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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023年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热选5篇】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这里我分享的“2023年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热选5篇】”,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第一篇】出租人(简称甲方):承租人(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租赁合约,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1、甲方同意将十一楼、共间房屋(约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作办公使用,租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该房屋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全部租金。3、租赁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水、电、暖的供应,但为合理节约能源,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电费按供电公司营业用电标价计算);冷、暖气的开放时间随天气变化由甲方统一定制,不再向乙方收取费用。4、甲方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并负责公共区域卫生;乙方2/32应维护该房内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房间内留宿,不得转租,不得在房内从事任何违法行为,按时交纳电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5、乙方在室内装修时须得到甲方的同意,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墙体、结构及用途,如需改变现有结构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及配套设施、财物损坏或丢失,应恢复其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6、合同期内,如遇甲方因素以外的任何因素致使乙方经营受到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应安全用水、用电,由于电和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7、甲方如因特殊需要收回房屋,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可终止租赁合同。8、如合同期满,经双方移交无误,租赁合同解除。乙方自己投资改造装修的设备以及购买的办公用品由乙方自行承担处理,甲方概不负责。9、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3/32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第二篇】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4/32纳房屋出租收入。第五条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第八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5/32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第九条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第十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第十一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第十三条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6/32第十五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八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第十九条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7/32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第二十五条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8/32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9/32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0/32(一)末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11/32(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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