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说明一、编制原则及依据(一)编制原则《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2002版)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二)编制依据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GJD-101-95);2.《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4.《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5.《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版);6.《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4版、84版)和有关补充定额;7.各市提供的补充定额和有关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资料;8.兄弟省市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原则;10.国家及本省有关行业和劳动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定;1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2002)版组编工作大纲》及相应的“实施计划”和“编制方案”。二、定额的作用及适用范围(一)定额的作用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2.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3.是本省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二)定额的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发布;对一次性使用的临时定额,可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当地造价管理站备案。·2·三、定额水平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以及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四、工料机消耗量确定的原则(一)人工消耗量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Ⅰ类工资单价24元;厂库房大门及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以及装饰工程六章按Ⅲ类工资单价30元;其余工程均按Ⅱ类工资单价26元计算。(二)材料消耗量1.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3.定额中的冷拔钢丝、高强钢丝、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4.本定额中采用的各类半成品配合比标准按本省常规设计取定,设计不同,除定额另有规定的,应按设计要求换算。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5.砼构件浇捣、制作定额不包括添加剂,发生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6.定额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砼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砼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7.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8.现浇钢筋砼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规定另行计算,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三)施工机械台班使用量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台班价格按2001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2002)台班单价表》计算,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增加了其他直接生产用机械幅度差。2.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3·况综合考虑的,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其费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五、有关问题说明1.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2.在外围开窗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2.5%的地下室、库房及暗室等室内施工时,所发生的洞库照明费按所涉及子目中定额人工费的40%计算。3.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章节定额执行。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应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六、定额的界定与解释、管理(一)定额的界定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二)定额的解释与管理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4·本次新版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94版定额一样,分全国统一计算规定和本省补充规定两部分,其中,全国统一规定部分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CZ-101-95)编录的,从原来的29条调整为现在的25条;本省补充规定部分是根据94定额的补充规定,从原来的14条调整为现在的8条。一、全国统一计算规定(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本条由原第一、第二条合并而成,对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增加了上面加黑点部分的内容;对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的计算规则进行了简化,实质内容同以前的条款。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本条同原第三条。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本条是新增加的。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本条同原第四条。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高度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由原第五、第六条合并而成。但对于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的,将原按架空层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规定,改为与坡地建筑物一样,均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同原第七条。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同原第九条。又增加了“室内楼梯间”。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对原第八条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充实的是“立体仓库”;调整的是:设有结构层的,先按结构层,没有结构层的,再按承重书架或货物架层计算建筑面积。·5·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同原第十条。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同原第十一条。将技术层明确为“设备管道层和贮藏室”。11.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本条由原第十二、第十三条合并而成。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同原第十四条。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本条由原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前半条合并而成。增加了“眺望间、观望电梯间和室外橱窗”。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变化最大,分别由原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前半条合并调整而成。该条最大的变化就是:对建筑物外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且宽度须在1.5m以上时,才能计算建筑面积。与以前的条款有很大的区别。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对原第十九条作了调整。即室外楼梯不管其是否作为主要通道,均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改变了原“室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般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本条是新增加的。(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嵌块材、装饰面等。本条同原第一条。2.消防及用于检修等室外爬梯。本条同原第二条。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本条由原第三、第八条合并而成。·6·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本条由原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前半条合并而成。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本条同原第四条。即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本条由原第七条及第六条的后半条合并而成。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明确了宽度大于30cm的变形缝、沉降缝,不得计算建筑面积。二、本省补充计算规定(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高度超过2.2m的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在2.2m以内的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本条是根据实际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情况,对原第一条进行了修改。且规定以上两种情况以2.2m为界垂直划分。2.利用平屋面楼梯顶层空间的亭子间,按外围水平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同原第二条。3.厂房室外操作平台、上料平台,设有围护墙者,按其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本条同原第五条。4.设在工业厂房与附属用房之间的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及管道井等,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时,以建筑物轴线为分界线,设在厂房一侧的按厂房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设在附属用房一侧的按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