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互助: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新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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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互助: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新驱动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各类社会互助创新实践不断涌现。社会互助是人们解决生存与生活问题最原初、也是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方式。它源于人的社会属性,奠定于人的理性选择,成长于人的道德和社会实践,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根基,有广泛的社会需求,有多重而深远的社会效应,对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直接推动作用。理论和经验研究表明,在经济市场化、社会多元化、观念多样化、流动常态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城市社会,要创新社会治理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仍然需要社会互助的助力。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进而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方向迈进的过程中,以社会互助的方式加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论在社会治理方面,还是在国家治理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一、社会互助:理论基础及其中西差异在理论家看来,社会互助是社会自身生发出来的重要机制之一。赫胥黎认为,在人类社会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为了应对来自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自身的挑战,人们通过各种方式的互助合作形成组织化的共同行动,以实现自我的生存和不断发展。贝克认为,社会互助是人类应对现代风险社会的一种行为方式。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人类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就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这些生产活动的集合便是“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虽然“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包含互助因子,但并不意味着互助就一定会成为“许多个人共同活动”最重要的内容。只有在互助成为一定组织或社会普遍需求并形成相应价值观念、制度安排、组织系统和行为规范的条件下,互助才会成为一定组织或社会的重要驱动力量。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互助在这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野中,这种社会关系的综合指的就是“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而任何人要维系其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这种共同活动。对于每个人来说,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一方面体现为劳动创造财富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就体现为维持和延续生命、获得生存发展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能力。从本质上讲,人的生存、生产和生活,必须始终建筑在“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的基础上,“至于这种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的”,是由生产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但是,人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内在属性和内在要求,决定了这种“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不论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都含有一定程度的互助因子。因为人对“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的需求,本质上就是对他们互相帮助和支持的需求,这种需求必然会在彼此之间形成互助。这便是社会互助产生的原初因素。从马克思的理论来看,从天然有机体的“共同体”迈向个体间机械结合的结合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人的自由和解放。但这种解放不是人类的最终解放,马克思认为人的最终解放形成的社会组织方式应该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不像结合体那样是个体间机械的结合,而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发展形成的自主联合。这种联合体实际上是在更高层面上对“共同体”的回归。由此可见,人从共同体出发,最终还是回到共同体,而从根本上说,共同体都是互助社会,都以社会互助为内在机制,即使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也离不开社会互助。通过社会互助形成的人类共同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深受马克思理论影响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以互助形式建构的社会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人的天然关系而有机形成的社会形式;二是基于特定目的或理念而机械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形式。滕尼斯将前者称为“共同体”,后者称为“社会”,他认为不论作为事实还是作为概念,“共同体”指的是古老的社会,“社会”指的是新的“共同体”,只不过这种共同体与传统社会的共同体形式有本质性差异。滕尼斯意义上的新的社会,实际上就是现代的“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滕尼斯的这种二元划分充分说明,以互助为基础形成的人的存在不会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改变,改变的仅仅是社会本身的组织方式,“共同体”是天然的有机体,而“社会”只是个人间机械结合而成的结合体,无论是什么形式的结合,互助仍然顽强地存在两种社会类型之中,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互助在古今社会的运行逻辑是不同的。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有限,人们对自然、对他人、对团体或组织的依赖相对较强,互助往往会成为人们维系生存、发展生产的基本形式,成为诸如村落、部落这样的社会组织的非常重要的支撑性力量。在古代的共同体,互助源于人对共同体的依赖,只有互助才能维系共同体的存在;而在“自由联合体”中,互助则基于人的自由发展需要,是自由发展的形式。但到了现代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个体的独立大大削弱了个体对自然、组织以及他人的依赖,竞争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与普遍规则,风险的普遍存在造就的风险社会,成为现代人面临的仅靠个体无法解决的“天大事情”,由此,互助在理论上逐渐变成一种现代人所需的组织形式,虽然这种互助与传统互助不同,但人们认可互助的价值和意义,要落实到实践上并非易事。