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本外币现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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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本外币现金池虽然通过资金归集由专业资金管理部门统筹管理集团流动资金对提升公司价值的积极意义已经得到集团企业的普遍认可,但如何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一套广泛适用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资金管理方面任何违规操作都可能存在极大风险甚至造成巨额损失;另一方面,中国的政策环境正在不断变化之中,尤其外管政策方面的放松使得跨国公司的司库们看到了在中国实现区域资金集中以更好地配合其全球财资管理战略的希望。跨国公司的司库们既不愿意由于自己的疏忽或激进在营运资金管理方面出现政策风险,又迫切希望将企业在国外比较习惯的资金管理模式在中国实现本地化应用。同样,对于资金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商业银行而言,在尽可能地为跨国公司提供高效的资金管理服务以帮助其提升股东价值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应对监管政策变化的挑战。本文将讨论国内银行应如何在政策许可的框架内,帮助跨国公司在中国地区建立一个真实的现金池结构,并通过现金池结构的建立在中国实现人民币及外币资金的集中管理。什么是现金池及其存在的价值在现金池结构安排中,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这样做通常有几个好处:变外源融资为内源融资,减少利息支出。在现金池安排中,通过集团现金的二次分配,账户资金盈余的成员单位的现金自动转移给现金不足的其他成员单位,这样可以减少现金不足成员单位外部融资的需求,对整个集团而言降低利息费用。改善流动性管理,增加收益。多余的现金被集中起来,因而可以更有效地进行投资理财...提高现金透明度,加强控制。对于受美国《沙宾法案》或欧盟的《公司法》第8号令约束的跨国公司而言,现金池安排促使财资业务操作集中化,将有效支持这些跨国公司的司库们明确内部控制责任和加强内部控制效力。现金池示例假设一个集团公司ABC,由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构成,A公司日均盈余800万元人民币;B公司日均透支500万元人民币;C公司日均透支200万元人民币。三家公司的银行为所有的贷方余额支付年利率2%的利息,对所有的借方余额收取年利率5%的利息。下表说明建立一个现金池结构会如何使集团受益:因此,引入一个理想的现金池结构将极大改善集团的利息收支状况。在中国建立现金池结构需要关注的政策问题关于公司间借贷现金池结构的建立将导致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真实(物理)转移,这种转移如果没有贸易背景支持就会形成为公司间借贷,而公司间借贷是中国的《贷款通则》所明文禁止的。如果成员单位间存在贸易背景或许会使问题简单一些,但要做到现金池结构下每笔资金划转都能对应相关的贸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即便采用提前--拖后收付技术处理也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因此,建立一对一的委托贷款体系成为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关于外汇管制由于中国外汇管制的存在,如果要建立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确切地说,2004年上半年以前,中国境内外汇资金流动受到严格限制,既不允许外币计价,也不允许非同名企业间的外汇无因流动,建立外币现金池是缺乏政策支持的。2004年10月,国家外管局出台了104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进行外币委托贷款,国内创新能力较强的银行开始探索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外币现金池服务,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招商银行为GE中国上海总部设计的集中其境内成员单位美元资金的现金池安排,它不仅是中国境内建立的第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而且其业务模式的成功推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政策的出台。2005年10月,国家外管局颁布浦东九项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本地外币现金池。政策的局限性就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无论是人民币或外币,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建立现金池结构基本都是可行的,但并非解决了所有的问题。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予以禁止,因此,中国上市公司如果要加入现金池必须非常谨慎。此外,浦东九项措施虽然给予了在中国建立外币现金池的政策支持,但仍然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对外币现金池账户结构和使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而且公司若要建立外币现金池还需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设置合适的现金池账户结构跨国公司要在中国建立现金池结构,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合作银行。由于现金池安排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开设账户,所选银行的机构网点与成员单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是总部应该考虑的问题。合作银行确定后,不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资金管理中心需要在该行开设现金池主账户,成员单位也要根据业务需要选择该银行机构网点开设账户,对于人民币只需开设一般结算账户即可,而对于外币则需要为每一个经常或资本账户对应开设一个委托贷款专户,用于委托贷款的核算。一对一双向委托贷款关系的建立账户结构设置完成后,紧接着就需要在主账户与成员单位账户之间建立一对一双向委托贷款关系。一对一是指委托贷款仅在集团总部与某一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不同成员单位之间不建立委托贷款关系;双向则是指既可以由集团总部向成员单位贷款,也可以由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贷款。当然,如果集团公司只是归集资金而不考虑成员单位资金使用的话,也可以只建立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发放贷款的单向委托贷款关系。无论是双向或是单向,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都要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建立委托贷款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件,而银行要做的则是将相应的委托贷款关系固化在现金池系统中。