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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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最新5篇)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准备的“实践合同(最新5篇)”相关内容。在这个法律普及面越来越广的时代,合同也逐渐变成生活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存在。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如果您喜欢本网页请不要犹豫将其添加到收藏夹!实践合同篇【第一篇】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实践合同篇【第二篇】【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xx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问题】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法理和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实践合同篇【第三篇】***学校课外社会实践活动合作协议甲方:***学校乙方:***公司乙方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筹办与活动组织,甲方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本次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为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组织费用,包括交通费、餐饮费、保险费和设备维护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参加课外活动的安全责任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甲方(学生)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社会实践团队活动,并同意乙方对甲方于活动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全部安排(包括交通、餐饮、训练、学习、网络信息发布、保险等)。2甲方保证学生无传染病、精神病、遗传病,无异常精神状态。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学生的健康状况,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3、甲方学生在交纳活动费用后因个人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社会实践时,需于活动开始前三日外(不含第三天)持活动费收据、协议书、已领取的活动所需装备物品,到乙方办公场所在地当面办理退费手续。社会实践设备损坏时,按标价从活动费中扣除。开展前三日内(含第三天)及开展以后不再予以退费。4甲方学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刀具等危险物品。一旦发现,学生将被没收。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甲方学生禁止携带钱款,禁止携带相机等贵重物品及娱乐用品,手机可以带,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由此造成注意力分散、团队纠纷等后果责任自负。5甲方学生在活动中必须服从老师和教练的指挥,不得单独行动或擅自离开活动场所。在没有老师教练允许并组织、监护的情况下,不得自行参加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活动,如游泳、攀爬、打闹等,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并通知家长领回。6甲方学生在活动中如有身体不适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立即向老师报告。7、甲方学生在活动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管理规定,诚实守信,禁止发生打架骂人等不文明行为。二、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组织本次团队活动,须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助教管理学生,活动开始至结束期间,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健康状况,对学生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并每天向甲方带队老师通报活动情况,发布活动信息。2、乙方因客观原因(如气候异常、**临时法令等)未能开展时,须无条件全额退还甲方所交纳的活动费,相关损失(预订交通、食宿、培训等)全部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社会实践期间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日程表,并提前告知学生及其家长,乙方须严格执行日程安排,乙方有权根据特殊情况调整日程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乙方可根据活动要求对日程安排的活动细节进行个别调整。4、乙方在社会实践期间为所有学生每人购买安全责任险一份,如有意外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5乙方应为学生安排午餐,确保食品安全,并提供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充足饮食。6、乙方负责准备常用药品如**普通感冒、腹泻、外伤、蚊虫叮咬等方面的药品,学生发生伤病时乙方及时予以用药,如需要时要第一时间送医院**并及时通报家长。7乙方负责每天的社会实践活动记录,每天在网络信息平台上编辑发布活动**和活动**。乙方有权对包涵甲方影像在内的**、**作品进行编辑处理,并拥有对该作品的所有权益(包涵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8、乙方保证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各项活动,遵守学生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教师和教练员在活动中起道德表率作用,不得打骂学生,否则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三、备注: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调,双方均有权诉诸法律解决。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三。本协议自活动开始之日起生效,活动结束后自动失效。甲方:学校(公章)乙方: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实践合同篇【第四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筑业方面的发展有目共睹,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法律基本体系的良好局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出现,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在出现之后,不知如何解决的尴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纠纷中出现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展开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一)非法转包的合同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二)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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