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对资产减值的理解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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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关键词………………………………………………………1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一)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认定…………………………………1(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2(三)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3(四)资产组、总部资产及商誉减值的认定和处理……………3二、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的特点………………………………….5(一)准则对减值迹象的判断更加明确………………………..5(二)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规定,更具实务操作性……..5(三)准则明确了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5(四)准则增加了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的规定………………6(五)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作出了新的规定………………..6三、资产减值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一)关于引入资产组的问题…………………………………..6(二)关于资产减值转回的问题………………………………..7(三)关于商誉的减值测试问题…………………………………7四、政策性建议……………………………………………………….8(一)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教育,提高职业判断能力…………..8(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设置合理的评价标准…………..8(三)进一步培育和完善信息市场、价格市场………………..9参考文献……………………………………………………………….9-1-对资产减值的理解与分析【内容摘要】自2001年以来,资产减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工具。鉴于此,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号发布的39个《企业会计准则》中专门有一项就是规范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第8号准则。本文首先对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的内容及特点作一个简要的归纳,再对准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准则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关键词】资产减值准则内容特点问题建议会计制度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信息使用者需要的改变而变革。十多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会计制度已发生了数次巨大的变革,在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方面,也在不断的改进。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8号就是资产减值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投资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存货、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减值,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然后重点就以下问题作出规定。(一)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认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准则给出资产减值迹象的标准。包括:-2-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环境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等。如果不存在上述资产减值迹象,就不能作出减值判断,如果存在上述资产减值迹象,就需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与账面价值比较判断是否减值。(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实际操作时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1、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以下三条确定。(1)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2)在活跃市场中的买方出价;(3)如果上述两项都不存在,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2、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3-回金额。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是净现金流量。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资产持续使用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为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和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二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发生的净现金流量。(2)企业应以经营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一般最多涵盖5年。(3)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4)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5)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公式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持续使用时的现金流入-持续使用时的现金流出)×复利现值系数+处置时的净现金流量×复利现值系数(三)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四)资产组、总部资产及商誉减值的认定和处理1、资产组减值的认定和处理-4-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且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组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2、总部资产减值的认定和处理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者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某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3、商誉减值的认定和处理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分摊时可按照该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2)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5-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二、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的特点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有以下特点:(一)准则对减值迹象的判断更加明确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的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从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给出了八项判断标准,强调只要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应当估计其资产减值的主要要素——可收回金额,然后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二是明确如果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二)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规定,更具实务操作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本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再次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三)准则明确了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在会计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6-额进行计量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确定。对资产组的确定,核心是以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是否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当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并按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后,该减值损失按以下顺序进行分摊:(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2)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四)准则增加了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的规定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应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五)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作出了新的规定减值准则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同我国现行制度和准则仍保持一致。但在转回问题上,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三、资产减值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引入资产组的问题对于一些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的情况,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看,资产组属于全新概念,引入资产组的概念将面临一系列困难。1、资产组概念的运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的惯例(而这恰恰是采用资产组所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7-2、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划分方法不同,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应否计提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容易诱发盈余管理行为。3、我国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中小企业居多,在辨认资产组时仍然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另外,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电脑化程度参差不齐,采用资产组将给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二)关于资产减值转回的问题尽管财政部三令五申禁止企业为调节利润的目的秘密计提减值准备,但在利益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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