如何确定委托贷款的利率、期限和金额委托贷款利率通常由客户确定,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上存或下借资金的利率可以不同,银行通过自己的网银系统为集团提供在网上设置或维护委托贷款利率的便利。集团总部设置的委托贷款利率,既要对所有成员单位都有足够的吸引力,又不应与市场利率相差太大,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转移利润而带来税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成员单位上存集团总部的资金利率应适当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下借资金的利率应适当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委托贷款额度的期限与委托贷款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额度期限设置相对较长,这样可以减少额度到期后为建立新的委托贷款关系再重新提交相关文件的麻烦,建立一个比如10年有效的委托贷款循环额度是合适的。而在预先设置每笔委托贷款的期限时要考虑两个矛盾:一方面集团及成员单位可能并不希望现金池结构下的委托贷款由于贷款期限过长在报表上显示为长期投资,另一方面又存在贷款期限太短导致贷款到期后借款方无法及时清偿的问题,因此,委托贷款期限先定为1年但可自动展期的设计应该是最佳的。关于委托贷款的金额也有两个概念,即委托贷款循环额度与委托贷款期间的实际余额。为了确保任何时点同方向所有未结清的委托贷款余额之和不大于对应的委托贷款循环额度,委托贷款循环额度通常会设置大一些。这里不必过多担心签订一个总金额较大的委托贷款循环额度的委托协议会带来更多的合同印花税负担,因为从实践上看,通常都支持仅依据委托贷款的实际最高余额来缴纳印花税。比如某一成员单位在委托贷款协议中给予集团总部的委托贷款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但在委托贷款期间集团总部实际向该成员单位贷款余额最高时仅为1亿元人民币,则集团总部只需对这1亿元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即可。委托贷款核算原则现金池结构下集团总部与成员单位之间每笔资金划转都是采用委托贷款放款或委托贷款还款的方式进行,为了核算和对账方便,一般会遵循先还款后放款和先借先还两个原则,这样在任何时点集团总部与某一成员单位之间都只会实际存在同一方向的委托贷款关系。如何实现现金的集中在现金池结构下,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的现金集中是借助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自动实现的,这也对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每日成员单位账户资金自动上划到集团总部开设的现金池主账户,资金上划后成员单位账户保持零结余或目标结余。资金上划的频率通常每天一次,在预设的固定时点执行,银行也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实现一天多次的自动划款。成员单位日间透支现金集中到集团总部后,可能导致成员单位第二天日间支付能力不足。一般而言,提供现金池服务的银行会为成员单位提供日间透支支持,保证成员单位日间的正常支付。当然,银行为成员单位提供日间透支需要集团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事先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集团总部担保的额度要求大于或等于所有成员单位日间透支额度的总和。在集团总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集团的资金管理者可以根据现金预算合理分配成员单位的日间透支额度,银行通常不会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金池结构对加强集团企业内部营运资金的预算管理有积极意义。成员单位的日间透支会由集团总部开设的现金池主账户在日终自动向成员单位账户划拨相应的资金来全额归还,因此该透支是不用向银行支付利息的。主动拨付或收款在突发情况下,成员单位可能需要超预算(日间透支额度)对外支付,需要集团总部人工主动发起从现金池主账户向成员单位账户的拨款。此外,集团总部也可能在固定划款时点以外主动上收成员单位的账户资金以满足某种应急需要。这种临时性的拨付或收款一般都可以由集团总部资金管理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服务在网上操作完成,银行系统足以保证这类划款资金实时到账。现金池业务流程图利息、税务和费用问题现金池结构下委托贷款的发生和归是比较频繁的,如果每笔委托贷款还款时都进行对应的利息划拨,显然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账务处理负担。因此,确定一个固定期间,如每季度,统一进行一次利息划拨会比较合适。在确定的结息日,银行系统自动将利息在成员单位账户与主账户之间进行划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结算的是一个期间内所有委托贷款的利息,而且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上存和下借的利息是分别统计的,因此结息日可能存在利息在某一成员单位账户与主账户之间的双向划拨。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与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获取委托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轧差结算,原因就是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必须按规定支付营业税。利息收入营业税与前面提到的合同印花税共同构成了委托贷款现金池业务的税务成本,这是跨国公司在选择建立现金池结构时应该事先考虑的因素。与印花税主要由企业申报缴纳不同,根据中国税法有关规定,委托贷款营业税应由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代为扣缴。除了税务成本外,跨国公司建立现金池结构还需要向提供服务的银行缴纳一定的费用,比如委托贷款手续费或账户管理费。如果跨国公司与提供现金池服务的银行合作比较密切的话,通常费用不会太高。总结经过多年的努力,对跨国公司而言,在中国建立本地化的现金池结构以便更好管理其在华投资已经不再是梦想。无论是人民币或是外币现金池,一对一委托贷款关系引入后使得原来可能存在的法律或政策问题迎刃而解。不仅如此,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建立的现金池结构在支持跨国公司集团总部与成员单位之间实现内部计价的表现堪称完美,可以有效地帮助跨国公司在其内部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在技术层面上,中国地区商业银行的IT支持系统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建立一个高度自动化的现金池结构的要求;招商银行更是在实践上展现了专业现金管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能力,如招商银行与GE、爱立信、松下等大型跨国集团的现金池业务合作,都是业界成功的典型案例。随着中国政策环境的进一步开放,以及跨国公司的司库们对在中国如何建立现金池结构认识的加深,现金池将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地区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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