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辅导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推动文化资产保存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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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文臺字第0953129660號函訂頒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文壹字第0962124108-1號函修訂一、主旨:為配合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之施行,並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同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以促進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化再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二、依據:本會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三、預期效益:(一)配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推動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化等工作,提昇文化資產之保存現狀,並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以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精神及落實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二)中央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等共同合作,以守護珍貴的文化資產。四、補助對象:(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二)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文化資產之相關大專院校系所、文化資產立案之民間團體,屬於社區層級計畫鄉(鎮、市、區)公所或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達一年以上者。五、補助辦理項目如下:(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資產業務補助內容)包括:文化景觀、古物、遺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為輔助重點,其主要內容如下:(一)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監管、經營管理及活化計畫(包括遺址類研究、經營管理業務所需資本支出,惟不含其土地取得、建築新建工程)。2.世界遺產潛力點推動計畫。3.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二)針對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活化等相關計畫:輔導轄區內之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針對已指定、登錄之文化資產標的,推動後續之保存、維護、活化等相關工作,提昇文化資產之保存現狀,及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絡之建構與運作,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各縣市政府應針對96年度輔導之執行績效作進一步檢討、評估與檢視)。六、申請程序與日期:(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前述第五點第一項,並進行初審後,提出相關計畫申請。(二)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得依前述第五點第二項,由直轄市市、縣市政府自訂之初審收件時間,提出相關計畫申請及相關立案等證明文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初審(填寫初審評估/推薦理由表),再送本會進行複審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成果等送會,俾憑撥款、核銷。(三)請依計畫封面、計畫參考格式及相關文件(參照附件一)填報計畫及經費表,函送報告書型式15份向本會申請。(四)申請截止日期:97年度計畫於96年10月底前提出申請。(緊急搶救計畫,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七、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八、經費補助原則:補助每分項計畫原則(第五點):(檢附97年度直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財力分級表暨補助比率,參照96年度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作調整,如附件二)(一)直轄市政府部分:計畫經費50%(1/2)。(二)縣(市)政府部分:1.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1級者:計畫經費70%(7/10)。2.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2級者:計畫經費80%(4/5)。3.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3級者及金門縣、連江縣:計畫經費90%(9/10)。4.辦理私有土地上國定遺址研究、經營管理等業務所需經費以全額補助為原則。九、審核及注意事項:(一)審核:1.申請案件由本會與中部辦公室、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及相關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審核並由各縣市政府進行簡報,經審查後決定補助經費。2.申請案件之各縣市政府進行簡報,其內容之重點:(1)推動文化資產工作之政策方針、推動策略及困難。(2)上年度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情形、成果及評估。(3)申請案件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等(包括: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活化等相關計畫之初審辦理程序、入選計畫之內容及及執行方式、未來輔導策略)。3.申請案件原則上於96年12月底前將計畫核定情形函知各受補助單位。4.上開補助經費以申請單位已編列配合款或計畫效益高者為優先考量條件。(二)注意事項:1.為利計畫執行、縣市納入預算證明及落實地方政府之權責及自主性,本會將針對計畫核定總經費,由縣市政府依計畫優先次序及業務急迫性,自主調整相關計畫及經費。2.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專款專用。經核定補助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年度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地方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及相關規定辦理。3.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會核定。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民間組織團體接受本會補助經費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該整項經費支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會即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5.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上述一至三項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會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6.