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高福岭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房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福岭,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原系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信用社家属楼1-301号;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2年7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3)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福岭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0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3年7月17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2003年9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以对违法票据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据金融票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辉、宋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福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福岭在任房山区南尚乐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1月,指使、授意本单位职工刘春等人,对黄志国(男,46岁,在逃)经营的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铁山加油站签发的8张空头支票,共计11972845元人民币予以付款,造成该款至今不能归还。被告人高福岭在任房山区南尚乐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01年至2002年5月,未经贷款调查直接批准或未履行贷款手续直接向黄志国经营的北京志国商贸有限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司、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7150000元人民币,向李富经营的北京富强工程部发放贷款200000元人民币,向个体户王宏新发放贷款600000元人民币,共计795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800000元人民币,其余贷款至今不能归还。被告人高福岭在任南尚乐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01年12月将本单位支票质押到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涿州凯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经理许金明贷款担保,许金明从信用社贷款200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许金明将贷款归还。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福岭予以惩处。在审理中,被告人高福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农村信用合作社于1998年3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经济性质为股份制(合作)。被告人高福岭于2000年5月至2002年6月间任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信用合作社主任。2001年,高福岭通过北京富强建筑工程部(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岳各庄镇岳各庄村西)经理李富与黄志国相识。黄志国于1991年注册成立了北京志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志国及其妻胡秀兰,法定代表人黄志国。2001年8月27日,北京志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尚乐信用社申请开户,帐号为1017000103000006064。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黄志国之子黄岩,股东为黄岩、胡秀兰。2001年9月5日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尚乐信用社申请开户,帐号为1017000103000006089。北京市房山铁山加油站原为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山口村经济联合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集体所有制企业,2001年9月1日北京志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口农工商公司签定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自200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每年交纳租金4.5万元。2002年8月8日双方终止了合同。2001年9月28日北京市房山铁山加油站向南尚乐信用社申请开户,帐号1017000103000006458。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农村信用合作社于1998年3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经济性质股份制(合作)。(2)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证明证实,高福岭自2000年5月至2002年6月间任南尚乐信用合作社主任职务。(3)证人李富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高福岭与黄志国相识的时间及经过。(4)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开户申请书、房山区财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证明了被告人黄志国经营的上述公司情况及在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开户的时间、帐号以及其他情况。