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參、總預算案籌編經過及主要內容政府預算編製程序,在憲法、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中,已有明確規定,99年度總預算案仍依序辦理,茲將籌編過程中較重要之作業情形及主要內容,簡要說明如次:一、籌編經過及編定情形(一)配合行政院99年度施政方針,制定預算政策:依據行政院99年度施政方針,政府施政將以下列6大事項為施政重點:1.加速災後重建,推動治山防洪,建立永續環境。2.積極照顧弱勢,加強防疫整備,建構社會安全網。3.擴大公共建設,培植新興產業,振興經濟發展。4.促進兩岸交流,務實拓展外交,確保國家安全。5.推動組織改造,建立廉能政府,提升服務效率與品質。6.深化人才培育,加強科技研發,促進多元文化發展。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在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基礎下,配合上述施政方針,參據國內外經濟情勢各項指標,與公共債務法對舉債額度限制,妥慎檢討編製。由於受整體經濟環境影響,歲入財源籌措不易,又為兼顧財政健全,配合抑制歲出規模因應,而歲出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比重仍高,為因應當前重要施政計畫,及為維持政府經常收支平衡,16必須各機關共體時艱,撙節油料、水電等一般經常性支出,並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調整原有計畫及新增計畫之優先順序,將有限資源作妥適安排。(二)審酌財經情勢,訂定預算籌編原則: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並使各級政府處理預算收支有所準據,依照預算法規定及上述預算政策,訂定「九十九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其主要規定如下:1.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並依「提升政府財務效能方案」,加強開源節流措施。2.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依「強化中程計畫預算作業促進資源有效運用方案」,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3.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與。4.國內人口結構已漸趨高齡化,中央及地方政府於籌編預算收支時,應考量人口結構變動對財政狀況之潛在影響,審慎規劃支出額度。5.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應衡量歲入負擔能力,本收支衡平原則,務實籌劃,並適切訂定各主管機關之歲出概算額度,作17為編列歲出概算之範圍。6.政府公共投資應配合國家總體建設計畫及施政重點,並兼顧地區均衡發展,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落實預算執行效益。7.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應建立財務責任制度,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並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審慎規劃辦理。8.中央及地方政府功能、業務、組織及員額,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相關規定及原則確實檢討,力求精簡。9.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水電、會議、辦公器材、加班、委辦計畫、國內、外出差及國外教育訓練等一般經常性支出,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編列。10.中央及地方政府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定、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編列預算。直轄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與各縣(市)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或準用中央法規。11.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之對地方政府補助款,其資源配置應兼顧區域均衡與公平性,並配合中央與地方事權之調整,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確實檢討辦理,對於地方政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考量。(三)統籌財力資源,分配主管機關歲出額度:為期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歲出規模能妥適分配予各主管機關編製概算,援例仍將作業程序分為兩個階段:181.第一階段:持續採行84年度起推行之資源總額分配作業制度(即歲出額度制),以控制歲出規模,改善財政,並加強預算編製內容,使與施政重點密切結合。又配合91年度起全面實施之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本院於今年4月核定各主管機關99至102年度之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嗣經各機關據以編列99年度概算報院。2.第二階段:組成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檢討歲入、歲出及融資調度事項,並在既定施政目標下,審查各機關歲出概算數額及內容,是否符合第一階段所分配之額度與「中央各主管機關依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規劃中程計畫與概算編審作業應行辦理事項」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99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規定。(四)衡酌財政收支情形,妥適編定總預算案: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審慎籌劃檢討編定,已依法於8月31日送請貴院審議。嗣因本院內閣改組及回應民意要求政府撙節開支,經9月17日本院第3162次院會通過撤回,並責成各機關本撙節原則檢討減列不必要開支,對外界所提建議確屬合理且必要部分予以檢討,配合「加速重建工作,強化治山防洪」、「完備疫情防治、確保國人健康」、「全力振興經濟,積極促進就業」、「兩岸互利共榮,務實拓展外交」及「全面興利除弊,鞏固社會安全」等當前施政重點所需經費由原編歲出預算移緩濟急檢討編列。經重新檢討結果,歲入仍維持原列之1兆5,520億元,歲出由原列1兆7,398億元,調整改列1兆7,350億元,計減列48億元。歲入歲出相抵差短由原列1,878億元,調整改列為1,830億元,計減列48億元,連同債務還本660億元,共需融資調度19數2,49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彌平,編定總預算案。20金額%金額%金額%1.