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預算綜合分析本年度國營事業預算編製情形,已如前述,特再進一步就預算重點逐項分析如下:一、獲利情形及經營績效:(一)盈餘增減情形分析:國營事業本年度預算共獲純益1,229億4,902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278億4,440萬元,計減少48億9,538萬元,主要增減情形如下:1.台電公司純損增加115億1,335萬元,係因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營業毛利減少所致。2.台灣中油公司純益減少88億9,070萬元,係因生產成本增加所致。3.臺灣郵政公司純益減少28億9,425萬元,主要係該公司儲匯、壽險5年免稅優惠屆期,增加稅負所致。4.臺灣銀行公司純益減少25億1,364萬元,主要係存放款利差降低,利息淨收入減少所致。5.中央銀行純益增加201億5,639萬元,主要係運用外幣資產收益增加所致。6.台糖公司純益增加8億1,251萬元,主要係停工損失減少所致。(二)經營比率分析:為瞭解國營事業之經營績效,除就盈餘增減金額分析外,尚須佐以經營比率分析。由於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勞工保險局2單位係分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勞(農)保及就業保險現金給付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保費收支結餘悉數提列為準備,不足時則優先由提列之準備撥付。為使分析更臻客觀,避免扭曲分析結果,爰就扣除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勞工保險局所列各項預算後,作為分析之基礎。茲就營業利益率及純益率等2項經營績效指標,分述如下:1.營業利益率(營業利益除以營業收入):全部事業本年度預算為5.99%,較上年度預算6.75%,減少0.76個百分點。茲依業別比較如下:(1)製造業:本年度預算為1.98%,較上年度預算3.30%,減少1.32個百分點。(2)水電燃氣業:本年度預算為營業損失率6.38%,較上年度預算4.08%,增加2.30個百分點。(3)營造業:本年度預算為1.38%,較上年度預算1.43%,減少0.05個百分點。(4)運輸、倉儲及通信業:本年度預算為2.22%,較上年度預算2.93%,減少0.71個百分點。(5)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本年度預算為24.91%,較上年度預算23.80%,增加1.11個百分點。2.純益率(純益除以營業收入):全部事業本年度預算為5.05%,較上年度預算5.55%,減少0.50個百分點。茲依業別比較如下:(1)製造業:本年度預算為1.68%,較上年度預算2.70%,減少1.02個百分點。(2)水電燃氣業:本年度預算為純損率9.65%,較上年度預算7.61%,增加2.04個百分點。(3)營造業:本年度預算為0.29%,較上年度預算0.39%,減少0.10個百分點。(4)運輸、倉儲及通信業:本年度預算為0.87%,較上年度預算1.69%,減少0.82個百分點。(5)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本年度預算為25.02%,較上年度預算23.45%,增加1.57個百分點。以上經營比率中,除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較上年度預算增加外,其餘各業之經營比率較上年度預算為低之主要原因如下:1.製造業,主要係台灣中油公司生產成本增加所致。2.水電燃氣業,主要係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台電公司營業毛利減少所致。3.營造業,主要係建材及工資上漲,營業成本增加所致。4.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主要係臺灣郵政公司儲匯、壽險5年免稅優惠屆期,增加稅負所致。二、財政貢獻(詳見圖6PDF/OFFICE):國營事業之經營,係以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主要目的,並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提升經營績效,增裕國庫之收入。國營事業對財政之貢獻,除分配中央及地方政府之股(官)息紅利外,尚包括繳納各項稅捐。本年度預算國營事業預計可分配政府之股(官)息紅利及繳納各項稅捐總額3,098億8,955萬元,其中:(一)分配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股(官)息紅利1,902億9,618萬元,占61.41%。(二)繳納各項稅捐1,195億9,337萬元(其中繳納中央政府部分1,099億5,650萬元,繳納地方政府部分96億3,687萬元),占38.59%,包括所得稅68億4,954萬元、土地稅71億3,890萬元、房屋稅12億7,093萬元、消費與行為稅1,040億3,041萬元及其他稅捐3億0,359萬元。另本年度預算由國營事業代徵之營業稅424億9,043萬元、菸品健康福利捐78億3,723萬元及繳納規費127億5,813萬元,則未包括在內。前述本年度預算國營事業繳納中央政府股(官)息紅利及各項稅捐計3,002億5,267萬元,如再加計配合民營化工作之推動,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分別編列出售國營事業股票收入235億4,293萬元及144億2,917萬元,對中央政府之財政貢獻合計3,382億2,477萬元。三、經濟貢獻:(一)生產毛額:本年度預算全部國營事業生產毛額預計將可達8,214億3,400萬元,約占同期國民生產毛額之6.07%,較上年度預算增加0.03個百分點。若與第1期經建計畫實施之第1年(42年度)比較,則本年度預算生產毛額將為42年度之672倍,所占比率增加0.77個百分點。(二)固定資產投資:本年度全部國營事業編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2,298億3,64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905億3,229萬元,增加393億0,411萬元。其中投資於電力擴充1,571億5,334萬元、石油煉製445億4,056萬元及供水設施93億3,733萬元,以上共占投資總額91.82%,對於厚植產業潛力,加速產業升級,極具重要性。其餘生產及郵政設施,均將繼續擴充,金融、保險及保證業務亦復配合支援,對於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均將有所助益。四、研究發展:本年度全部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59億9,037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4億7,463萬元,增加5億1,574萬元。其中用於石油探勘與煉製研究19億2,170萬元、電力開發研究26億7,956萬元,對增進經營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具有相當之貢獻。五、環境保護:國營事業一向極為重視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新興之投資計畫,必須符合政府所訂完工以後年度之污染管制標準。本年度國營事業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預算共編列78億2,539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88億1,644萬元,減少11.24%。