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集聚(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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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民事再审申请书集聚(通用8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民事再审申请书集聚(通用8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民事再审申请书【第一篇】尊敬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__,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__省__市__路__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__省__市__路__号。委托代理人: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有限公司。邮寄地址:__省__市__路__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__,经理。原审被告:姓名__,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__省__市__路__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__省__市__路__号。申请再审人__与被申请人__因__纠纷一案,不服__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__)__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2/201、请求撤销__中级人民法院(__)__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第x项;2、……;3、……。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此致敬礼!申请人:申请书模板__年__月_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第二篇】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3/20(20_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_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4/20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__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此致敬礼!申请人:申请书模板__年__月_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第三篇】申请人(原审原告):韦__,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____县____瑶族乡____村____41号,联系电话:________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__,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____县人民法院(20__)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5/20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__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__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____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__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__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__年12月30日起算。此致6/20敬礼!申请人:申请书模板__年__月_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第四篇】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1月11日(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__)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一)__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__年3月11日。(二)__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7/20证实: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__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__年9月12日。(四)__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8/20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9/20敬礼!申请人:申请书模板__年__月_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第五篇】再审申请人:_,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_,电话:132__再审被申请人:_公司地址:_,电话:__法定代表人:_,该公司董事长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__)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事由: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__)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__10/20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__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__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__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__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11/20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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