歲入15,520100.0016,732100.00-1,212-7.24(1)經常門14,94996.3216,31897.53-1,369-8.39(2)資本門5713.684142.4715738.112.歲出17,350100.0018,097100.00-747-4.13(1)經常門14,66584.5314,76981.61-104-0.70(2)資本門2,68515.473,32818.39-643-19.343.歲入歲出差短1,8301,36546534.074.債務之償還660650101.545.尚須融資調度數(3+4)2,4902,01547523.57(1)債務之舉借2,4901,65084050.86(2)預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調節因應數-365-365-100.006.總預算規模(2+4;1+5)18,01018,747-737-3.937.尚須融資調度數占總預算規模13.8210.758.經常收支賸餘2841,549-1,265-81.699.經常收支賸餘占經常收入1.909.50註:1. 2. 3.單位:新臺幣億元金額%金額%金額%1.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債數5,1624,55860413.22(1)總預算2,4901,65084050.86(2)特別預算2,6722,908-236-8.142.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20,02221,005-983-4.68(1)總預算17,35018,097-747-4.13(2)特別預算2,6722,908-236-8.143.債務未償餘額46,35541,8534,50210.764.當年度舉債額度占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15%)25.7821.705.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NP平均數(<40%)36.5333.15註:1.2.3.依公共債務法第10條規定,政府在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之還本款項,92年度起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99年度總預算所列之債務還本660億元,占稅課收入5.9%。97年度決算經審計部審定結果,以前年度累計賸餘數為721億元,扣除98年度總預算預計移用數365億元後,計餘356億元。(99年度未移用)99年度總預算案連同特別預算舉債情形比較簡表項 目本年度預算案上年度預算數本年度與上年度比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總經費5,000億元,其中98年度編列1,492億元,占總經費29.8%;99年度編列1,922億元,占總經費38.4%;100年度規劃編列1,051億元,占總經費21.1%;101年度規劃編列535億元,占總經費10.7%。本年度與上年度比較99年度總預算案情形比較簡表項 目上年度預算數本年度預算案99年度歲出資本門預算2,685億元,占歲出15.5%,如連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等特別預算一併計算,則資本支出為5,045億元,占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2兆0,022億元之25.2%。截至98年7月31日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3兆8,578億元。99及98年度總預算與特別預算舉債數占總預算與特別預算歲出總額25.78%及21.7%,如扣除依相關條例規定不受公共債務法規範之舉債數2,672億元及2,908億元,則分別為14.35%及9.12%。單位:新臺幣億元21非營業部分短絀137繳庫228註:1.歲出17,350億元-歲入15,52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1,830億元 2.歲入歲出差短1,830億元+債務之償還660億元=尚須融資調度數2,490億元 3.總預算案規模(支出)18,010億元=歲出17,350億元+債務之償還660億元 4.總預算案規模(收入)18,010億元=歲入15,520億元+尚須融資調度數2,490億元業務總支出(含基金用途)18,144業務總收入(含基金來源)18,007營業部分繳庫2,120純益1,332營業總支出27,148營業總收入28,480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非營業部分投資國營事業、撥充基金610投資收益210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概況圖收入18,010支出18,010單位:新臺幣億元融資調度財源2,490(債務之舉借2,490)債務之償還660稅課收入11,264(72.6%)非稅課收入1,698(10.9%)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2,558(16.5%)教育科學文化支出3,540(20.4%)社會福利支出3,258(18.8%)國防支出2,887(16.6%)經濟發展支出2,073(12.0%)一般政務支出1,813(10.4%)其他政務支出3,779(21.8%)歲入15,520(100%)歲出17,350(100%)2299年度總預算案歲入構成總額:15,520億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16.5%財產收入4.3%其他收入1.2%規費及罰款收入5.4%稅課收入72.6%二、歲入部分中央政府歲入編列情形表單位:新臺幣億元項目本年度預算數上年度預算數比較金額(A)%金額(B)%金額(A-B)增減%合計15,520100.016,732100.0-1,212-7.2一、稅課收入11,26472.612,67175.7-1,407-11.1所得稅6,20340.07,20043.0-997-13.8營業稅1,3648.81,5869.5-222-14.0貨物稅1,2247.91,2867.7-62-4.8二、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2,55816.52,51315.0451.8三、規費及罰款收入8385.48164.9222.7四、財產收入6694.35153.115429.923五、其他收入1911.22171.3-26-12.099年度總預算案歲入編列1兆5,520億元(不含融資財源),較上年度預算數1兆6,732億元,減少1,212億元,約減7.2%。茲將各項歲入來源別分配及其增減情形,簡要說明如下:(一)稅課收入99年度共編列1兆1,264億元,占歲入總額72.6%,較上年度預算數1兆2,671億元,減少1,407億元,約減11.1%,主要係減少所得稅997億元、營業稅222億元、關稅87億元、貨物稅62億元。(二)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99年度共編列2,558億元,占歲入總額16.5%,較上年度預算數2,513億元,增加45億元,約增1.8%。主要係增列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繳庫數所致。(三)規費及罰款收入99年度共編列838億元,占歲入總額5.4%,較上年度預算數816億元,增加22億元,約増2.7%,主要係增加財政部罰金罰鍰收入、法務部緩起訴處分金等所致。(四)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