本會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會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會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會網址;必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會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十、考核評鑑:(一)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預計辦理期中或期末簡報,請縣市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派員輔導了解。遺址業務工程施作項目,應依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控管,本會將籌組督導考核小組不定期至各縣市政府進行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二)計畫核定後於撥付第1期款時,請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3),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如附件4),並分由交予本會相關督導單位(文化資產綜合業務、文化景觀:第一處;遺址及古物: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中部辦公室)考核。(三)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檢送執行成果(如參與人數、活動成果彙整資料、執行計畫之優缺點檢討、相關文宣品、研究報告書、數位化資料、財產登錄等等),並填寫執行成果自行評估表(如附件5)及活動成果報告(如附件6)各2份。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資產業務補助內容補助計畫補助項目補助對象文化資產類別內容說明審核、督導單位一、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監管、經營管理及活化計畫(包括遺址類研究、經營管理業務所需資本支出,不含土地取得、建築新建工程)1-1文化資產基礎普查、研究計畫及教育推廣、宣導、傳習計畫(文化資產各類之普查內容應依本會訂定普查格式辦理,完成之普查計畫應依文資法及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列冊追蹤,列冊追蹤之相關費用可列入普查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資產綜合1.縣市文化資產綜合規劃:針對縣市層級之文化資產機制、政策、架構等之總體規劃。2.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說明會、座談會: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內容及操作方式,針對文化資產行政人員、所有權人、管理單位及社區居民等辦理相關講座。第一處文化景觀1.文化景觀普查計畫:因應新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景觀為新增類別,依法應辦理普查工作。2.文化景觀調查、研究計畫:針對文化景觀潛力點及已登錄之文化景觀進行調查研究工作。3.文化景觀之民眾說明會及現地工作坊:因文化景觀係新增類別,為能使大眾了解其文化景觀之定義、保存方式與作業原則等,結合大專院校,民間團體,社區組織,辦理相關說明會、工作坊。古物1.古物及出土遺物之調查、研究計畫:(1)公有古物之調查研究。(2)遺址出土遺物之調查研究。(3)原住民古物之調查研究。2.宣導古物登錄業務計畫:因應新文資法鼓勵私有古物辦理登錄之精神,縣市政府應廣為進行宣導工作,鼓勵一般民眾將私有古物進行登錄。宣導內容應有文資法古物篇(含獎勵、罰責)基本法規概要、私有古物基本維護等。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遺址1、遺址調查、研究計畫:(含資本支出)(1)遺址價值、內涵、範圍等研究。(2)遺址普查(補遺)計畫。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每5年進行乙次,期間必要時進行補遺(包括辦理遺址列冊法定程序所需行政費用。)。(3)遺址管理維護計畫規劃研究。(文資法42,內容應依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參考本會研撰「國定遺址管理維護計畫」參考文件研提相關計畫)(4)遺址保存計畫規劃研究。(文資法43,內容依文資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2、遺址教育推廣、培訓計畫。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1.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普查計畫。2.原住民族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普查計畫。3.已登錄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傳習計畫,傳習計畫之目的為技藝傳承,與針對無習藝基礎大眾之推廣課程不同,且年度計畫終了須建立藝生名單,以作為下階段傳習計畫執行之基礎。4.已登錄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教育推廣計畫,並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納入鄉土課程。5.已登錄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與管理維護計畫前置規劃研究。6.已登錄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採集、記錄、調查、研究。7.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採集、記錄、調查、研究:紀錄型及深入調查研究計畫,以完成普查工作為前提,或針對已登錄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進行調查、研究工作。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1.辦理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普查,建立完整資料基礎資料調查。2.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係指:(1)傳統藝術、民俗等無形文化資產表現上不可或缺之用具的製作、修理技術或是材料的生產、製造等技術。(2)古物、古蹟、歷史建築等有形文化資產保存、修復、複製之不可或缺的傳統技術。(3)古物、古蹟、歷史建築等有形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時所需材料、工具的生產、製造、修理等技術。3.辦理已指定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之技術保存及傳習計畫。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2文化資產監管及經營管理計畫(含緊急搶救計畫)緊急搶救計畫不受申請時間限制文化景觀1.針對已登錄之文化景觀研訂監管保護計畫,並輔導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2.針對面臨破壞威脅之文化景觀(含已登錄與潛力點)。研訂緊急搶救計畫,第一處古物(含出土遺物)1.公有古物、無主古物、沒入古物、私有國寶或重要古物之管理維護:(依文資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1)公有古物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已登錄或指定之古物計畫須提送縣市、中央古物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2)保存機構所增設之保存環境、設備改善與專業人力。(不包括設備費)(3)無主或沒入古物採取緊急維護必要之環境改善及保全。(4)保存維護環境之改善。(5)私人所有古物寄存期間之專業維護。2.補助私有國寶或重要古物之專業維護。3.補助地方政府及私有古物之緊急維護。4.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出土遺物之管理維護:(1)地方政府之出土遺物保存環境改善。(2)地方政府出土遺物管理之人力。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遺址(含資本支出)1.遺址監管通報系統計畫:(1)遺址通報系統管理及運作維護。(2)通報監管人員內部管理。(3)遺址監管作業。(4)通報監管組織運作。2.辦理遺址(含國定遺址)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巡查、日常維護、教育推廣、導覽解說、觀光遊憩、遊客安全等措施)。3.遺址緊急搶救:(1)開發工程發現疑似遺址之暫時性維護措施。(2)列冊遺址暫時性維護措施與搶救發掘。(3)各種災害緊急維護措施。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1.瀕臨滅絕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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