(二)2001年10月份,被告人高福岭与黄志国预谋后,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1月间,指使、授意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农村信用合作社刘春等人,对黄志国(男,46岁,在逃)经营的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铁山加油站签发的8张空头支票,共计11972845元人民币予以付款,造成该款至今不能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黄志国的证言证明,2001年他通过李富介绍认识高福岭后,在南尚乐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了四个帐户,分别是北京志国商贸公司、北京银创公司、铁山加油站、京霞油品厂,是会计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秀英去办的手续,平时公司里的支票由会计保管,使用时由他签字。每次他的单位在用款时,都要提前几天对高福岭说,用多少划拨多少,有时候必须及时还上。2001年10月份,他和高福岭打招呼要使用短期借款,高福岭说短期贷款需要时间,如果用款数额不大可提前一两天说,1000万左右的资金随时都能解决,这样他先后向中庆志合公司、燕山燕联物资装备公司、北方长安汽车俱乐部、北京信风商贸公司、燕山鑫海化工公司、燕联石化产品储运中心等几家单位先后开出了8张空头转帐支票,共发生短期借款1000多万元,高福岭让他尽快把钱还上,并通过朋友关系借来一笔款先把他的帐给顶上了。(2)原南尚乐信用社副主任刘春的证言证明,2001年8月27日,高福岭拉来一个存款户,户名是北京志国商贸有限公司,高福岭说过该存款户能给信用社带来1000万元存款。此后高福岭又拉来几个存款户,分别是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房山京霞油品厂、北京市房山铁山加油站。开户时间分别是2001年9月5日、9月6日、9月28。刚开户时,这些存款户信用还不错,到9月中旬开始出现空头支票,没做退票处理,是高福岭通过王建洪办的,当时王建洪是会计。后来,会计组的另一名会计武博找到她说高福岭不让退空头支票,就是上述4个存款户其中之一,具体哪户想不起来了。她就去找高福岭,高福岭说不用她管,由高福岭负责找钱补上。有关这事,她多次找高福岭,但高福岭总是不让她管。2001年10月29日,工作人员已将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3张空头支票(票号XVI02660223、金额30万元,出票日期2001年10月25日;票号XVI02660217,金额350万元,出票日期2001年10月25日;票号XVI02660222,金额330935元,出票日期2001年10月29日)随交换送到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但高福岭又亲自去营业部将这些支票取回,于次日将这些票据给了王建洪。这样一来,营业部就把上述3笔款从南尚乐信用社存款帐户中划走,给银创公司垫了款,因为银创公司帐上根本没钱,开出的是空头票。象这样的情况还有两次,是北京市房山铁山加油站签发的空头支票。总计是1000余万元。由于高福岭未让退票,形成了信用社资金为私人客户垫付这一事实。到2001年年底,高福岭从涿州找来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个叫吴振华的存款户,存款2000万元,款项收妥后,高福岭让王建洪把给吴振华开的存款单换掉,换成了一张铁山加油站395万元,一张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413.1万元,一张吴振华791.9万元。现在吴振华的钱还没有还完,还欠850万元,后来房山区信用联社发现这事,由于客户是高福岭找来的,每次客户来都直接找高福岭,手续方面的事都是高福岭安排王建洪办,因为他们2人关系特殊,高福岭是王建洪的姐夫,根本就不通过她,她多次退过上述4家客户的空头支票,并多次找高福岭,高福岭说不让她管。(3)南尚乐信用社信贷员王建洪的证言证明,2001年8月份,他是内勤,与武博对面办公,后来知道有个女的叫胡秀兰在他们单位开过帐户,第一个是北京志国商贸有限公司,第二个是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个是北京市房山铁山加油站,第四个是北京市房山京霞油品厂。法人代表是黄志国,他们开了户以后开始的情况还比较正常,存钱也能按时存。到2001年9月份时,黄志国的户出现空头,一共有七八笔,一个是银创的户,另一个是铁山的户,每户三四笔。直到2001年12月28日左右,吴振华来到信用社存款2000万元,刘春拿来存单办手续,他和刘春把这笔款分别给黄志国、吴振华存上了。(4)南尚乐信用社计帐员武博的证言证明,2001年8月底左右的一天,北京志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到南尚乐信用社开立了帐户,时间不长,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京霞油品厂、北京市房山铁山加油站也分别在南尚乐信用社开立了帐户,开了以后就发生业务,2001年9月份,北京志国商贸有限公司出现空头支票。2001年10月29日,高福岭打电话问是否有3张空头支票。他说有,高福岭不让退票,他把情况向刘春汇报了,刘春打电话找高福岭说如果找不回款,下午2点就退票,并开具了退票理由书,也给对方银行发了退票传真,高福岭打电话找到刘春,双方语气比较硬,高福岭的意思是说别退票,能找到款,刘春说不行,票已经退了。后来高福岭去联社把退的票给拿回到南尚乐信用社,让刘春把退票给了王建洪。2001年11月2日高福岭又打电话问有没有黄志国的退回支票,让他拿着支票去高福岭办公室,说这不用他和刘春管,让把票给王建洪,以后凡是有黄志国的退票都交给王建洪。200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年10月29日,信用社有一张退票已经到了良乡联社营业部,高福岭又把退票追回来让他充帐。他说这样做不符合手续,高福岭说他不充帐让王建洪充,他的上级主管是刘春,但高福岭是信用社的一把手,说了算。(5)南尚乐信用社主管会计高春艳的证言证明,2001年10月份信用社的帐是平的,到11月份的时候,从结算资金科目上反映出有退票。(6)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0月25日签发的支票1张证明,支票金额为30万元,支票号码ⅩⅥ02660223,收款人中庆志合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陈洪忠),付款行房山南尚乐信用社。(7)北京中庆志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尹淑平的证言证明,因银创公司老板黄志国与他们单位的经理陈洪忠不错,2001年10月25日,黄志国因急等用钱开出一张南尚乐信用社的转帐支票,让他们单位给换了一张带密码的工商行即时通兑的支票。2001年10月29日银创的转帐支票30万元划入他们中庆志合的帐户。(8)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0月25日签发的支票1张证明,支票金额为350万元,支票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