资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表现在资产所占有的地位和贡献上。资产价值取决于它对其他相关资产或资产总体的贡献,或根据在评估时它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价值.(6)预期原则预期原则是指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决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资产评估的价值高低,取决于现实资产的未来效用或获利能力。一项资产取得时成本很高,但对购买者来说,其效用不高,评估价值就不会很大。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预测其未来的获利能力以及拥有的获利能力的有效期。第四节资产评估特定目的、职能、作用一、资产评估特定目的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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