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实践清华大学薛保兴2006年12月6日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利用自身的条件,创办了一批企业,特别是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了相当多科技企业。在近30年中,各高校都在积极探索对于这些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力图促进高校科技企业的积极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使高校产业成为“利国利民利校”的事业。回顾高校产业的发展历史,各高校的产业基本上是在原有的校办工厂(农场)概念基础上创建的。企业与学校在“人、财、物”方面,在资产产权方面,在分配制度方面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关系。在创立之初,由于企业数量较少,规模不大,这种与学校不规范的联系和关系还没有对学校造成多大影响,甚至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对企业的发展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到90年代末,高校产业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发展,这种生产关系已严重阻碍了高校科技企业生产力的发展,也给学校带来了很多产业的经营风险。自2001年开始,教育部对高校校办产业的管理体制进行规范。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根本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是生产关系的调整,目的是为了高校产业的发展。因此,教育部在《指导意见》中,将“建立新型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列为规范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和“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为规范高校产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产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这个管理体制中的“龙头”,是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纲”,“纲举”才能“目张”。一、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在全面清理全校产业的基础上,完成企业的清产核资,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核实经营性资产,为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奠定明晰的产权基础。通过清产核资,解决了历史上学校所投资企业中投资关系不清,投资文件不全,投资不实,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操作,帐外资产负债,存货不实,应收款损失(特别2是与学校间的债权债务)等等问题,对资产产权做了界定,剥离了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明晰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产权关系。这样,在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学校将享有资产经营公司中的权益,资产经营公司将享有所投资企业中的权益,企业中的资产是企业的财产,建立起合法合规的资产纽带关系。因此,清产核资为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奠定了明晰的产权基础。(二)需继续保留的企业,其资产无偿划转入一个拟改制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全资企业,为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奠定资产基础。设立资产经营公司需要有足够的资本金,按工商登记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当前各高校要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完全可以用需保留的企业的存量股权资产作为公司的资本金。鉴于目前工商登记注册不能以股权资产作为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且对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有30%的货币资金要求,如果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后再办理划转,有的地方可能视为国有股权的交易而需要到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因此建议高校选择一个学校主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将其它需继续保留的企业的股权资产无偿划转入该全民所有制企业,然后将其改制为公司制的资产经营公司。对于资产质量很差、准备撤销的企业,其资产建议不要划转,“就地”解决,这样,可以保证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质量,使资产经营公司能有个好的资产基础,“轻装前进”,也有利于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对于与学校紧密关联的债权债务要处理清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奠定“权责分明”的责任基础。对于拟划转入未来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中,属于学校的全资企业或变相全资企业与学校间的债权债务一定要处理清楚,予以了断。企业对学校的债权如果预计不能收回,则干脆剥离回学校,宁愿牺牲划转的净资产,也不要对未来的资产经营公司带来承担企业债务的风险(在下面第三部分中还要讲)。对于可以收回的债权,应当在清产核资和资产划转中,由学校出具承诺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样,为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奠定经营权的责任基础,有利于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四)未来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人员、机构与学校分离清楚,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清楚,不要与产业处混同,为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奠定规范管理的基础。未来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人员、机构应独立于学校,独立于学校的行政机构,不要搞成“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未来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经营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要在学校兼有实际职权的职务。这样,可以从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上,将“所有权”3与“经营权”分离清楚,为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奠定规范管理的基础,尽可能避免学校承担企业的债务风险。(五)学校要设立经营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职权,为资产经营公司奠定出资人到位的基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成“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都由于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它的重要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由单一股东来决定,就是唯一由学校来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职权是“管人、管事、管资产”,学校的哪个机构能同时行使这些权力呢?我认为应该是学校的校务委员会,但各学校的校务委员会人数很多,每年开不了2-3次会,不可能及时、科学地对企业的重大事项、重要的人事任免、重大的投资进行决策,因此校务委员会这个权力机构对于企业不可能实质性地到位。针对这一矛盾,教育部《指导意见》提出,学校要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股东——的职权。当然,涉及学校根本利益的特别重大的事项,还是应该由学校校务会议来决定。这个机构应由学校主管人事、干部、资产、财务的党政校领导和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责任人组成,可以认为,它是学校“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力机构,其成员精干,容易到位,可以站在学校股东和企业的角度及时、深入、全面地研究企业的重要事项,做出科学的决策,尽可能避免决策风险,使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真正实际到位。清华控股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这个机构的设置是切合实际的,是行之有效的。(六)企业数量很少的学校,不一定要设立“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独立面向社会的企业法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此,要考虑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成本。对于企业数量很少的学校,如果近期校办产业的规模不会有较大发展,教育部已有明确意见,暂时可以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可以由学校的产业处进行日常的管理。但希望一定要有代表学校的唯一的产业决策机构,如“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产业领导小组”等,一定要避免一个学校内多头管理产业的局面;这些为数不多的企业,一定要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今后产业发展大了,再设资产经营公司也不迟。二、如何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4如何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反映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和《章程》中。(一)确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形式1、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学校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任务应是管理学校所投资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公司应该成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化平台;成为科技企业、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企业的孵化平台;成为校办企业与学校科研、教学、智力资源互动的中介平台。基于它的任务和特点,从有利于建立灵活的投入撤出机制、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决策、有利于选择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有利于规避学校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出发,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学校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该设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一个股东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公司的“股东”,代表国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高校的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属性虽然也是国有资产,但其资本金来源不是国家的直接单独投入,而是以国家对学校投入后形成的新的国有资产作为投资。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中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显然,国立高校投资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虽属国有,但学校拥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出资人应该是学校,学校将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不符合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产权状况;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确切地说是“一个法人股东(学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比较符合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两者不仅仅是审批程序的区别,5更重要的是产权问题,是产权决定了应该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清华和部分高校在2006年前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是由于当时《公司法》中独资有限公司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一种形式,别无选择。3、“高校资产经营有限(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共性和区别:共同点:(1)两者的所有者权益均属国有资产,当前,其资本金均界定为国家资本;(2)两者的出资人和经营管理者都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全部责任;(3)从共同的国有资产属性出发,两者的产权管理均应报各级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均应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4)两者均不设股东会,其权力机构是单一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5)《公司法》虽然对一人有限公司没有规定一定要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对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这样的国有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参照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同点:(1)从资产产权的实际属性来说,国有独资公司是名副其实的国有企业,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校有企业”,由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2)国有独资公司的收益一般不分配,直接增加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而学校设立的资产经营有限(一人)公司的收益要分配给学校,用作学校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和学科建设,辅助增加国家对国立高校的办学实力;(3)从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投资风险的主体来看,国有独资公司是各级国资委及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而学校设立的资产经营有限(一人)公司直接是学校;(4)从人事管理来看,国有独资公司的干部由各级国资委管理,而学校设立的资产经营有限(一人)公司的干部管理完全是由学校负责;(5)从设立批准的程序来看,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该经过国务院批准,其组建方案和章程应该经过各级国资委批准,而学校设立资产经营有限(一人)公司只需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产权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在同级国资委备案登记;(6)按照新修改的《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未经国资6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而一人公司没有这样的特别规定;(7)由于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政企关系已有明确限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已独立于政府机构的财产,因此《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没有作特别规定,应该与普通“有限公司”一样,即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一人有限公司”不同,《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建议以划转的股权资产改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学校可以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资产结构简单、基本没有外债的全资企业,将学校可以划转的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该企业,然后以划转的股权资产为资本,将其改制设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清产核资基本完成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划转的《专项审计报告》(注意:本报告和划转行为不涉及核销不良资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