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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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1去年以来,我县全面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为切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于年月份和月份,先后两次组织检查组对公、检、法、司机关以及其下属的所、队、庭、室的办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人员等形式,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当前司法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就如何促进公正司法进行了积极探讨。一、司法工作现状近年来,我县司法部门面对新的形势,能从各自的工作出发,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约束机制,狠抓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积极推进自身的改革,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县公安机关通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在制止、预防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在执法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问题发生;县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积极2/21推进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审判方式改革和执行工作改革,努力构筑“铁案工程”;县人民检察院以“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龙头,在“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检察职能,促进严格执法,推动全面发展”等四个方面取得进展,查办职务犯罪取得成效,办理严打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均有所提高,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调解纠纷,化解了大量矛盾。目前,我县基本形成了学法、守法、用法,打击违法犯罪,宏扬社会正义的法制环境。二、存在问题⒈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个别司法单位对公民的报案求助推诿拖拉,不及时深入侦查,或侦而不结,或伤情鉴定耗费时日,致使群众告状无门。⒉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态度蛮横、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甚至办人情案。⒊一些案件侦查工作不到位。年~月份,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送刑事案件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侦查不全面、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件人,撤回件人。⒋取保候审工作存在漏洞。取保候审案件的续侦、续办工作比较薄弱,取保侯审人员较多,“人保”与“财保”问题在案卷中没有体现,保证金未全部统一交付管理,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侯审的集体研究意见在卷宗上没有体现,甚至有个别案件的取保侯审人未在决定书上签名。3/21⒌暂扣款、退脏款处理不清楚、不及时。有的在操作上区分不清,有的去向情况在卷宗上不明确,有的未随案件做及时处理。⒍执行难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生效的判决难以执行,法院的判决成了“法律白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一定程度上动摇公民寻求司法保护的信心。⒎诉讼成本高,公民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然存在。公民到法院起诉,除了要预交诉讼费外,还需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他开支,经济负担重,耗时又耗费,一部分法律知识匮乏、经济实力差的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放弃诉讼,而采取上访、以恶制恶等方式去讨回公道。⒏个别案件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当事人利益。三、原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⒈司法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没有有效启动起来,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当前司法部门基本都建立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以及案件评查制度、执法人员诫勉制度、首问责任制、执法活动公开和监督制度等一系列保证严格执法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这是司法工作的一大进步,但是,已建立的监督制度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存在只查纠错案而少追究个人责任,只追究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放任一般问题等不正常现象。⒉个别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公正司法的观念不强,缺乏证4/21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办案拖拖拉拉,粗枝大叶,责任心不强,甚至存在“不给好处不办案,给了好处乱办案”的现象,办案质量低。⒊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还较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限。一些公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知如何举证、举哪些证。有的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知如何提起诉讼,或慑于对方权势而不敢诉讼。⒋权力干预,冲击司法独立。一些部门领导从本位主义出发,或从个人利益出发,对司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的干预,有的案件刚着手,说情电话、领导条子就接踵而来,影响了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⒌由于办案经费有限,制约了对一些案件的续侦、续办工作,导致结案率不高。四、对策、建议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是广大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上述问题不仅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影响了广大公民的根本利益,也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司法部门的努力探索和实践,也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⒈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部门掌握着定罪科刑、财产予夺大权,司法人员工作上出现差错,就会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必须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要深入开展5/2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司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掌权就应该要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人民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标准,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从思想上弄清“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二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摆脱特权思想,增强打击邪恶、维护社会正义的浩然正气。三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特别是对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学习,提高依法办案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⒉进一步开展“四五”普法教育。一方面,要将普法工作深入农村,抓好基层法制建设,让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利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纪念日以及结合党政中心工作,通过法律知识讲座、竞赛、法制宣传栏等传媒和手段,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司法部门要结合具体案例,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另一方面,要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和政策水平,特别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滥用权力、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的发生。⒊建立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推行“两制”是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的重要步骤,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它是将执法活动与相关责任联系起来,通过行使职权和责任承担一体化,在机关内部建立起对执法活动的6/21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两制”的落实,能比较明显地解决“分工不清、责任不明、违法不究”的问题。通过执法主体层层分解制订执法责任,使每部法律直至每项条款都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司法人员特别是部门领导在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对落实“两制”重要性的认识,把落实“两制”作为推进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切入点,切实采取措施,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做到以制度管好人,以制度促办案,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⒋强化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公、检、法、司办案工作开展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①要改进案件督查方式,加大案件督查力度,使人大对司法工作的检查督促经常化、制度化。②要开展个案监督,对那些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机关错而不纠或纠而不正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监督。③要落实好案件报备制度。案件报备制度是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的一大创新,该制度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个方面类案件必须每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以便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司法工作动态和热点问题,及时对司法机关开展有效监督。④要多种监督形式并举,县人大常委会除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工作调研外,还要采取视察、质询,必要时成立专案委员会开展监督等形式来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⒌加大案件办结力度,严格案件审查,切实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侦查工作应把着力点放在初始阶段,及时查处案件,收7/21集证据,避免时过境迁,证据消失,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执行部门要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避免法院的判决成为法律白条,使判决真正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⒍正确使用取保候选。取保候审在侦查部门办案过程中经常使用,但要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保而不候”,对案件“候而不审”,甚至影响案件查处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案件的续侦续办,同时要加强对保证金、暂扣款物及退赃款的规范管理,谨防在这个方面出问题。总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就必须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打击邪恶,宏扬正义,努力维护我县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努力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2一、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能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最基层的组织机构,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基层,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司法所也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主要履行党委、政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公证事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8/21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近年来,基层司法所虽然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一些改善,但是人员编制紧缺严重,普遍达不到规范化建设所和每所最少应有2人以上的标准,甚至部分司法所人员被抽调兼职其它工作,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外,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个别司法所配备了部分司法助理员,但从总体上看,缺编缺人情况仍然很严重。(二)办公用房严重不足。部分司法所无独立业务用房,借用乡镇政府办公室一至两间办公,无法落实“三室一庭”规范化建设,满足不了新时期发展的办公需要。(三)司法所队伍管理较弱。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所队伍有的“半路出家”,有的年龄偏大,虽然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是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精神,难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的是新招录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基层实战经验,造成工作被动难以打开局面的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同时,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用人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有的在学习培训上重视不够,流于形势表现。9/21(四)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势。平时少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督促检查工作,教育管理流于形式;部分司法所人员长期懒散,没有责任心和上进心,未按照标准整理规范安置帮教档案材料;有的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效果不理想,在偏远村寨信号不好,导致无法定位,有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不够。司法所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不够,个别乡镇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工作关心支持少,部分司法所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挥职能作用,存在应付心理;特别是乡镇、村居合并后,部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办公场所;司法所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力,深入村居实地指导、检查不够,只是流于电话沟通联系,工作流于形式,大部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达到“六统一”标准,有的没有标牌、标识、印章,制度不完善,调解文书不规范、卷宗不完整等;有的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有所欠缺,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更多是停留在“以情感人、以德服人”的阶段,个别村调解委存在未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调解纠纷、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化解矛盾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六)法制宣传教育措施不力。业务股室平时少开展督促检查工作,部分司法所未制定并组织实施“七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部分司法所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治宣传阵地;大部分司法所普法形式缺乏新意,只重普及而轻效果的普法工作开展形式较为单一,不细分普法对象,形式单10/21调、缺乏针对性。(七)法律服务工作不到位。部分乡镇未成立法律服务所,不能很好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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