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各类假期给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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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类假期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事假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给薪:可不给薪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天数: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尚需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苏劳社[2007]69号《江苏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甲类传染病假天数:不定(视医学观察结果,比如SARS)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婚假天数:1-3天(普通)、13天(晚婚)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丧假天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1-3天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依据:同婚假。产假天数:产前15天、产后75天,合计90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90天。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薪:原工资照发(不扣薪)给薪依据:《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工伤假天数: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24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给薪:受伤前工资不变依据:同上带薪年休假天数: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5天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10天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15天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享受条件:1、连续工作满12个月;2、无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情形;3、享受有薪事假不足20天的;4、工作满1年未满1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2个月的;5、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3个月的;6、工作满2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4个月的。给薪:薪资照给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际该假别的名称就说明了“带薪”)护理假(男方)天数:符合晚婚晚育的,给与男方护理假10天(未有不属晚育的护理假规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给薪:原工资照发依据:同上产前假天数:60天(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给薪:不低于其工资的80%。依据:同上产前检查假天数:视实际需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给薪:原工资照发依据:同上哺乳时间天数: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的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再增加30分钟。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给薪:原工资照发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哺乳假天数:半年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给薪:不低于其工资的80%。依据:同上给假天数的依据探亲假天数:20-45天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过该规定实施的主体表述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似乎外资、民企职工均不在此列,一般企业可能会据此不实施探亲假。何况实际情形也同样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制订初始外出打工者寡,而今离家打工成为了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以前没有长假,而今给薪:本人的标准工资给薪依据:《探亲待遇规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路程假天数:无规定(视职工返乡路途远近而定)依据:——给薪:工资照发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关于交通费用,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社会活动假1、工会活动《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2、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4、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5、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6、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7、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8、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9、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以上社会活动假的依据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公司经营性放假天数: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的时间。依据:无给薪: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原来的工资支付;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的新约定的标准工资支付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生活费的,企业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其他公假1、经期(特殊情形)天数:1-2天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2、计生假A、放置宫内节育器天数:2天B、取宫内节育器天数:1天C、皮埋术天数:3天D、取皮埋天数:2天E、单纯输卵管结扎天数:21天F、中期终止妊娠天数:42天G、男职工输精管结扎天数:7天。以上依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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