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选】房屋买卖合同范例【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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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选】房屋买卖合同范例【汇集4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热选】房屋买卖合同范例【汇集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房屋买卖合同【第一篇】(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所有”通常认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强调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的回复其完全支配力。因此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因继受罗马法的结果,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的地上权都是以地上物为中心,认为没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权,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与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是以“利用”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地上权也不因地上物的灭失而消灭。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同其社会经济的现状相适应,地上权本质从“有”到“用”的转变也正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与地上权概念最接近的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无并不影响权利的存续或消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以经济利用为目的,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属地上权性质,但我们没必要将两者的本质认定一致。《物权法》未采用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涵盖入内正是由于两者的制度差异太大,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所指为何呢?市场经济是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交换之所以能够进行必须要满足“有商品和货币、商品和货币所有者能自由处分”这两个条件,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任务的,其与债权法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础,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内,其也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应解释为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宅基地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法条只言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没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反之该条肯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出租住房。从理论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收益的权能。(三)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流转制度的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的巨大利益可能会导致权力寻租、违规批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的大量发生,对国家的土地政策造成冲击,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期杜绝上述现象,是通过侵犯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手段规避了本应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土地控制的国家责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数量,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流转制度上下功夫。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有地上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农村还实施着一贯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又已融入了市场经济之中。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应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保有农民的房屋,重点在于实现农民居有定所,相应的分配制度可分为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批获准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核批准购买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明确的是,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这种分配是无偿的,具有村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性质。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这种福利,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将有限的资源花费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批准。另一层含义是保有房屋这一地上建筑物,重点在于物尽其用,使房屋在流转中实现其交换价值,目前相应的流转制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能否流转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目的是为其成员建造房屋提供权利基础。收益权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之一,体现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即是,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的价款不仅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为农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能再申请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必然会体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中。由此,农村村民在房屋买卖中将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货币化,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这也是宅基地使用权福利性的自然延伸。为了使买卖中实现的房屋价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农民出卖房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但这种转移与“房地一致”原则不同。“房地一致”原则是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开作为各自独立的物权客体的情况下规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权从属于房屋,是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受房屋物理状态的限制,当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盖、改变结构等方式对房屋进行实质建设时,应认定地上物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保有地上物的存续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第二篇】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住址:产权共有权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买受方):身份证号:住址: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及产权共有人同意,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南昌市区,室厅卫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的房屋已做了详细了解并愿意购买。第二条,甲方已取得该房的房屋产权证,房产证编号:发证时间:年房屋属房,用途:结构:房产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含有产权储藏间和车库,□另送无产权储藏间和车库:平方米)该房屋的相关资料以房管局档案为准。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完整的、合法的处分权,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并能够将产权转移过户给乙方,同时负责缴清该出售前的契税和其它相关费用。第四条,房屋固定装修应保持原状,房屋附属设施有:。第五条,甲乙双方协定以上述房屋买卖价款(含装修和附属设施)为人民币(大写)。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自合同签定(或银行解押)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共同赴南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双方按妥手印后)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乙方将上述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2、乙方办理银行按揭,乙方首付甲方人民币(大写)元,余款人民币(大写)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支付给甲方。第七条,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则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责任,若乙方要求房屋不过户,只需办理《公证委托书》则购房款在公证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视为完成,公证后若有变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第八条,如甲方房屋系按揭房或抵押房,经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由甲方出资还清贷款□由乙方出资还清贷款(冲抵购房款),还贷前甲乙双方应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公证费由□甲方,□乙方,支付。第九条,甲方同意在收到□全部房款□首付款日内,通知乙方正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应在交接前结清该房售前的水、电、煤气、物管等费用和迁出户口。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房屋交易过户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验证、登记费等),按揭费用(如评估费、二次验证、他项权证费等)由乙方承担,此房交易时所产生的营业税由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方承担,继承税由方承担,土地增值税由承担。第的房屋产权证及享有房屋权属的文件原件交给乙方保管,乙方开出收件收据,定金在过户时冲抵房款。如甲方一联违约不履行合同须按定金双倍赔偿乙方(含定金),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退。?︵第十二条,若因产权问题(系指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免责,所收定金退白︶经还乙方,其间发生的查档、验证费由甲方承担。纪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有方受托人或代理人则受托人或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元,甲方第二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有变更或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任何口头承联?︵诺均视无效,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管辖区域内人民法院解决。黄第十五条,本合同壹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出售等法律效力。方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如果以上条款与本约定事项发生冲突,则以本条为准:第三联?︵红︶买受方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委托办理人:委托办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第三篇】甲方夫妻:(出售方)姓名:身份证号: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购买方)姓名:身份证号: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市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第二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元整(¥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整(¥元),剩余房款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第四条甲方必须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日内腾房给乙方。第五条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第六条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第七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三)自乙方要求甲方协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须及时配合乙方过户外,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四)房屋买卖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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