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招聘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中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完善现行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本中心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临聘人员的工资分配要以岗位因素为中心,并与绩效考核挂钩,重点考虑岗位的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要素,并考核临聘人员在其岗位上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社会经济效益。(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在岗位的职责和资历。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临时聘用人员按所在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积累。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15元。(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绩效工资由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两部份构成。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人均2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人均1200元。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岗位责任等情况,经考核适当拉开档次发放。其中月绩效奖金在100元—300元之间拉档发放,年终绩效奖金在800元—1600元之间拉档发放。绩效工资发放时间按中心规定执行。(四)特殊岗位津贴对在本中心特殊性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由卫生防疫津贴、高风险岗位津贴、护龄津贴、护理岗位津贴等构成。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临时聘用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按国家规定发放,每月发放数额为198元/月。专职从事汽车驾驶等高风险岗位的临时聘用人员,执行高风险岗位津贴,发放金额为每月200元。二、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中心工作不满5年,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15元工龄工资;在本中心工作6——10年,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在本中心工作11——15年,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5元工龄工资;在本中心工作16年以上,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30元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二)正常调整岗位工资1、临时聘用人员由较低等级的技术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技术岗位的.,从聘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2、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或物价指数的升降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2017年7月1日歙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30元)。(三)调整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和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适时调整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一)中心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对于临时聘用退休等超过劳动年龄人员的,其薪酬按双方商定条款执行。(二)降温费、烤火费、过节费和安全奖等福利按有关规定发放。(三)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以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合理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的年休假,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年休假权利。(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黄山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本中心工作满一年的临时聘用人员,中心应当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六)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七)临时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四、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由非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门卫、退休后返聘人员)。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