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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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通用4篇】编辑在研究了大量的文章后,发现“婚前协议【通用4篇】”实在是1篇佳作。随着社会的进步,进行经济交流时,制定合同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在签订合同酝酿阶段,必须掌握有关签署合同的法律知识。我们相信这将对您的学习和成长大有裨益!婚前协议篇【第一篇】“女方的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上述内容是建德一对中年男女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自愿签订的协议里约定的。10年后,男方患了癌症,女方要把男方扫地出门,男方拿协议到建德法院打官司,要女方兑现支付其10年总共5万元的“劳动报酬”。这样的“分手费”看上去太离谱,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55岁的章某和小他10岁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上半年,离异的章某经其亲戚介绍,与女方戴某认识,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车祸死亡。经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交往后,双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当时因戴某未成年的儿子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虑到自己孩子已工作,遂搬过来与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章某提出去结婚登记,可戴某说儿子不同意。为了有个“保障”,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如下:一、双方从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及其儿子的生活;三、女方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2005年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有了这份“保障”,章某以戴某的家为家,对外以“夫妻”相称,与戴某一起打工赚钱,供养戴某的儿子上学。虽共同生活中有些不愉快,不过“夫妻生活”还算和睦。今年3月,章某被确诊为肺癌。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万元进行手术治疗。戴某没替章某分担医疗费,且出院后,章某明显感觉戴某开始疏远他了。八九月份,戴某委婉“劝”章某回老家养病。章某觉得“心寒”,11月份拿出《协议》起诉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这10年每年5000元,总共5万元的“劳动报酬”。建德法院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法庭上,戴某称,《协议》当初是章某逼迫她签下的,之后双方从没提起过这份《协议》,她没想到这么多年还保留着;《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双方同居期间,章某也没为她家赚多少钱,平时还喜欢打牌。“我没逼她。”章某说。法官协调下双方昨达成和解女方愿支付男方万元“补偿费”经法协调,戴某和章某昨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戴某愿支付章某万元“补偿费”,并当庭支付1万元,还有8千元等章某搬离后就付。据双方签的同居协议的约定,主张戴某向其支付5万元“劳动报酬”,这笔钱实际上也是要求戴某支付“分手费”,如果正常审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分析认为,分手费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提出解除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支付,或应对方要求而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以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也有称之为“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有点类似于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只要不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况,就不用支付。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章某帮戴某抚养儿子,对戴某家有帮助,现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角度,戴某应对章某予以帮助。现代人离婚的概率比得癌症都高,高到连国外保险公司都有离婚保险了。明星们的婚前协议总让人津津乐道,为保障财产等权益,一些国民开始向“现实的西方人”、向明星们学习,把签订婚前协议列入婚恋议程。婚前协议到底该不该签,更多的应该是见仁见智!和男友相恋三年终于准备步入结婚礼堂了,经过多年的打拼,我算得上金领一族,物质条件要比男友好许多,所以,婚前朋友劝我签个婚前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对于这种想法,我不认可,如果感情都可以用物质来衡量,那还谈什么感情?这种可以称斤算两的爱情不要也罢。我出身自传统家庭,家风很保守,父母相濡以沫的生活方式一直看在眼里,羡慕在心中,如果只剩一碗汤,老两口都会推让,谁也不愿独自品尝,我觉得这样的爱情才是爱情,与物质无关,只讲究真心。凭心而论,我觉得两人一旦签了婚前协议,从签字的那刻起就已经分心了,根本无从谈起对家庭的归属感,经营感情本就不是件容易的事,当物质财富高于一切时,只会让它变得更加复杂。我不想过那种分了心的生活,我渴望简单幸福的生活,不希望内心因为物质方面的事情被弄得总是波澜起伏的。我家境不好,可男友家境很富裕,所以我未来的公婆一直觉得我看中的是他们家的经济条件,一点都不认可我这个儿媳。我是个自尊心很强的人,我大学毕业,有工作,有取心,不想让人看扁,要不是因为我们真的.很相爱,我可能真的一气之下放弃这段感情。为了证明我不是贪慕虚荣的女人,我特别在结婚前主动提出签署婚前协议,把婆婆家提供的房子、汽车,还有一间小工厂都记下了老公的名下,我就是想用实际证明,我爱的是老公这个人,不是他的钱,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我的婚前协议是我们真心相爱的最有力证明。A:协议的组成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归属约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1、婚前协议写明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2、婚前协议要明确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方和女方需要把财产分类,分成男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财产和可疑共同使用的财产等;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要写在婚前协议上,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4、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跟时间要标明确;5、男女双方必须在婚前协议上签字并写上日期。A:关于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是否公证自己决定。另外,公民不可作公证人,要公证的须到公证处进行。婚前协议篇【第二篇】房产赠与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为赠与房屋,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一、甲乙双方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私有房屋的1/3产权无偿赠与给丙方。甲乙双方保证赠与给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二、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1/3产权。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负责。三、甲乙双方赠与房产给丙方的条件为:丁方对丙方受赠的房产不能擅自占有和使用,并且承诺除为丙方的利益外,不得处理丙方的财产。四、除非四方一致同意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一)甲方或一方任意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的,需按照房产的1/3产权的实际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支付丙方。(二)丁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需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元。五、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六、本协议公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为六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一份提交公证机关,一份提交房产登记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名:乙方签名:身份证编号:身份证编号: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丙方签名:丁方:签名身份证编号:身份证编号: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婚前协议篇【第三篇】婚前财产协议(房产)甲方:XX,身份证号码:乙方:XX,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为了更好的维护结婚后的家庭生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家长分别资助资金给自己的子女,作为购买不动产(以下简称“商品房”)的首付款,具体资助金额如下:1甲方家长出资_万元人民币,本资金作为甲方家长对甲方的个人资助,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2乙方家长出资_万元人民币,本资金作为乙方家长对乙方的个人资助,属于乙方的个人财产。二、商品房的物业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商品房的购房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商品房的产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商品房的按揭贷款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六、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在方名下,该商品房为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七、该商品房由甲乙双方共同居住,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对该商品房的居住权。八、因商品房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归于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九、所购商品房的转让、抵押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单独转让、抵押该商品房的,必须对对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该商品房当时市场总价的百分之二十;该赔偿款为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十、若购买商品房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结婚或离婚的,则商品房归方所有,由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房屋贷款,方有权单独转让、抵押该商品房;方须对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方所占该商品房的按份份额。补偿完毕后,方丧失对该商品房的居住权,未经方同意方不得继续居住在该商品房内。十一、若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导致该商品房灭失的,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由第三方对前述商品房的灭失进行赔偿的,赔偿款由甲乙双方按照各自对该商品房所占的份额比例来分割。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婚前协议篇【第四篇】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准离婚夫妻如此发问。虽然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说,婚前协议是以玩笑形式签订的,但是,走到对簿公堂这刻,法律并不一定会接受这个说法。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相关知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男女在婚前对财产所作的婚前协议在离婚时可以适用。因此,可以这么说,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有效的,前提是双方自愿签订。一、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二、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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