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题培训有效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57号文件:资产损失的定义(实体性)各类损失认定的条件损失金额的确定25号公告: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程序性)申报的具体要求附报资料各方责任废止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25号公告”与“88号文件”相比,有哪些变化?1、自行申报扣除:取消审批扣除2、扣除范围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损失3、申报时间有所调整:汇算清缴时4、资产的定义:免税收入相关的资产5、资产按损失发生的实际情况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6、需要履行申报义务;7、对一些损失的认定条件进一步放宽;8、对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原金额较小的损失由企业内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现对金额较大进行定义,且不要求一定要出具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一)税务机关:1、受理时,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同时保留后续管理权力。(二)纳税人:1、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承担申报扣除后被查处的风险;2、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保存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纳税人的责任(一)对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组织专业化评审。按照损失金额或损失类型分别纳入省局、市局、县(区)级、分局评审。(二)对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汇缴结束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点审核当年的损失金额是否异常,尤其是税负不同年度损失金额是否变化异常等。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的定义现金资产的定义资产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债权性投资股权性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银行存款资产损失分类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金额确定、年度不可改变,可追补。可能没有实际处置;金额不具确定性、是估算出来的损失;不追补。实际损失&法定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强调资产已转让或处置,且损失金额合理。法定资产损失是要符合法定损失确认的标准,且属于25号公告列举的某一项损失或是某一类损失,不得擅自解释或扩大其范围。实际损失&法定损失如何判断实际损失还是法定损失?主要就是看其报损的资产是否已转让或处置,或者是否已解除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拥有追偿的权利(“处置”的扩大化解释)实际损失——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流出(消失)实际损失&法定损失举例:固定资产丧失使用功能,企业提前将其作为废品出售(处置),会计也作为损失处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如果付款方已经法院裁定丧失偿债能力终结执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付款方资不抵债,超过三年确实无法偿付实际损失&法定损失省局11年二季度解读问:如企业的坏账损失无“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但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且该《民事调解书》是2009年出具的,企业已符合25号公告规定的确认损失条件,于2011年才进行损失的专项申报,那么该损失是按照实际损失来确认损失年度是2009年,还是按法定损失来判断确认损失的年度是2011年?答:由于企业仍拥有追偿的权利,所以是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损失的年度是2011年。实际损失&法定损失判断:2009年民事调解,2011年会计做损失2011年盘点存货发现盘亏,会计做损失2011年,固定资产遭遇火灾,会计做损失如何理解法定损失?实际损失&法定损失如何判断:是否因转让、处置、解除相关债权关系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财税[2009]57号和总局[2011]25号公告列示的可扣除损失是否能按照总局[2011]25号公告的要求,计算出损失金额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第25号公告发布后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之前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需要审批。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一)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可追补不退税多缴税款在追补年度抵扣,不足抵扣想以后抵扣;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多缴税款,再按上条。(二)属于法定资产损失:不追补申报管理实际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法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申报管理1、申报范围的划分:上述以外的;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清单申报申报管理申报管理2、申报方法: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特例可延期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3、申报方式清单申报专项申报1、发生额为损失的均应申报2、按会计核算一级科目进行归类、汇总3、清单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4、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1、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申报表式清单申报表专项申报表清单申报例:因固定资产正常销售发生损失。2009购车30万,累计折旧15万,2011年变卖,收入10万,相关税费1万,因此该业务营业外支出6万(10-(30-15)-1=-6)。序号项目收入计税成本(含税费)损失金额1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合计10166科目一:营业外支出10166清单申报例:因存货正常销售发生损失。2009购进服装一批,成本12万,2011年因打折销售,收入10万,均不考虑增值税。因此该业务发生损失2万(10-12=-2)。序号项目收入计税成本(含税费)损失金额1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合计10122科目一:主营业务成本10122清单申报清单申报中的主要一级会计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清单申报的表内勾稽清单申报的意义专项申报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外部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内部证据)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以资产的会计形态进行分类现金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或工程物资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投资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性投资损失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诉讼案件(实际损失)税前扣除条件: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账务处理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附报资料: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注意:价外费用——延期支付利息的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法定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另外还需满足:1.应收款项是否超过连续36个月;2.是否未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3.债务人或担保人是否有经济偿还能力附报资料: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2.催收磋商记录;3.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包括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等情况;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注意:催收磋商记录的真实性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法定损失)税前扣除条件:1.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按申报表收入总额口径)万分之一;2.应收款项是否超过连续12个月;3.其他扣除条件参照前述附报资料: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2.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包括催收追索等情况;3.关于金额的具体说明,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注意:专项报告的内容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注:工程物资发生损失比照存货的规定确认。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损失金额:计税成本—残值—赔偿+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附报资料: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3.涉及责任人(包括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损失数额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6.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损失数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注意:残值收入应剔除销项税金,不包括正常出售存货的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损失金额:账面净值—残值—赔偿附报资料: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6.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损失数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注意:残值收入应剔除销项税金,不包括已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正常出售收入资产被盗损失1、存货被盗损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2、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盗伐、被盗、丢失损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类推原则:国税发〔2009〕88号34条: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股权投资损失持有期间的损失处置、转让损失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