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与法律关系的科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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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与法律关系的科学逻辑党规党纪(以下简称党纪)是党的准则,法律则为治国的手段。关于党纪与法律的关系,一直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和形成了新时期纪、法关系的新格局。党纪纳入法治体系,既给党依法执政带来了新挑战,也面临纪、法衔接和协调等问题。党纪与法律固然存在区别,但两者之间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和紧密的逻辑关系。纪法一致、纪法并行:党纪与法律的相互性正确把握党纪与法律的关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立场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制度,基于此,党纪与法律是并行不悖和最终目的一致的制度性规范。党纪与法律都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规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因此,不能只强调一方,而否定另一方,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党纪推动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党纪对法律的保障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将党纪作为提高党执政能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治理理念的组织化表达,它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组织纪律上的保证。党纪虽然作为党内规范,约束党自身的行为,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党纪以执政党的地位具有强大的推动力与“辐射效应”。显然,党纪不仅规范党的内部行为,更是使法律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有力保障。法律促进治党。法治强调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因此要推进法治,必然要求从严治党,二者是一致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公报再次强调,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法治的本质在于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的推进可以促使权力清单法律化、权力运行法律化,消除权力设租、寻租,让权力始终在法治状态下良性运行。法律更能促使权力后果法律化,促使各级各类机关建立健全纠错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机制和程序,避免权力任意与滥用。在法治推动下,从严治党成为一种必然,从严治党又必然推动党纪的制度化与法制化,从而使党的组织程序运行规范,党的肌体更加健康。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纪与法律的互补性党纪与法律均是从严治党、反腐倡廉的重要依据和保证。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只有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党员干部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从而促使其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履行职责,抵御权力被滥用、法律被践踏的危险。纪严于法,是指违反纪律被处罚的标准要严于法律,党员受党纪约束的强制力要严于法律,即使党员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的,也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纪、法律一前一后,才能避免更多的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和“大老虎”的出现。铁律在前。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党纪是对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纪严于法,就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各项规定办事。要将纪律挺在前面,既要让党纪扎紧制度的笼子,又要使党纪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谁触碰,就惩罚谁,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对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纪律者,对于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者,要零容忍。法为后盾。纪严于法,还要发挥法律是纪律的保障和后盾作用。加强纪律建设,必定要反腐败。腐败是破坏党纪、法律的罪魁祸首。反腐败,离不开用法治方式和思维治官、治权,约束权力的行使。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也离不开最终发挥法律惩治威慑腐败的终结作用。毫不动摇地严惩各种腐败行为,就决不能“法外施恩”“法不责众”。法律以其稳定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原则性特点,不仅通过严格实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遵守,而且通过严厉惩处,为反腐败树立了标杆和镜子,确保严肃性和权威性。纪法分开、纪法衔接:党纪与法律的协调性党纪体现党的理想信念与宗旨,是共产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两者在制定机构、调整范围、处罚方式、效力等级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违纪不一定违法,但违法必定违纪,党纪与法律不能混淆。把党纪和法律分开,并非意味着把党纪和法律机械地割裂开来,实质上是强调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纪法分开,要求党纪与法律不能界限模糊,应当各司其职。凡是违反党纪的,归纪检处置;凡是违反法律的,归司法裁判;同时违纪和违法的,给予双重处罚。要坚决杜绝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弥合党纪与法律间的空隙。面对不断变化的反腐形势,仅仅通过修改、制定法律,往往存在力不从心、打击不力的局面。还应及时完善党内法规,实现党纪与法律规定的前后衔接,形成严惩腐败的“天网”。加强党纪与法律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制度规范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既要注意党纪与法律不相抵触,也要注意党纪与法律相互衔接,提升党纪与法律功能的整体效应。在监督体制机制的衔接上,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作出了明确的顶层设计。目前,监察委员会的改革正在依法进行试点,以此把党内监督的不足,通过国家监察的方式同法律监督、司法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无缝对接。科学区分违纪与犯罪的界限。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铁一般的制度,才能形成铁一般的纪律,才能造就铁一般的队伍。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建设铁一般的队伍,就要从严惩处腐败分子。严惩腐败,需要科学区分违纪与犯罪的界限,科学规范违纪数额与犯罪数额认定的统一性和法律性。既要量化党规党纪,提高违纪成本,又要科学界定违纪成本和违法成本的关系,避免违纪成本过低,导致出现大量违纪的行为和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党的权威和从严治党。因此,党纪与法律必须就违纪违法成本,进行统一和衔接,以此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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