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说明及工程计价规则交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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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上册中国计划出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有三部门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发,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新计价依据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三、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市场信息家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四、新计价依据中取费定额按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取费项目划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类。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任意调整。五、新计价依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原《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在新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凡在2004年10月1日以后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新计价依据执行。2004年10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做改变。六、《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等,在新定额未出台前,工料机消耗量标准仍按原定额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新计价依据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并由他们负责日常解释与管理。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总说明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二、本定额按照国家标准GB50500-2003的要求和“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思路进行编制的。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界定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和扩建、改建的工程。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企业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合理调整和换算。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简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本省其它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颁布;对一次性使用的临时定额,可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个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分为三类: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Ⅰ类日工资单价24元计算;厂库房大门及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以及下册的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工程按Ⅲ类日工资单价30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Ⅱ类日工资单价26元计算。八、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中的材料价格是按合格品考虑的。材料名称、规格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2、本定额中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3、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损耗率详见附录(三)。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5、本定额中的冷拔钢丝、高强钢丝、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6、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7、混凝土构件浇捣、制作定额为包括添加剂,发生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8、本定额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砼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砼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已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9、本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按统货生石灰750kg编制。10、本定额木种分类规定如下: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松、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柳、华北榆木、榉木、枫木、橡木、核桃木、樱桃木。设计采用木材种类与本定额取定不同时,按各章有关规定计算。11、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12、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另行计算,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13、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虽未一一列出,但已包括在其它材料费内。九、有关建筑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台班价格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2003)台班单价表》计算,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增加了其他直接生产用机械幅度差。2、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况综合考虑的。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在执行中除定额另有规定或设计有特殊要求者外,不得因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同而任意调整。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机械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十、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十一、在外围开窗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2.5%的地下室、库房及暗室等室内施工时,所发生的洞库照明费按所涉及子目定额人工费的40%计算。十二、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章节定额执行。十三、本定额除注明高度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米内编制,檐高在20米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应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十四、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等不计高度。建筑物的层高是指本层设计地(楼)面至上一层楼面的高度。十五、定额中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十六、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及管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角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高度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2米时,应计算建筑面积。11、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计算建筑面积。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米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嵌块材、装饰面等。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3、层高在2.2米以内的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部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天桥、挑台。7、建筑物内净宽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三、其他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成一体的,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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