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资产第三节固定资产•教学目标:1.掌握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折旧方法2.掌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减值3.掌握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教学重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教学难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一、固定资产概述•(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和确认标准•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其为取得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也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同时满足其他确认条件,就可以加以确认;否则,企业不应加以确认。•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在实务中,判断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主要依据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企业。其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的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报酬,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直接使用该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该资产所实现的利得等。通常,取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判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固定资产,均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但是,有时某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企业能够控制该项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企业,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加以确认。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企业(承租人)虽然不拥有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企业能够控制该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到了企业,因此,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二)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可将固定资产分为七大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它是指直接参加或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例如,房屋、建筑物、设备、管理用具等。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它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例如,职工宿舍、子弟学校、食堂、浴室、理发室等使用的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3.租出固定资产。它是指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这类资产是将使用权暂时让渡给承租单位,所有权仍归本企业,由企业收取租金收入,仍应由本企业提取折旧。4.未使用固定资产。它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已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5.不需用固定资产。它是指本企业不需用或经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6.土地。它是指过去已经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格入账。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它是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记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即指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就是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固定资产的取得有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一)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会计核算时,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基于产品价格等因素的考虑,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例1-83】甲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即可投入使用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另支付包装费7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计算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买价30000加:包装费70030700(2)编制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30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贷:银行存款35800【例1】2013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0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应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49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借:在建工程502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贷:银行存款587500(2)领用本公司原材料、应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借:在建工程34900贷:原材料30000应付职工薪酬4900(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借:固定资产537400贷:在建工程537400【例1-84】甲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支付安装费4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购入进行安装时:借:在建工程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2)支付安装费时:借:在建工程40000贷:银行存款40000(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该设备的成本=200000+40000=240000(元)借:固定资产240000贷:在建工程240000【例1-85】甲公司向乙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台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C,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款项1000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000元,包装费750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假定设备A、B、C的公允价值分别为45000000元、38500000元、165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包装费: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100000000+750000=100750000(元)(2)确定设备A、B、C的价值分配比例:A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45000000/(45000000+38500000+16500000)×100%=45%B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38500000/(45000000+38500000+16500000)×100%=38.5%C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16500000/(45000000+38500000+16500000)×100%=16.5%(3)确定A、B、C设备各自的成本:A设备的成本=100750000×45%=45337500(元)B设备的成本=100750000×38.5%=38788750(元)C设备的成本=100750000×16.5%=16623750(元)(4)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A设备45337500——B设备38788750——C设备16623750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00贷:银行存款117750000(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初始计量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1.自营工程•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购入工程用物资时,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自营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例1-86】甲公司自建厂房一幢,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80000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工程人员应计工资1000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30000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购入工程物资时:借:工程物资585000贷:银行存款585000(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借:在建工程585000贷:工程物资585000(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确定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80000+100000×17%=97000(元)借:在建工程97000贷:库存商品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4)分配工程人员工资时:借:在建工程1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00(5)支付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时:借:在建工程30000贷:银行存款30000(6)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成本=585000+97000+100000+30000=812000(元)借:固定资产812000贷:在建工程812000•2.出包建造固定资产•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反映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造承包商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