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0〕222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的通知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科技工作层次和水平,增强服务地方能力,尽快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特制定《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和学术活动的层次和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竞争力和服务地方能力,尽快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宁波大学关于各类项目的经费配套(资助、奖励)若干原则意见》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1.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平台、重要科技成果、学术论文、成果知识产权和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等。2.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编教职工或单位。3.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实行经费奖励、配套、补助、减免等多种资助方式。经费配套按照到校经费计算(不含外拨经费,下同)。二、科技项目的奖励与资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等重大项目,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6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并给予立项奖励经费10万元。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等重点项目,提供到—3—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6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等一般项目,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6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4.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研究期限一年及以上、三年以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天元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项目,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5.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每项补助经费2万元。6.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前三位)申请获准并有经费到校的国家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7.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项目结题时经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及以上等级的,每项奖励经费2万元。8.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其他各部委重大、重点项目,提供到校经费3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9.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及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项目,提供到校经费3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获准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4—划重点项目,提供到校经费3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10.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部省级联合资助类项目,按照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或规定要求提供项目经费补助。11.学校鼓励与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及部省级重大(重点)项目。对以企业为申报单位、宁波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前三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主持人为本校教职工申请获准并有经费到校的国家级项目和部省级重大(重点)项目,经费配套按照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对待。12.科技项目的配套、补助经费在项目立项时拨付80%,结题后拨付20%,逾期一年以上或在申请延期期限内不结题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的配套、补助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用于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科研学术交流和人员费等;项目补助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和科研学术交流。三、科技创新团队的奖励与资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6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并给予立项奖励经费10万元。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创新团队,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浙江省重点科—5—技创新团队,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4.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国家教育部等共同资助类科技创新团队,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规定执行,但不再另行经费奖励和配套。5.学校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前三位)申请获准并有经费到校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6.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和部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为“优秀”等级的,每项分别奖励经费10万元和5万元。7.科技创新团队的配套经费按团队建设周期考核合格后,视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情况按比例分期下拨,最后一期的配套经费在创新团队通过验收后拨付。创新团队配套经费用于团队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科研学术交流和人员费等。四、科技成果奖的奖励与资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2.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3.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其他部省级科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配套奖励20万元、5万元、1—6—万元。4.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套奖励5万元。5.学校鼓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国家及部省级科技成果奖。对以宁波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前五位)合作申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给予相应级别配套奖励经费的20%-40%;对以宁波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前三位)合作申报获得部省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给予相应级别配套奖励经费的10%。6.科技成果奖的配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成果组织者,其中奖励金额20万元及以下的,直接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万元以上的根据贡献大小协调分配,分配给成果完成人的不低于70%。成果完成人的配套奖励经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的40%用于项目研究。五、科技创新平台的奖励与资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6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并给予立项奖励经费10万元。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其他各部委科技创新平台,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浙江省科技创新平台,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4.学校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地方企事业单位合作申—7—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以宁波大学为合作申报单位(前三位)申请获准并有经费到校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5.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和部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为“优秀”等级的,每项分别奖励经费10万元和5万元,主要用于创新平台的运行管理。6.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国家级和部省级共同资助类科技创新平台,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规定执行,但不再另行经费奖励和配套。7.科技创新平台的配套经费按平台建设周期考核合格后,视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情况按比例分期下拨,最后一期的配套经费在创新平台通过验收后拨付。创新平台配套经费用于平台运行管理和科研学术交流等。六、学术论著的奖励与资助1.对发表在《NATURE》或《SCIENCE》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论文简报、摘要、报道、介绍等每篇奖励5万元。2.科学引文索引[SCI]索引论文奖励经费由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会提供,对标注有“本文受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资助”(英文统一标注“SponsoredbyK.C.WongMagnaFundinNingboUniversity”),并被[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不含子辑、增刊、特刊)中的article、review、letter栏目论文,Ⅰ区、Ⅱ区、Ⅲ区、Ⅳ区每篇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2万元、0.8万元;对未标注的每篇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0.6万元。对被[SCI]收录的其他学术论文(包括学术会议论文),—8—有标注的每篇奖励0.5万元,未标注的每篇奖励0.4万元。3.对被工程索引[EI]核心版、非核心版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分别奖励0.6万元、0.4万元;对被[EI]核心版、非核心版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每篇分别奖励0.4万元、0.2万元;对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S](原[ISTP])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4.对发表在国内一级期刊(不含专刊、增刊、特刊、专辑等)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5.对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和SCD源期刊(以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C类为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6.奖励的学术论文须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引文索引的论文由科技处委托有关单位统一进行检索,或由作者提供有关材料经科技处核审认定。7.以第一作者(须在著作中体现第一作者是宁波大学教职工)在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且著作字数不低于20万字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1万元。已获校其他著作出版资助的,不再奖励。8.学术论著奖励每年办理一次;获得奖励的学术著作和A、B类学术论文,作者应向学校提供成果原件一份。七、成果应用与采纳的奖励与资助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论著等成果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每项奖励2万元;被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采纳或得到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奖励1万元;被宁波市委、市政府采纳或获得宁—9—波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奖励0.5万元。八、成果知识产权的奖励与资助1.对申请职务成果知识产权,获准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万元,动植物与微生物新品种每项奖励0.4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0.05万元。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多家单位共有,学校按比例奖励。2.学校对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和获得授权的其他成果知识产权给予申请费等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参照《宁波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九、重要学术交流活动资助1.对以宁波大学名义承办或协办、在宁波召开、对我校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有推动作用的自然科学类重要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性质、规模等给予资助。承办或协办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定期举办的国际性系列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境外学者来自5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人数一般在20人以上,资助经费3—5万元;承办或协办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会议,资助3—5万元;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境外学者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资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承办或协办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机构连续主办且有重大学术影响的全国性系列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校外学者一般在100人以上,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承办或协办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机构连续主办且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全国性系—10—列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校外学者一般在50人以上,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省级系列学术会议等其他自然科学重要学术会议根据学校当年经费情况,给予适当资助。资助经费凭会议正式批文或委托证明、参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