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最新5篇】时间总是从指间划过,静悄悄的,一点儿也不停留,过去一阶段的工作,工作虽然劳累,但收获了很多,我们需要好好总结这段时间的工作,总结是一段时间的实践工作中产生的比较有鲜明特色的成绩。写工作总结之前需做哪些准备?经过整理,网友为您呈上经济合同系列12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经济合同【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行业经济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和本办法规定。第三条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合同。第四条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责。第五条经济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六条各地化工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工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⒈组织、监督所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⒉负责对所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定期总结工作,推广经验;⒊对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意见;⒋对所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提出补救措施。第七条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制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小型企业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⒈组织、监督本单位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⒉负责宣传经济合同法,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人员、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经济合同法的培训和考核;⒊负责《法人委托书》的办理及日常管理工作;⒋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包括:刻制、备案、发放、收回,并监督使用情况;⒌指导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考核签约、履行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⒍制定、修改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⒎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统计台帐,保管重大经济合同及附件的副本;⒏协助调查签约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⒐办理经济合同登记、公证、鉴证;代理法定代表人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⒑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调查、谈判和签约。第八条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法制机构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受委托具有对外签约权的处、科、车间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第九条合同管理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下同)应由熟悉相应业务、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经过经济合同法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第十条合同管理员的职责是:⒈具体负责经济合同法的贯彻实施;⒉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台帐、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的管理;⒊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⒋负责监督、指导业务人员依法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⒌协助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⒍按规定向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报表。第十一条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包括如下内容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⒈关于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建立、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划分的规定;⒉关于签订、变更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程序的内部规定;⒊关于《法人委托书》颁发、变更、撤销的管理规定*⒋关于经济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使用方法的规定;⒌关于合同管理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的规定;⒍关于建立经济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内容的管理台帐的规定;⒎关于根据合同类型分别制定月报、季报、年报的规定;⒏关于经济合同检查、考核方面的规定;⒐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奖惩的规定;⒑关于重大经济合同登记、鉴证、公证的规定;⒒关于法制机构对经济合同依法进行审核的规定;⒓关于技术合同由三总师(总工、总会、总经)和法律顾问审批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第三章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纠纷双方都是化工系统的单位,任何一方均可向部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三条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时,应有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第四章奖惩第十四条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重大缺陷使国家和本单位免受重大损失的;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⒊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中,积极努力,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⒋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大胆检举揭发的;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五条对下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⒈利用经济合同倒卖限制的流通物资及其调拨单、批文、指标的;⒉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骗买骗卖的;⒊伪造、倒卖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⒋利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索贿、受贿、行贿的;⒌为违法活动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⒍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经济、行政处分:⒈签订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⒉签订条款不齐的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⒋同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⒌变更经济合同未按法定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⒍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经济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造成经济损失的;⒎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的;⒐其他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第十七条本章规定奖惩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规。