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方案(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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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案(精选4篇)在我们开始行动前,一定要先明确好方案,如何才能制定出贴近实际的有效方案呢?在诸多文章中,我发现“考核方案(精选4篇)”真是1篇极好的文章,我希望您能从我分享的内容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考核方案【第一篇】为了更好的检测学生体质,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健康意识,促进学生自觉锻炼的目的,特举行20XX年下期体育集中测试,以总分50分记入期末成绩总分。一、测试领导小组组长:夏兴忠副组长:刘学雁杨守元贺盛元成员:全体体育教师及各年级副主任、班主任具体实施由体育科负责二、测试项目:初一年级:一分钟跳绳(15分)立定跳远(15分)8×25米折返跑(20分)初二、三年级:实心球(15分)立定跳远(15分)8×25米折返跑(20分)三、评分标准:初一年级按重庆市09年体育中考评分评分标准降两档执行,初二、三年级按重庆市09年体育中考评分标准进行。四、各年级本次测试具体负责人:初一年级:唐才雄初二年级:梁勇初三年级:罗勇五、各年级具体安排略六、要求:1、各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有序参加测试;测试当堂课教师为跟班教师,负责协助记录成绩等工作。2、各班主任负责督促学生必须着运动装参加测试。3、对因病或因事(含女生例假)不能参加测试的,由年级组统一安排补测。4、免试学生不参加测试,免试生需提供医院证明或班主任及任课体育教师同意。5、各班主任严格把关,对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提前一天报年级组和各体育测试组负责人处备案。6、各班主任强调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听从指挥,预防安全事故发生。7、各年级统一输入成绩,报体育科汇总后由体育科报教务处,并将原始成绩册交体育科备查。七、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考核方案【第二篇】开发区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证性和公开性,使此项工作能够长期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如下:第一条由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医务科于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第二条考核规则(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医师、退休返聘医师)。(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第三条考核内容及方式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二、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四、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五、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六、被考核医师认为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调换考核人员。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七、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要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委员会申报。第四条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市级以上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按第三条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审核批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医师。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第五条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将参照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执行。(处理规定: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5、根据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认定为考核不合格: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1、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15、16、本工作制度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考核方案【第三篇】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我院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主任:代国泽副主任:刘伟明成员:李俊峰李丽李华兴于云聚卢美英姜刚书二、考核规则(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一周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依次类推,以后每两年考核一次)。(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医疗、预防、保健科室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以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三、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四、考核时间:考核周期第二年的10-12月为考核时间。其中,10月为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时间,11月为业务水平测评时间。考核委员会须于定期考核日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五、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其中,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负责复核。(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1、与考核医师上一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3、时间安排:考核年9月份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10月份医师所在单位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11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将“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报医师考核机构,由考核机构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二)业务水平测评: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⑴个人述职;⑵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⑶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⑷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⑴业务水平测评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年11月下旬,具体时间和测评人员名单由考核机构提前一个月通知。⑵考核机构负责组织测评。(三)考核结论:考核机构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于考核周期结束下年的1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考核情况总结、《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单位。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一)医疗、预防、保健专业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院部审核。(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符合以上条件的医师如在执业期间变更过执业地点的,需由被考核医师提供原注册机构出具的相应执业时间行为记录文件或证明材料,否则仍需按一般程序考核。七、考核结果(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将该类医师名单连同“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起上报考核委员会。(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是: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五)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师所在机构应及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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