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讲解何道成2010.3.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定义的含义有3个方面:•1、资产必须是:•企业控制或拥有的资源•拥有所有权---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拥有使用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控制处置权---没有过户的抵债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定义的含义:•2、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这种潜力可以来自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是非日常活动。•比如存货毁损就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本潜在的升值能力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3、资产必须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换言之,只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才能形成资产。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事项•企业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能形成资产。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根据国税[2009]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资产的定义为:•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这样结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只有与应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审批原则○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资产损失扣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国税[2009]8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资产损失扣除的原则•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追溯期限---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的有关规定,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是指符合税收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条件,且已取得(或应当取得)相关认定证据、证明材料的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税务审批原则•按88号文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非正常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正常损失不需审批,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此类损失项目正列举,没列举的原则上均需审批;无法准确辩别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指能够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有关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实际处置(也有例外)。取消了13令所规定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损失○合法性原则: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规定为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确定性原则:确定是指资产损失的金额应当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合理性原则:资产的处置损失应当符合一般经营常规或会计惯例;推断的损失其推理过程符合逻辑,证据链清晰连贯,对资产的估价要公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式根据国税[2009]8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第六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第六条:(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需要两次审核确认,一般为业务的真实性和损失金额确定性审查,不涉及合法性、合理性等判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第六条:(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属地审批的原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第六条:(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捆绑资产----指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打包处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第七条: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第八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似乎与第七条矛盾?企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规定申报,则只能执行772号文的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第九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综上,税务部门对资产损失的管理分为三个环节:企业申报环节税务审批环节后续管理环节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真实性证据•合法性证据•确定性证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以第二十条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提共4个方面的证据:1、存货盘点表。该项证据代表真实性方面的证据,但是,仅有该项是不够的,还须进一步补强这方面证据;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该项证据仍属于真实性方面的证据。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此项证据既是真实方面的证据,同时也是确定性方面证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此项证据具有三个方面作用:•一是能够证明核销(申报扣除)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内部规程,即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责任人的赔偿是否合理,即损失的确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三是责任人的赔偿是合理,直接关系到损失金额大小,即损失是否具有确定性。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第十六条(参照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终止、终结、中止执行………可参照第三十四条债权损失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损失•第三十三条旧法:•金融类企业:各项投资损失均须报主管税务审批后方能扣除;•非金融企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正常转让投资而产生的损失无须审批,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新法:•不区分企业性质,也不区别正常转让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均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投资损失•资产清偿证明:•必须是外部的,包括债务人(含担保•人)、被投资单位或第三方。•终止(中止)执行:•必须按《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估算,并出具专项说明。估算时一般需要中介机构参与。投资损失•债权和股权出售:•必须按市场的方式操作•操作不当损失:•属于合法业务,但由于个人原因操作不当而产生的损失,可以扣除;属于违法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