网络化时代出现的各种“共享”平台,有互助的形,但无互助的质,因为这种共享是对物的共享,而不是对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分享,是基于技术平台而形成的,而不是基于人与人之间心灵沟通、情感交流、行动交互所形成的,由此可知,社会互助在现代社会还需探索新的目的性归宿。现代社会更需要将社会互助作为社会运行的内在机制,只不过这个机制更多地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领域。传统共同体是基于人的生存、生产和生活三者有机统一而形成的,换句话说,在传统共同体中,人的生存空间、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三者是重叠在一起的,因而,互助同时存在于生存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之中。这在传统村落社会体现的尤为明显。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蔓延,人与土地关系疏离的同时,原来相互重叠的生存、生产和生活空间也逐渐疏离开来,人一旦到了城市,其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则完全分离。在生产空间中,竞争成为主导原则,而在生活空间中,独立的个体以各种名义结成社会关系,组建各种社会组织,虽然有些组织是商业性的,但还是有不少组织是互助性的,所以互助是生活空间的重要形式。理论与实践表明,独立自由是人的内在要求,友爱互助同样也是人的内在需要,所以,当人的独立自由陷入“独自打保龄球”状态的时候,人就会产生“逃避自由”的心理,重新找回“共同体”式的关爱温情和友爱互助;而生产空间存在的残酷竞争更增强了人们要在生活空间寻找和重建这种互助和友爱的需求。所以,现代社会虽然没有了传统共同体内生的社会互助,但是不论从现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出发,或是从社会和谐与国家治理的需要出发,还是从风险社会的结构性议题出发,现代人都离不开社会互助。虽然社会互助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更不可能像俄国无政府主义理论家克鲁鲍特金那样用社会互助来取代国家和政府,但是,不论是现在还是未来、不论是社会建设还是国家治理,都必须强化社会互助的理念和精神,完善社会互助的组织和体制,拓展社会互助的功能和范围。现代社会本质上呼唤社会互助,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国家的社会互助是相同的。中国的社会互助便与西方的不同,中国的社会互助与西方的理论基础不同,中国的社会互助的基本出发点不是个体、权利和自由,而是集体、责任和秩序,是以“国家的有效治理为目的,是国家领导之下的治理手段”,其本质是为了维持超大规模社会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说便是:“社会国家者,互助之体也”。近代中国刚开始进行现代社会和国家建设实践时,孙中山先生就强调应以互助为原则:“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则以互助为原则。社会国家者,互助之体也;道德仁义者,互助之用也。人类顺此原则则昌,不顺此原则则亡。此原则行之于人类当已数十万年矣。”对中国人来讲,这种互助并不是纯粹中立意义上的社会个体之间的自发社会行为,而是为了寻求国家和民族独立、生存和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政治手段。同样,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在“群众自愿基础上”形成的“集体互助的生产合作社”,虽然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这种互助也不是纯粹的社会行为,而是国家通过公权力将社会个体自发形成的互助形式、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形成新社会互助形式和结构。这种新的社会互助的最终目的不在于社会本身及其组成社会的个体,而是国家将社会互助作为一种寻求自身现代化建设的手段,其最终目的不在于社会而在于国家建设和发展。这种一脉相承的中国国家建设的特殊性对社会互助进行的结构化改造,也影响到当下中国的社会建设实践。党中央将社会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一,将社会建设纳入国家治理范畴,从而作为社会建设组成部分的社会互助也被纳入国家治理范畴。由此,在推进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党中央把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将具有现代社会互助底蕴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高到平安中国建设的高度,将承载社会互助的社区建设提高到国家治理基层基础的高度,使社会互助成为组成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二、新时代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将社会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要判断。社会主要矛盾从“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向“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转化,将社会建设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社会建设成为中国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中之重。从一定程度上说,社会建设的成败决定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否能够成功解决。基于此,新时代社会建设需向建立健全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方向前进。第一,新时代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重要论述的核心价值基础。人民是社会建设的依靠者和成果享有者,中国的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对于社会建设来讲,“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注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现社会建设成果的普惠式共享,“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十四五”规划将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作为未来五年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和2035年的远景目标,并强调指出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具体体现在“重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强化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方面内容”。第二,社会治理是推进新时代社会建设的重要路径。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逐渐被提上日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安全应急响应体系,及时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首先是以社会治理为手段建设平安中国。社会建设首要的是“深化社会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以防范化解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风险为重点,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平安创建活动为抓手,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其次是以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并实现社会稳定。社会建设是在不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实现,所以要“完善社会矛盾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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