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园地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学会第六期2006年11月密不可分。都是以税收工作为载体,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服务质量好,有利密切征纳关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提高。2.二者的区别。二者的基本内涵不同。税收执法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二者的内容不同。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而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援助服务五大方面。二者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税收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纳税服务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无偿性原则。(二)原有的征管模式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在原有的征管模式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相对分离,使执法与服务对立统一的关系人为地被割裂,存在执法与服务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方面,二者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对于税收工作的开展,管理员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杨建中、宋楚樵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情况,从理论角度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探讨,就二者中存在的一些偏差提出了相应对策,撰写了《关于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探讨》。现刊登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关于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探讨一、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基本关系1.二者的联系。二者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二者互相渗透、2006年11月第六期学会园地第二版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学会者偏重其一的现象。从形式上,服务局限于窗口部门,与管理岗位无关,使执法与服务被分离。(三)税收管理员模式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在税收管理员模式下,税收管理员在肩负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等纳税服务职责的同时被赋予了实地检查权、涉税情况询问权、纳税人帐簿核实权、税务事项处理建议权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从而使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不再是单独的存在,而是互相渗透,互相促进。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中的偏差(一)重执法,轻服务。个别税务干部存在权力至上思想,只讲权力,不讲义务,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存在逆反心理,从而失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片面强调服务,弱化执法力度。随着建立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引入,出现了片面强调服务,而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客观上造成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局面。(三)混淆二者界限,超越职责范围。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要么缺位、要么越位。三、正确把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相互关系的对策基于对执法与服务的两种行为的认识,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坚持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相辅相成”,二者并重,充分发挥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的调节作用,二者不可偏废。(一)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服务型税收”工作理念。税收管理员只有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树立“服务型税收”的工作理念,转变旧的管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才能建立良好互动的和谐征纳关系。(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观念,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监督检查等制度,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三)逐步完善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大体系的职能与内容。明确税收管理员工作中的服务标准、服务规程,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税收宣传、纳税咨询、信息反馈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利用税收管理员信息掌握全面翔实的特点,使税收执法更加准确。(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科学的税收管理员考核评议机制。必须研究制定科学的税收管理员考核评议机制,一是做到内外结合,充分听取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的评议;二是做到人机结合,开发计算机软件,对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自动监控、考核和管理;三是做到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在关注税收管理员工作结果的同时,注重对其执法服务过程的监督。(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实际,制定出具有相对性和操作性的培训计划,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批思想素质硬、业务素质高的人才。创刊寄语2006年11月第六期第三版学会园地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学会税收与会计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分析《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影响是长期的,因此必须认真对待。下面笔者对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作一分析比较。一、购建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1、企业用自有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支出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工程“交付使用”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可能会造成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存在差异。2、企业举债购建的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企业举债购建固定资产,由于涉及到借款费用特别是利息问题,会计制度具体明确了界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即开始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终点(即停止资本化)及由于不正常情况下暂停资本化的条件等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这就造成了会计上与税法上对借款费用特别是利息处理的时间规定以及金额计算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造成将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折旧存在差异,因此影响是长期的。二、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以企业的非现金资产交换固定资产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等同于先销售企业的非现金资产,然后以同等金额购买固定资产,这样会造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三、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了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企业债务重给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四、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受赠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3.捐赠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待转资产价值”账户;年末,借记“待转资产价值”账户,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学会园地2006年11月第六期■第四版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学会赠非现金资产”和“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账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五、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核算时,借记“固定资产(两者中较低者)”账户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账户,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账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后价值计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对于小企业而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按支付的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关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成本基本一致,主要差别在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的差异。六、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入账成本与计税的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用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因此,对照两者可以发现,对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判断标准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应根据会计职业判断来区分企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到底是改良支出,还是修理支出来考虑资本化问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因此影响是长期的。企业可通过固定资产台账具体反映各种来源的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对照表,同时列出每一会计期间会计计提的折旧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及差异,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