就個別事業而言,如台電公司成立工安環保處,專責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保護、景觀規劃及污染防治等工作,本年度並列有環境調查及監測、景觀規劃設計、核能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相關研究、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處理等多項計畫;台灣中油公司成立工安環保處,專責辦理工業安全、衛生及公害防治等措施;台糖公司、台船公司、漢翔公司、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及花蓮港務局等均成立工安環保處或類似之組織,專責辦理環境保護有關訓練、研究及污染防治等工作;臺灣菸酒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則分別列有容器回收及污泥處理計畫等。六、民營化工作推動情形:(一)推動概況:本院為提升公營事業經營自主權,提高營運效率,並為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藉以提升人民生活品質,爰於78年7月成立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工作,並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督導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相關法規之檢討修訂已臻健全,俾利民營化工作之順利執行。另自90年度起,本院依預算法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成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及民營化前後政府應負擔之各項支出,使民營化之工作更為順利。茲將近年來國營事業推動移轉民營之情形,列述如下:1.已完成移轉民營者: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中華工程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公司、中國鋼鐵公司、陽明海運公司、臺灣肥料公司、中國農民銀行、交通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臺灣航業公司、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臺灣土地開發公司、臺灣新生報業公司、臺灣汽車客運公司、臺灣機械公司、臺灣中興紙業公司、中央再保險公司、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臺灣鐵路貨物搬運公司、臺鹽實業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及唐榮鐵工廠公司等27單位。2.已編列預算刻正由主管機關積極辦理者:以前年度已編列預算計有漢翔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及榮工公司等3單位,本年度編列民營化釋股預算計有台船公司1單位,如均執行順利,預計本年度終了時,將有31單位完成移轉民營目標。(二)本年度中央政府編列釋股情形:1.釋出政府持有之國營事業股份者,計有:(1)釋出臺灣菸酒公司11.53%之股份,計4.04億股(釋股後中央政府持股比率降為67.47%)。(2)釋出台灣國際造船公司55%之股份,計4.20億股(釋股後中央政府持股比率降為37.83%)。2.繼續釋出已完成民營化事業之股份者,計有:(1)釋出臺灣土地開發公司2.60%之股份,計0.08億股。(2)釋出彰化商業銀行公司12.19%之股份,計7.57億股。(3)釋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公司0.90%之股份,計0.41億股。(4)釋出唐榮鐵工廠公司0.67%之股份,計0.02億股。(5)釋出中央再保險公司14.17%之股份,計0.71億股。(6)釋出臺鹽實業公司20.79%之股份,計0.58億股。(7)釋出中國鋼鐵公司1.33%之股份,計1.53億股。附表:本年度中央政府編列釋股預算之情形PDF/OFFICE七、補辦預算: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至執行完畢,約需2年。該期間內,常因國內外市場狀況或經營環境之變遷,必須增加辦理若干業務,常導致原有預算內容與實際狀況脫節,亦造成原有預算無法或不敷支應業務變動所產生之額外經費需求,必須謀求因應之道,以免囿於既有預算,而阻礙業務推展,間而影響事業經營績效。預算法第88條爰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其他基金1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俾因應上開業務需要。至補辦預算之方式,85年度以前,各事業先行墊款辦理事項,均先以暫收、暫付或未完工程科目列帳,俟以後年度完成補辦預算程序後,始轉列正式收、支、固定資產及轉投資等科目,補辦預算之金額則直接計入補辦年度之預算數額內,導致前後年度之財務報表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合,迭遭外界批評。貴院審議預算時,亦曾提出附帶決議,以當時補辦預算方式,有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建議研究改進。故自86年度預算起,各項先行墊款辦理事項於實際執行後,即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適當科目列入年度決算辦理,並於補辦預算之年度,於各事業附屬單位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內,採專項說明方式表達,不再計入補辦預算年度之預算內。至於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則於相關之綜計表或參考表,作附註說明。自88年度預算起,為求進一步改進,除在各事業附屬單位預算書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項下「補辦預算事項」作專項說明,並增列「補辦預算明細表」外,同時在本綜計表之個別事業「分析及說明」內之「貳、預算主要內容」項下增加「四、補辦預算」一項,針對各事業補辦預算之項目及內容,作較為詳細之交代與說明。為使國營事業之補辦預算更為嚴謹,本院除要求各事業,應確係不及編入年度預算,且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並經主管機關確實審核者,方得依規定補辦預算,另每筆數額3億元以上者,均依規定於每年7月及12月分2次列表彙總函送貴院備查,貴院得於各事業補辦預算前充分監督。八、加強國營事業企業化經營管理:國營事業移轉民營為政府之既定政策,各機關必須全力以赴,按照民營化既定時程,如期完成。在各事業尚未移轉民營之前,對於獨占性業務如石油、電力、郵政等,已陸續開放民間經營,大幅解除公營事業所負擔之政策任務,藉由業務之自由競爭,以刺激各事業提升經營效率。另一方面,各事業基於永續經營原則,仍應自行籌措資金,適度進行與本業有關之固定資產投資或業務相關之資金轉投資等,並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藉以提升經營績效,健全事業經營體質,以利民營化工作之推動。另為提升各事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