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复习大拼盘--法律法规目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法治-监管-保护-预减事故-制裁犯罪)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2、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五个门类:一是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二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有基础法(安全生产法)、专门法律(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标准化法);三是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是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五是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六是安全生产标准: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七是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185个国际公约中的23个,其中4个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4、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8类)一是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二是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是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四是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已批准的ILO《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五是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铁路方面:《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民航方面:《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道路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上方面:《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方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六是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七是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八是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第一节总则★5、《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加强监管-防减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6、《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7、安全生产工作方针:(№3)“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8、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10)制定国家标准的主体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9、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6)▲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安全职责(6条):(№1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度-投入-督查-预案-报告事故)★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19)“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1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4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42)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5、从业人员的权利:(№45-№48)1)有对安全生产中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2)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的权利;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安全保障权);6)受到生产安全事故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权)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请求权)。★16、从业人员的义务:(№49-№51)遵规守章,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四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9)“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6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6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65)▲19、监察部门的职权:(№61)“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2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5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定义: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68)□22、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6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3、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7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2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7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72)★25、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依据: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得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6、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7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