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代理记账规章制度通用3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代理记账规章制度通用3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代理记账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连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本规范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办税等会计业务的2/18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质量优先原则(一)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账业务。(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过程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施持续改进,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三)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会计核算。(四)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实行三级审核制。一级审核是对原始凭证和其他原始会计资料进行的审核,二级审核是对记账凭证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审核,三级审核是对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审核。三级审核应当职能分离,各负其责。二、独立执业原则(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授予的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二)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3/18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三、诚实信用原则(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活动中维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三)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行霸市。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一)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四)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五、量能承接的原则4/18(一)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诉求和业务环境,评估是否满足本代理记账的受托条件。(二)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确保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足以满足委托单位的各项业务要求。第四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能够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五、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六、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5/18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提供以下基础会计服务:一、原始凭证的处理。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分类汇总及对各种有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二、会计核算。对委托单位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三、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会计分6/18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按月编制试算平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四、纳税申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编制、审核国税、地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纳税申报。五、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会计服务:一、财务服务。为客户提供下列财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担保、理财等。二、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报告,提出管理服务建议。三、税务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其他税收证明;减、免、退税申请等。四、财税咨询服务。包括财税风险的预警及评估,财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财税处理方案的制定及协助实施等。五、财税知识培训。六、财税档案托管服务。第三章业务条件第八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时,7/18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能够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二、委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能够正确填制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三、委托单位应当具备会计档案的交接、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四、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第九条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的从业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绩效体系和标准业务流程。三、具备且有效执行的保密规则、业务规则、质量标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应急机制等内控规范。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代理记账需求和客户服务需要的会计核算软件或者信息化系统。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8/18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必须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规定的标准。所使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备以下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第四章内设机构、岗位及其职责第十一条为保证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内设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各岗位之间的不兼容职责职能,必须分离。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工作环节。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离。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相关规定,分别设置财务经理、会计主管、核算员等不兼容岗位。其岗位职责分工如下:一、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财务分析、会计报告的审核与报送;(二)负责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抽查与复核(即三级审核);(三)负责对账工作的复核,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发现的会计记账错误、账实不符等情形进行处理指导;(四)负责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9/18(五)负责会计主管、核算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培训。二、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含所附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二级审核);(二)负责库存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的会计转账业务核算工作;(三)负责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余额调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四)负责月末结账,进行转账分录的编制、录入。三、核算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原始凭证接收及其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一级审核);(二)负责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记账业务的核算工作;(三)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往来账核对,并对委托单位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四)负责同委托单位出纳人员对接、沟通。财务经理和会计主管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第五章保密规则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因履行“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获得的或收到的委托单位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委托单位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10/18得利用其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户秘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责任体系,明确保密措施。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至少包含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基本内容。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代理记账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具体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本规范。第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在执行中如遇有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代理记账规章制度2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11/18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5、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12/18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