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算法——国家会计法•预算法基础理论•预算实体法•预算程序法第一节预算法基础理论一、预算概述(一)预算概念——经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政府在财政年度内的财政收支一览表。(二)预算年度——实行公历年(11)(旧10)(三)预算体系1、设立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预算体系构成(3)(旧2)●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镇预算3、各级预算的组成中央收入预算(1)中央预算的组成中央支出预算中央本级组织的收入中央收入预算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中央支出预算中央各部门的支出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补助(2)地方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总和本级政府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3)各部门预算的组成——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二、预算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概念——国家制定的关于预算活动中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预算法的调整对象(讨论)(2)——在预算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三、预算法历史(一)他国(二)我国1、清宣统二年:《十九信条》2、中华民国:《天坛预算法案》3、建国以来(1)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2)1951《预决算暂行条例》(3)1991《国家预算管理条例》(4)1994《预算法》四、预算原则(3)(4-6)(讨论)●财政收支平衡(5)(3)(讨论)●预算活动法定原则●贯彻执行政府方针政策●坚持统一、真实、公开(查阅)荐:詹姆斯·M·布坎南阿道夫·瓦格纳王绍光《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赤字中的民主》五、预算法的作用(一)美国(《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1、“进步时代”之前一笔烂账2、“进步时代”之后《预算与会计法》(二)我国1、“公共财政”之前(1951《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2、“公共财政”之后(200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节预算实体法一、预算管理职权(一)各级权力机构的职权1、最高权力机构的职权(1)全国人大的职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人大常委会预决算不适当的决议(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2、地方权力机构的职权(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预决算不适当决议●撤销本级政府预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3)乡、民族乡、镇的人大职权●审批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预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二)各级行政机构的职权1、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职权(1)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3)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4)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5)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6)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7)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8)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9)向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2、各级地方行政机构的职权(1)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2)向本级人大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3)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4)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5)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6)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7)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8)向本级人大、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职权:(1)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向本级人大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4)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5)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6)向本级人大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财政部预算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职权(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四)各部门的职权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3、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五)各单位的职权1、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二、预算收支范围(比较草案)(一)预算收支分类的概念——对政府预算收入和支出进行类别和层次划分,以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是编制政府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以及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明细核算的重要依据。(二)现行预算法预算收支范围1、收入范围(1)税收收入(2)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2、支出范围(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三)现行预算收支范围的问题1、与政府职能转变不相适应2、不能清晰地反映政府职能活动3、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受到制约4、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弱化5、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际通行做法不适应(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政府收支分类1、收入分类(1)税收收入(2)社会缴款(3)赠与(4)其他收入2、支出按功能分类(1)一般公共服务(2)国防(3)公共秩序和安全(4)经济事务(5)环境保护(6)住房和社会福利设施(7)医疗保障(8)娱乐、文化和宗教(9)教育(10)社会保护3、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1)雇员补偿(2)商品和服务的使用(3)固定资产的消耗(4)利息(5)补贴赠与(6)社会福利(7)其他开支(五)预算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原则1、公开透明2、符合国情3、便于操作(六)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1、收入分类(1)税收收入(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非税收入(4)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5)债务收入(6)转移性收入2、支出按功能分类(1)一般公共服务(2)外交(3)国防(4)公共安全(5)教育(6)科学技术(7)文化体育与传媒(8)社会保障和就业(9)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0)医疗卫生(11)环境保护(12)城乡社区事务(13)农林水事务(14)交通运输(15)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16)其他支出(17)转移性支出3、按支出经济性质分类(1)工资福利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4)对企事业单位补贴(5)转移性支出(6)赠与(7)债务利息支出(8)债务还本支出(9)基本建设支出(10)其他资本性支出(11)贷款转贷(12)其他支出及产权参股附“12本账”(少部分账本)1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2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3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4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5中央财政国债余额情况表6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7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8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9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表10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1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12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支表第三节预算程序法一、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准备1、修订政府预算科目和预算表格2、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3、拟订计划年度预算收支指标4、颁发编制预算草案的批示和具体规定(二)预算编制时间(新29条)1、预算年度开始的5个月前(原:“按时”)2、预算管理周期问题(1)我国多年做法(2)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3)他国的做法(三)编制方式——复式预算(26比31)(四)编制依据或方法●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25比33)(五)预算收支编制要求1、预算收入编制应当(36比29)——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真实2、预算支出编制应当(37比30)——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3、收支差额的安排(1)余额的安排(41比34)●上年节余可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用于下年必须的预算支出(2)赤字的安排(34-35比27-28)●赤字管理权限:中央与省级政府●赤字限制中央赤字:资本性支出地方赤字:公益性、资本性支出4、安排充足的扶助资金、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扶助资金——用于经济不发达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38比31)预备费——用于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1%~3%)(39比32)预算周转金——为调剂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按支出总额一定比例设置的周转金。(40比33)5、关于部门预算编制(问题)(1)部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具体用途,分别编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2)部门预算应当将预算年度内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列出;(3)部门预算的结余应当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反应,并按照规定使用。崔运政:《当前我国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六)预算编制程序:两上两下1、中央预算草案的编制程序2、地方预算的编制程序3、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二、预算审查与批准(一)初步审查1、主体和时间主体:各级权力机构下设财经委时间:中央预算为人大的45日前地方预算为各级人大30日前县级主体和时间:主体: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时间:人大30日前2、初步审查问题的处理(1)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征询意见。政府有关预算部门应当对本级人大会财经委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在15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财经委。(二)报告预算(每年3月份)1、中央预算报:全国人大2、地方预算报:本级人大(三)预算再审1、再审权力主体:各级人大2、再审事宜(1)各级人大财经委应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预算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2)大会主席团根据预算审查结果报告,提出预算决议草案,印发代表审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预算草案即获通过。(3)会议期间议案处理●主体:有提议案权的单位或个人●时间:在大会审议预算议程结束前●修正案的处理:命运握在大会主席团(四)未获批准预算的处理1、审批权:本级人大授权其常委会2、预算草案报告未获批准的,由各级政府进行修改,并在20日内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五)预算备案与修正1、预算备案(1)设立预算的乡政府应及时将经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及时将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2)国务院将省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预算修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六)预算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