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綱影片宣導1前言2危險性機械及安全檢查3危險性設備及安全檢查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管理52影片宣導3前言1勞工安全衛生法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實施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前言前言1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四、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5前言前言1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2)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一、鍋爐。二、壓力容器。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四、高壓氣體容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6前言7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細則第11條施行細則第12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四、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載人用吊籠。8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9危險性機械種類應具之容量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1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2年2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2年3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2年4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1年5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2年6吊籠載人用吊籠,無積載荷重之限制1年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3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凡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而水平搬運貨物無論係以動力或人力為之者,均應屬起重機。而以人力之「手動吊升」貨物者,則非屬「起重機」範疇。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3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11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3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12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3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及吊籠,不包括之。1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3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1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3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15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16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申請各項檢查: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項、實施檢查擬採規範及承諾之風險承擔文件。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者或製造者簽認。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量化風險評估、評估結果、風險控制對策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17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18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19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得收檢查費。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實施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20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2.危險性機械檢查項目: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3.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變更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321型式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變更檢查重新檢查使用檢查吊籠除吊籠外檢查年限固定式起重機:2年移動式起重機:2年營建用提升機:2年人字臂起重桿:2年升降機:1年吊籠:1年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22危險性機械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型式檢查,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不在此限。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23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移動式起重機、吊籠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申請使用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24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包括左列項目: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定荷重下各種裝置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項目。二、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1.25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50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必要之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25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包括左列項目:三、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並停止其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之使用。四、其他必要之檢查。固定式起重機加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虞翻覆者,得免實施前項第三款之試驗。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326固定式起重機因設置地點偏僻等原因,委託製造人於製造後在製造廠申請檢查機構實施假荷重試驗取得證明,免除竣工檢查時之試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327雇主設置固定式起重機,如因設置地點偏僻等原因,無法實施荷重試驗或安全性試驗時,得委由製造人於製造後,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假荷重試驗申請書,檢附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向檢查機構申請實施假荷重試驗,其試驗方法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檢查機構對經前項假荷重試驗合格者,應發給假荷重試驗結果報告表。實施第一項假荷重試驗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於竣工檢查時,得免除前條規定之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428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向檢查機構(目前為代行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經定期檢查合格者,應延長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此項延長每次以二年為限,升降機、吊籠檢查之合格證簽屬註明有效期限最長一年。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529固定式起重機如擬變更下列各項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被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630固定式起重機如有下列各項變更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或備查,檢查結果應在合格證上記載變更部分及檢查日期與檢查結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731固定式起重機,雇主擬暫停使用時,如暫停使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者,如擬再使用時應填具重新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檢查。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危險性機械檢查檢查別機械種類型式檢查竣工檢查使用檢查定期檢查變更檢查重新檢查假荷重檢查變更備查檢證效查最期合長限格有固定式起重機OOOOOOO2年移動式起重機OOOOOO2年人字臂起重桿OOOOOO2年升降機OOOOOO1年營建用提升機OOOOOO2年吊籠OOOOO1年危險性機械的檢查型式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變更備查報備不得恢復使用繳回合格證重新檢查製造設計安裝使用變更停用廢用恢復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安全實務•操作危險性機械起重機需一機三證─起重機合格證、操作人員證書、吊掛作業人員證書。移動式起重機安全實務•移動式起重機移動時應注意吊桿位置,勿碰觸電線與電線保持安全距離。移動式起重機安全實務•操作移動式起重機其外伸撐座應確實伸出定位,以免因安定度不足造成翻覆。移動式起重機安全實務•移動式起重機應防止地質鬆散造成翻覆。吊掛作業安全實務•人員應隨時注意吊舉物位置以防被夾。吊掛作業安全實務•鋼索與物體接觸有磨損之虞者,適用適當材料保護以免造成鋼索斷裂。•使用起重機應隨時檢查起重機之鋼索及吊掛用鋼索,如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得使用:1.素線有截斷者(斷絲者)2.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7%以上者3.已紐結者4.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吊掛作業安全實務•解開吊掛鋼索時,應防止物料垮散。•起重升降機具所使用之吊勾或吊環及附屬零件,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吊舉物與吊繩應捆紮牢固。吊掛作業安全實務•於施工架、構台上吊取物品作業時,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吊掛作業安全實務•吊運模板應防止碰撞柱筋致模板脫落壓傷•吊掛作業應隨時注意吊勾位置,避免遭碰撞。吊掛作業安全實務•上下直梯、開口部物料吊取作業,應確實使用安全帶。•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注意機械迴旋夾傷。吊籠作業安全實務•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雇主對於吊籠之工作台上,應不得設置或放置腳墊、梯子等供勞工使用。(130)–雇主對於吊籠運轉中,應禁止操作人員擅離操作位置。(131)–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之安全帶及安全帽。(132)–雇主於吊籠使用時,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下方之危險區域,並設置警告標示。(13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45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之製造或修改,應於事前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型式檢查,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不在此限。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46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一、鍋爐。二、壓力容器。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四、高壓氣體容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47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