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讲解主讲人:杨志明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机器设备的定义、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以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本条款明确制定本准则的目的是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一层意思:规范和约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作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体系下的一个具体准则,制定该准则的目的首先是规范和约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准则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如何履行评估程序、如何正确使用评估方法以及报告与披露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各类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履行准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层含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准则的另外一个目的是通过规范执业行为来明确执业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往往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准则的服务对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包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90年代以来,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资产评估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个重要领域,通过规范机器设备评估行为,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层含义:制定本准则的依据是《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资产。该条款是关于机器设备在资产评估中的定义。(1)相关定义在不同领域,机器设备的定义是不同的。在自然科学领域,机器设备是特指“利用机械原理制造的装置,是将机械能或非机械能转换成为便于人们利用的机械能,以及将机械能转换为某种非机械能,或利用机械能来做一定工作的装备或器具”,并且要符合3个基本特征:(1)由零部件组成;(2)零部件之间有确定的相对运动;(3)有能量转换。国际财务报表准则(IAS)中对机器设备作如下定义:财产,机械设备:有形资产,它们用于生产过程中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也可用于租赁给他人,或者用于管理目的;而且一般可以使用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时间。(IAS16,第6段)该条款是关于机器设备在资产评估中的定义。国际评估准则——厂场设备(IVS-3)中对机器设备定义为:设备、机器和装备是用来为所有者提供收益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设备是包括特殊性非永久性建筑物、机器和仪器在内的组合资产;机器,包括单独的机器和机器的组合,是指使用或应用机械动力的器械装置,由具有特定功能的结构组成,用以完成一定的工作;装备是用以支持企业功能的附属性资产。该条款是关于机器设备在资产评估中的定义。(2)本准则对机器设备的定义在资产评估中,机器设备不仅包括利用机械原理制造的装置,也包括利用电子、电工、光学等各种科学原理制造的装置。一般泛指机器设备、电力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容器、器具等等。本准则是从自然属性和资产属性两个方面对机器设备进行定义的。其自然属性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装置;其资产属性是:被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管理等目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并以列举的方式对上述定义进行说明: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的特殊构筑物等资产。本准则中机器设备的定义借鉴了国际财务报表准则(IAS)以及国际评估准则(IVS-3)的有关定义。在资产评估中,我们所指的机器设备不仅包括利用机械原理制造的装置,也包括利用机械、电子、电工、光学等各种科学原理制造的装置。一般泛指机器设备、电力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容器、器具等等。国际评估准则——厂场设备(IVS-3)中对机器设备定义为:设备、机器和装备是用来为所有者提供收益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设备是包括特殊性非永久性建筑物、机器和仪器在内的组合资产;机器,包括单独的机器和机器的组合,是指使用或应用机械动力的器械装置,由具有特定功能的结构组成,用以完成一定的工作;装备是用以支持企业功能的附属性资产。本准则是从自然属性和资产属性两个方面对机器设备进行定义的。其自然属性是:泛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装置;其资产属性是:被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管理等目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并以列举的方式对上述定义进行说明: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的特殊构筑物等资产。上述定义借鉴了国际财务报表准则(IAS)以及国际评估准则(IVS-3)的有关定义。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独的机器设备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该条款是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将资产评估定义为“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本条款对机器设备评估定义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本准则未对机器设备评估相关业务以及评估咨询进行定义。美国评估协会将资产评估业务分为评估执业(appraisalpractice)和估价服务(valuationservice),评估执业中又分为评估(appraisal)、评估咨询(appraisalconsulting)和评估复核(appraisalreview)。鉴于目前我国评估实践的具体情况,本准则未对评估行为进行具体区分。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本条款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包括:单独的机器设备评估以及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房地产评估等评估行为中所涉及的机器设备评估,须遵守本准则。本准则属于具体准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评估业务时也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准则。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机器设备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除了本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与价值估算相关的业务或其他咨询服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上述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相关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准则》是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制定依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机器设备评估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准则。该条款的要求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层面,行业准则层面等。第一、注册资产评估师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1)针对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规范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中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3)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遵守本国或执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是各国对评估师执业的首要要求之一,这也是任何国家评估准则及国际评估准则所突出强调的内容。遵守本国或执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是各国对评估师执业的首要要求之一,这也是任何国家评估准则及国际评估准则所突出强调的内容。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中指出,“如果本准则中的任何部分与某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法律或公共政策冲突,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内仅该部分无效”①。要求评估师在执业时,对准则与法律或公共政策存在冲突,导致部分准则条款无效的状况进行充分披露。《国际评估准则》中也指出,“评估师执业必须遵照其执业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②如果国际评估准则与执业所在国评估准则或法律不一致时,“评估师应当对价值上的区别进行解释和量化”③。①P14,UniformStandardsofProfessionalAppraisalPractice,2004Edition.②P4,,InternationalValuationStandards,SixEdition.③P18,InternationalValuationStandards,SixEdition.第二、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客户提供的是专业性服务,为保持高度的专业水准,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这些准则包括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具有高于一般道德标准的道德素养。除了业务准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及其他不恰当的行为。职业道德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准则的基础。第三、本准则是针对特定评估对象——机器设备而制定的具体准则,主要涉及机器设备的评估原则、评估依据以及评估方法的应用等。本条款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从事机器设备评估时,应全面考虑其他相关准则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正确处理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问题。该条款是本准则的专业胜任能力条款。《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该条款是从事机器设备评估角度对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提出要求,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机器设备评估经验,并具备基本的专业胜任能力。机器设备评估是一门交叉学科,与许多技术、经济类学科都有密切联系,如:机械工程、工程预算、会计学、经济学等。因此要求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除了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评估经验。上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构成了从事机器设备评估所必须的基本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第二,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机器设备种类繁多,注册资产评估师即使具备基本专业胜任能力,也并不意味具备了各类机器设备评估知识和经验。注册资产评估师拟承接某项特定业务、或签署评估业务协议之前,必须充分了解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技能及所需的工作经验,若已有的知识及经验不足支持其已完成所需承接的特定项目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士;(3)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学习达到要求。•该条款同时也规定“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本准则允许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其他专业人士和专家工作,这是确保资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需要。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当评估业务涉及的知识、技术超过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能力范畴时,可以并且也应该聘请具有相应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提供协助。这里所指的专家包括个人或专业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请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