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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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5篇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意义。下面是网友分享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5篇”,欢迎参考下载分享,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第一篇】(3)每学期要组织学生看一次安全教育录像;出一期安全教育黑板报;上一堂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课;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演练;进行一次溺水儿童抢救演练;全面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自查。2、教育教学安全:(1)各科任教师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学生,积极研究学生的心理、生理变化,加强心理辅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2)由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各班都要周密考虑,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各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来,不能有丝毫的大意。(3)加强对各班各室的用电管理,不准私拉电线,乱接开关。(4)育课及其它室外游戏,教师应全程监督学生的活动。2/16活动量较大的要向学生讲清要求,问清学生能否参加,不得勉强。3、交通安全:(1)各班主任应把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作为每天必讲内容,在假期要教育步行、骑车的同学靠右行、靠边行。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第二篇】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让我们全体师生积极行动起来,人人讲安全,个个关心安全,时时处处绷紧安全这根弦,为把我校建成安全、文明校园而努力。五、学校各月主要安全工作及活动安排:时间工作重点工作措施预期教育效果2023年九月1.开学前校园安全排查;2.上好“开学安全第一课”;3.防溺水安全第一预警教育;3.启用校门安全警示牌,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事故的安全预警教育;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第三篇】当了一学期的班主任,根据上年的'安全工作总结,对于本学期的安全工作制定以下计划。安全问题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我们学校都是头等大事。3/16所以,我们学校在机制上成立了安全办公室,有安全办主人专人负责安全这一块。我们学校的学生几乎遍布定海区各地,所以我们学校有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也很关键。学校每学期开学,都要和相关人员签订相关的安全职责状。班主任安全职责状、值周老师安全职责状、跟车老师安全职责状。各种职责的签署,是督促每个老师及时做好自我的分内之事,督促每个老师更好的关心学生的安全问题。所以,本学期,对于安全职责状的签署,我会及时的签好,不去拖拉搪塞。职责状的签署,会让自我更加关心学生的安全问题,努力做好每一个细节工作。周一到周四的放学前十分钟安全夕会课,每一天都要给学生重复那些重复过很多的安全问题:饮食安全、交通安全、学校的课间安全、假期安全……每一天的安全夕会课必须会做好相关记录,随时恭候校委会的检查。其实,我们都清楚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仅仅仅局限于十分钟的安全夕会课,所以,本学期,只要发现安全问题,就就应及时告诫学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此外,本学期的每周我都会定一个安全主题,哪怕重复也能够,就怕疏漏。我们学校乘车的学生有300多人,并且大多数都是低年级的小学生。在乘车的过程中,挤挤碰碰是在所难免的事,有的时候就因这种小的摩擦而大动干。所以,本学期做为学校的跟车老师,在乘车安全这一块,要格外注意。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对老师还是很尊敬的,对跟车老师的话还是言听计从的。但是,4/16有极个别的高年级学生,顽固、叛逆、不听老师教导,甚至和老师顶嘴动手。做为老师,我们不能对学生动用武力,我们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每趟车都设路队长,期望我们的值周教师在路队长的配合之下,在校车回来之前,排好队,管好纪律。这样,我跟车老师就能够简单一点了。我们学校的学生有点淘气调皮,我会在班级内部成立一个安全小组,负责监督巡查本班学生的课间安全。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向老师汇报。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做为班主任要第一时间到现场,不论手头工作多重要,学生的安全是我们的核心工作。所以,手机要一向持续开通状态,不能发生意外时,找不到人在哪。如果自我无法处理,及时电话或者让学生通知当日行政值日领导或者安全办,及时妥当的处理好每一个细节。这就是我这个学期的安全够不工作计划,如有不当之处,请校领导随时指正与批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第四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5/16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6/16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7/16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8/16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9/16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10/16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11/16(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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