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校案件专题会表态发言稿(样稿)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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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不熬夜1/182023年学校案件专题会表态发言稿(样稿)样例【预览】此例优秀文档“2023年学校案件专题会表态发言稿(样稿)样例”是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学校案件近几年篇1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到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身上,这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有些相悖而行。长期以来,如何认定校园侵权事件的责任性质,一直颇受法学界和社会各方争议。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并无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责任性质、赔偿方式、责任主体等问题界定不明确,理论界认识不一,司法界也有不同做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实施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参考资料,不熬夜2/18从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明确了学校应尽的各种保护、保障职责,以及对于责任单位或人员的处理意见,但对于责任性质、责任主体等问题仍没有解决。校园侵权案件已成为一个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教育发展的'严重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明确学校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和承担方式,对审判实践影响重大,社会意义深远。综观学界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监护责任说”,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因而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或者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便是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作为新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时,理应对此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教育管理说”认为:法定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入学校,应视作委托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学校仅在此职责范围内对自身过错负责,而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即基于“监护权转移说”,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基于“教育管理说”;学校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原则。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学生)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无过错一般就不予赔偿。参考资料,不熬夜3/18学校一般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与在校学生既不是委托监护关系也不是一种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而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因此,学校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毋庸置疑,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者他人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如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就是故意行为,当教师的行为达不到“合理的普通教师”的标准时,就构成过失。在某些特殊场合,学校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基础仍然是过错,只不过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诸如校园内枯树枝突然折断,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等,学校作为这些设施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使法定监护职责,此职责不因学生入学而免除或转移给学校。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和受管理的关系,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学校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参考资料,不熬夜4/18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适用该原则应严格加以限制,既要注意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为依据令其分担同样无过错的受伤害学生的损失,也应注意不能任意扩大化,无端加重学校的责任。在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广泛实行的责任保险制度,将学校伤害事件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这样虽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最终却是由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实际上是通过收取保费而转嫁于社会,因此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损害,而影响到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校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正确、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到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身上,这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有些相悖而行。长期以来,如何认定校园侵权事件的责任性质,一直颇受参考资料,不熬夜5/18法学界和社会各方争议。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并无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责任性质、赔偿方式、责任主体等问题界定不明确,理论界认识不一,司法界也有不同做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实施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明确了学校应尽的各种保护、保障职责,以及对于责任单位或人员的处理意见,但对于责任性质、责任主体等问题仍没有解决。校园侵权案件已成为一个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教育发展的严重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明确学校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和承担方式,对审判实践影响重大,社会意义深远。综观学界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监护责任说”,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因而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或者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便是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作为新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时,理应对此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教育管理说”认为:法定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入学校,应视作委托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学校仅在此职责范围内对自身过错负责,而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即基于“监护权转移说”,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基于“教育管理参考资料,不熬夜6/18说”;学校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原则。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学生)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无过错一般就不予赔偿。学校案件近几年篇2近几年以来,我市发生多起打着“消防”旗号进行诈骗的案件,这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大都通过电话或传真的形式向单位推销书籍,收取高额培训费,推销指定消防产品,编造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干扰了正常的消防执法秩序。一、典型案件1、借书索钱。2010年2月1日,经济开发区一药厂的汪小姐来电,称省消防总队有一名姓陈的处长寄过来价值人民币1980元的两本书《最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手册(上、下)》,并要求汪小姐尽快付款。此前,陈处长多次打电话过来称消防政策规定每个单位必须配备两套消防书籍。3、冒充领导。2009年9月7日上午9点50分,市区一家宾馆赵经理接到一电话:我是市消防支队刘政委,你们宾馆有一些手续没有办理,现在你需要准备1680元和10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1份到消防支队来。挂掉电话后,赵卫军又接到参考资料,不熬夜7/18一条短信:我市消防支队不能收取现金,请在邮政办理,这是我们财务账号和户名,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4、公文诈骗。2008年3月14日,我市一家保险公司的张先生收到一份《市公安消防支队紧急通知》。该传真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酒店、宾馆……进行新的消防安全条例培训,请贵单位将3560元培训费存入一个叫“张某”的私人工商银行账号,并加盖了名为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公章。5、处罚威胁。2011年9月2日上午,我市一酒店接到“区消防大队”的紧急电话通知,电话称:下午,省消防总队领导将带领检查小组进行突击检查!宾馆、酒店必须在今日上午办理、更换相关消防证,时间紧迫,接到电话后要立即将换证费用汇入“区消防大队”银行帐户。如果给好处费的话就可以让商家逃过检查。如果不给钱,就进行检查,并加大处罚力度。一、两个灭火器。二、作案手段3、冒充消防人员电话威胁,上门恐吓,推销器材;4、以安全检查为名,采取恐吓、威胁手段收取罚款。三、提醒遇到不法分子冒充消防诈骗时,社会单位和个人应做到“五注意”:1、注意鉴别当事人身份真假,查验好有关证件;参考资料,不熬夜8/182、注意及时与公安消防部门取得联系,证实活动真伪;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和电话号码、账号等,确保财物安全;5、注意做好自身安全。四、防范措施据了解,类似的行骗手段近几年已经在全市各辖区企事业单位出现很多回,消防部门也多次通过媒体提醒市民谨防上当。对此,消防部门提醒企业及个人,消防监督员执法时都要穿着制式警服,随身携带相关证件,不允许指定购买消防产品,不收取任何费用。假如有此类上门推销行为,都是冒充消防部门名义骗钱的。一旦发现有类似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案或挨打96119向消防部门举报,谨防上当受骗。--学校案件近几年篇3;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年以来,**市教育系统先后发生6起在读学生恶性伤害案件,其中,校内学生伤害致死案件3起,校外伤害致死案件3起。3月23日,我市**中学发生的校内伤害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恶性案件的发生,不仅断送了受害者的家庭幸福,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办学秩序的稳定,损害了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我市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参考资料,不熬夜9/18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坚决遏止学生伤害案件发生。针对**中学校园伤害事故,市委书记***同志、市长***同志、副市长***同志等领导也分别对全市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在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的同时,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全面做好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局也先后四次召开各镇教办主任、中学校长及直属各学校负责人紧急会议,传达市领导批示精神,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和部署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校园命案的教训,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局党委研究决定,今年4月至6月份在全市教育系统各中小学(含幼儿园)广泛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廉政、法制、安全“三项教育”活动,同时在4月份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制定下发了《“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月”活动实施意见》,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阶段,从4月1日至4月10日。各校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制定行动方案,大力营造氛围,迅速掀起学校安全专项整治高潮。二是全面整治阶段,从4月11日至4月20日。各校针对整治重点,全面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三是检查验收阶段,从4月20日至4月底。我局在各校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对措施不力、整治不彻底的学校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针对校园安全管理与治安防范的薄弱环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参考资料,不熬夜10/18突出重点,建章立制,全面提高学校内部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止在读学生暴力犯罪的势头。一、深刻吸取教训,切实提高抓好学校安全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我市有各级各类学校200多所,在校生30多万人。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事关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事关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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