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湾企发〔2009〕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为规范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使用工作程序,加快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国土资源房管局、规划局、劳动局等部门起草了《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实施。二○○九年五月十一日2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意见〉实施细则》(青湾企发〔2008〕8号)等文件规定,建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以下简称资金平台),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局设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收支。第三条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主要来源于搬迁企业土地公开出让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平台资金支出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主要用于搬迁企业土地补偿(含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费用等支出)、土地前期整理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有关费用、3规划论证费用、投资补助、组团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搬迁企业享受各项搬迁政策原则上以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评估等费用后的数额为限,特殊情况的超出部分需补助的报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搬迁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工资、医疗费、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集资款和解决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保障欠费的具体时限。第五条平台资金的监管由市搬迁领导小组负责,职工安置、欠薪欠费支出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土地补偿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搬迁企业;投资补助、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工业搬迁企业和重点功能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第三章重点组团区域内征地补偿、土地开发支出第七条列入市政府指定的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按照4“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第八条土地补偿费用由前期运作公司根据企业资金需求和土地评估结果,合理确定付款数额、付款时间和拆迁腾地时间,并与企业签订收地协议,报市政府审批,由前期运作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企业启动资金。前期运作公司与搬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后,向搬迁企业垫付不低于搬迁补偿费用30%的资金,在搬迁企业腾出土地进入储备后,再向搬迁企业垫付不低于20%的资金。第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受让人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将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转入资金平台,其中85%部分专项用于成片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前期运作公司负责搬迁补偿、按照银行统贷利率垫付搬迁补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规划论证、测绘勘察、评估、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的支付清算。其中,在前期规划论证中,日照分析设计、环评和因生产造成土地污染而进行的修复等费用应由搬迁企业负担,由前期运作公司垫付,从企业土地补偿资金中扣除。土地前期开发单位负责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费用的支付清算。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其垫付的公告、招拍挂代理、看管等费用的支付清算。5第十一条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将有关费用核算汇总后,分别向市财政局提交费用核算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后,从资金平台直接拨付到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第十二条前期运作公司收益,从土地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费用后的85%部分中,扣除搬迁补偿、按照银行统贷利率垫付搬迁补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规划论证、土地评估、土地测绘勘察、规划设计、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费用后净收益的5%确定,从85%包干使用资金中列支。若没有净收益或净收益的5%部分不足以弥补前期运作公司运作成本时,差额部分经审计确认后予以补偿,并可考虑前期运作成本,经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范围内确定适当比例,作为前期运作公司的收益,成本补偿及收益从政府土地净收益中列支。在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完成基础设施工作任务,经市搬迁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从资金平台拨付给前期运作公司。第十三条企业负担的启动资金利息,从收到资金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统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达到土地储备条件完成交付,后续利息分两个阶段,在储备中心通过招标选择土地前期开发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期间的利息,从土地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费用后的85%部分中负6担(因企业原因影响土地出让的除外);在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的利息从政府土地净收益中列支。第四章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征地补偿第十四条重点组团区域外的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收地、统一补偿、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第十五条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依据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搬迁企业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编报搬迁企业土地储备资金年度预算(含贷款)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企业资金需求和土地评估结果,经市搬迁领导小组审核后,与企业签订收地协议,明确土地补偿付款数额、付款时间和拆迁腾地时间,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协议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支付企业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土地评估总价款的50%,如确需增加的,应经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七条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受让人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有关费用后转入资金平台。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提报的清算申请及相关资料,对搬迁企业土地补偿进行审核清算后,将补偿总额拨付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扣除日照分析设计费、环评和因生产造成土地污染而进行的修复等费用已支付企业的启动资金本息后支付搬迁企业。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垫7付的规划论证、评估、测绘(勘察)、规划设计、公告、招拍挂代理、看管等费用在土地供应后向市财政局据实结算,从政府土地净收益中列支。第十九条若企业土地需要深化落实规划条件,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在征得企业同意后可委托专业公司代行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其所需专项业务经费,可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不高于4‰的比例,由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商确定,从被收地企业土地补偿费用中列支。第二十条企业负担的启动资金利息,从收到资金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统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达到土地储备条件完成交付,后续利息从政府土地净收益中列支(因企业原因影响土地出让的除外)。第二十一条重点组团区域外由市政府确定的单个或成片开发区域,由市政府选定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运作公司的,经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对前期公司的运作成本经审计确认后予以补偿,并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范围内确定适当比例,作为前期运作公司的收益,成本补偿及收益从政府土地净收益中列支。在前期运作公司完成搬迁任务后,经市搬迁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从资金平台拨付给前期运作公司。第五章投资补助第二十二条搬迁项目竣工后,搬迁企业向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青岛市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表》。市财政8局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按市搬迁领导小组确定的补助额度,从资金平台拨付企业。第六章企业搬迁项目贷款贴息第二十三条贴息范围。搬迁企业为化工企业或搬迁有困难列入市计划重点项目的企业。第二十四条贴息标准。2009-2013年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各企业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其中,化工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亿元,搬迁有困难列入市计划重点项目的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亿元,各企业贴息年限均为2年。第二十五条贴息申报。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须向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第二十六条审核与拨付。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市财政局按市搬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从资金平台拨付企业。第七章重点功能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第二十七条贴息范围。平度新河化工重点功能区新开工3亿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第二十八条贴息标准。市财政2009-2010年每年对项目贷款,给予100%贴息,2011-2013年按照50%贴息。9第二十九条贴息申报。平度市政府向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以下材料:1、《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及汇总情况;2、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3、项目贷款协议、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第三十条审核与拨付。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市财政局按市搬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从资金平台拨付平度市财政局。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获得资金平台专项扶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第三十二条各用款单位要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土地补偿补助以及搬迁补助、项目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市搬迁领导小组、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搬迁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合法、合规、有效使用。第三十四条搬迁项目、重点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等贷款贴10息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搬迁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搬迁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扶持资金。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的补偿、补助、贴息资金,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有关资金补偿、费用列支等政策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搬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青岛市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表》2、《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主题词:经济管理搬迁资金办法通知11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5月11日印发12附件1青岛市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表填表单位:填表人:填表日期:单位:万元、万美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申请财政资金经济效益(预计)备注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自筹及其他搬迁补助资金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出口创汇13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项目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信用等级14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基本情况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搬出地址搬入地址搬迁贷款计划项目贷款贷款额度贷款起止日期贷款银行贷款利率实际支付利息申请贴息金额贷款用途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