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合同”是指标的额大、内容复杂、涉及本单位重大权益的合同。第二十条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化学工业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济合同【第二篇】摘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本的法律,人们实践中多重视对交易关系的调整,忽视着其组织经济,导致合同法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基于此,本文从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出发,探讨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体现及合同法的完善。关键词:合同法;经济功能;体现;完善;合同法作为一种交易法,不但在双方交易中发挥着纽带作用,还在关系性、合作性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法人是一样的,都具备相对复杂的经济功能。因此,需积极回应合同法变革,充分了解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在合同的解释、合同规划的设计上,进行重新的安排,现从以下几点探讨。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一)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通过强制性、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组织经济活动,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政府、市场的干预结果:一方面,合同法应在任意性的规范下,发挥经济市场功能;另一方面,合同法能根据经济市场的失灵,强化政府干预。而合同法作为自治法,无论是合同内容,还是合同的成立,都和自治密切相关[1]。现代社会中,自治本身就是治理社会的模式,因当事人最为了解自身的经济需求,也具有强烈动力实现经济目标,对于合理分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意义重大。另外,合同法将任意性的规范作为基准,不仅能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还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二)合同法是交易法公司法更加重视规范组织活动,比如:公司的创立、运行等,而合同法则重视对交易活动的调整。合同法虽能从某种层面上调整经济活动主体,但交易活动是调整合同法的中心。从市场经济概念上看,本身描述的就不是经济活动主体,而是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两者相比,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明显大于公司法。(三)合同法促进合作合同法能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促使当事人在约定下履行自身义务。通常情况下,合同法更为重视保证当事人关系,这也是体现合同法作用的关键。合同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通过规范性的协议,构建市场体制。从公司法的模型上看,代理利益需通过各种成本的支出,保证效益的均衡性,预防道德风险[2];而合同法的网络中,因不存在代理环节。所以,交易成本高,监管成本低。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一)从交换型到组织型合同市场经济背景下,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在合同的缔结、履行上进行的,从而构成完整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础的关系。根据合同功能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组织型、交换型合同,其中,交换型合同能很好的调整交易关系,而组织型合同除调整单个交易关系外,还能用于复杂性的经济活动。该过程中,合同被当成管理、组织工具。(二)区分消费者、商事合同一般来讲,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相对立的,是具备商人身份群体所缔结的合同。因消费者合同不存在商人身份,多被排除在商事合同外。商事合同除包含服务、商品的交换和供应外,还包含其他的`经济交易,比如:转让协议、投资等。在某些国家,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学理,商事合同都具备相对明确的术语。比如,颁布《法国民法典》前,法国已通过对交易习惯的总结,制定相对独立的商法典,便于区分合同。总之,消费者、商事合同在过错责任、合同效力的稳定、赔偿、调整违约金等方面存在差异[4]。(三)确立长期合同规则合同关系通常是临时性的关系,但也存在部分长期性的合同,在调整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经济功能。长期性的合同多具备这样几个特征:(1)履行期限长。长期合同最为主要的职责是调整当事人关系,多具备履行期限的长期性。该合同中,当事人必须通过反复、多次的履行,才能满足合同需求。然优于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制定合同时,极有可能无法周密的规划经济活动,导致纠纷频繁发生;(2)参与人数多。和其他合同相比,长期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即且各当事人之间又具备关联性;(3)经济行为的协同性。对于相对传统的合同关系,根据信用、城市的原则,虽当事人承担着保护、协助的义务,但该义务多在这些原则下产生,只要满足基本需求即可,即便违反义务,也不会影响着合同目标的实现。但是,对于长期合同来讲,为实现合同目标,当事人行为必须协同,且协同度也不能超过保护、协助等义务[5]。三、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一)共同行为合同法重心是以交易为特征的合同,比如:租赁、买卖等,忽视着为实现经济目的对合同的调整,该安排不但使交易现实、特别法脱节,也使法院在面对经济行为产生纠纷时间,缺乏针对性的裁判依据。实际上,合同法的制定,不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需求。对合同法来讲,合意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对立,不会改变本身属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二)长期合同上述得知,从交换型合同,转变为组织型合同,是当前合同法的新发展。我国的合同法,多将一次性合同作为形态,其大量规则也是在这种合同下构建出的。但从实际看,除这种合同外,交易中还存在长期性的合同,具备一次合同所不具备的功能。为充分发挥合同法的经济功能,必须完善长期合同体系。同时,还要根据交易形式,设置专门的规则,在逐渐凸显经济功能的基础上,规范长期合同的交易行为。(三)继续性合同合同法规则并未将继续性合同特征考虑在内,只将一次性的合同作为样本。比如:对于合同的解除来讲,合同法曾明确规定着违约规则,但主要针对的是一次性合同。而继续性合同中,若当事人出现一次未履行合同现象,是不会造成违约的。并且,双方也不会根据此,将合同解除。即使解除合同,原则上也不具备以往的效力[6]。此外,合同法还规定着服务合同。但是,缺乏着对服务合同的明确规定。随着近年服务业的增加,各种类型服务业的分工日益精细化,这就要专门调整服务合同规则,满足服务业需求。四、小结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存在对实现交易双方共同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充分、全面的了解各种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和功能,在重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