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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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篇一:事故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故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对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等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压)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后,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共9个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其中,《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及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并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印发了《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审查同意印发了《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这6项部门预案的编制印发,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以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的形式颁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中,政府、单位及个人的权力与义务。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通知提出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主要包括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等内容。关于应急预案,通知强调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篇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篇三:应急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应急管理法制是指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应急管理工作也逐渐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1.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六中全会把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纳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之中。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列为公共服务重点工程。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4.国务院办公厅设臵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国家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6.《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7.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8.《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10.《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11.《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其中最高级别为红色预警。12.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3.《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4.《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1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20.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2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必须设臵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2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26.当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27.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28.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3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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