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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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和街道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全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与绩效考核工作目标体系,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第三条考核原则:以区对街道绩效考核为“指挥棒”,考重点、考亮点、考变化点,考事与考人相结合,通过激励和鞭策手段,奖优罚劣,择优汰劣,确保我街在区绩效考核中创先争优,奋力推进“实力更强、品质更高、民生更好”的幸福xx建设。第二章适用范围与考核方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机关各大办工作人员和社区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含街道雇员和物业专职社工以及由街道党政会认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按绩效考核管理权属,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区委考核,不纳入街道绩效考核。第五条不另行组织对街道机关大办年度任务目标考核,直接运用区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只组织社会公认评估。街道集中组织对社区的年度绩效考核,既考目标任务,又进行社会公认评估。第三章绩效考核管理的组织领导第六条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第一副组长,街道分管绩效考核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常务副组长,街道其他党政成员为副组长,街道大办主任、社区书记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常务副组长负责绩效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基层党建办与公共服务办具体牵头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第七条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街道绩考办)承担绩效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基层党建办,由分管街道绩效考核的党政班子成员担任绩考办主任,由基层党建办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公共服务办主任担任副主任。街道绩考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四章街道机关大办和社区的绩效考核第八条街道机关各大办及社区的绩效考核均由两部分组成,即目标任务(100分)和特色创新(20分)。社会公认评估作为定性指标,纳入对大办和社区的绩效考核。1、目标任务。对街道机关大办以区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对社区集中进行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详见附件),同时社区党组织书记代表班子进行述职述廉和党建述职。2、特色创新。获全国、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工作经验或先进典型事迹被全国、省、市媒体报道推介;在市、区活动中作先进典型发言的;先进典型或突出事迹被区主要领导或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的。该项实行加分制,最多加20分(详见附件)。3、社会公认评估。年底分别召开街道机关大办主任述职测评会、社区班子述职测评会。对街道机关大办的民主测评包括街道党政领导测评,各大办主任互评,社区书记、主任测评,群众代表测评。对社区的民主测评包括街道党政领导测评,街道机关各大办测评,社区书记、主任互评,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辖区单位、群众代表等测评。第九条负面清单区对街道负面清单如有扣分,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对相关责任大办和社区,加重扣分。对发生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被省、市、区、街道通报的,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加重扣分。第十条等级评定1.优秀:所负责的区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被区直部门、区绩考办认定为单项第一名或有重大加分的大办,可定为优秀等次,但优秀比例不超过总数的25%: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社区,定为优秀社区;工作有重大突破和进步的社区,由党政会集体研究,可定为优秀社区。2、良好:所负责的区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获得区直部门、区绩考办一定程度加分或者没有扣分的大办,可定为良好等次;综合成绩排名前九名的,除优秀以外的社区可定为良好社区。3、合格:所负责的区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任务基本完成、虽有扣分但非因履职不到位造成的,可定为合格等次。综合成绩排名最后三名的社区,定为合格社区。4、不合格:不依法行政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大办或社区,可定为不合格等次。第十一条奖励绩效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及年终绩效奖金直接挂钩。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特色创新等进行综合评分,经街道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优秀的街道机关大办和社区,定为街道年度总结大会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对评为优秀、良好的大办,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外出学习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优秀的社区,年终奖金上浮20%,定为良好的社区年终奖金上浮10%,定为合格的社区年终奖金为基数。担任社区正职、副职的,年终奖金在本社区总体水平基础上分别再上浮20%、10%。第十二条惩罚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街道机关大办和社区,对大办主任、社区主职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年终奖金由党政会议决定,适当核减年终奖金。对定为不合格的大办,街道党工委对该大办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大办,大办主任予以免职,大办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负直接责任的在编干部,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如是雇员予以辞退。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对社区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社区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该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社区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程序进行职务调整,对负直接责任的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予以辞退。第五章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第十三条本章工作人员指本办法第四条所界定的人员。第十四条根据工作人员所在大办或社区的年度绩效考核的等次评定情况,并综合考察工作人员本人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表现,经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工作人员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参与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5%。(街道机关大办、社区分开计算。)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并与工作人员年度绩效奖金、选拔推荐任用和奖惩直接挂钩。(一)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大办、社区,其大办主任,社区书记原则上在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优秀,且其工作人员定为优秀的比例为30%左右。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工作人员,作为街道年度总结大会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并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定为良好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定为优秀的比例为25%左右;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定为合格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定为优秀的比例为20%左右;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一律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视处分程度予以定等;受到法律追究的工作人员一律定为不称职;对工作严重失职、一贯表现不好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二)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并由街道党工委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的,是在职在编的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的,实行待岗制(一年内除工资外取消一切福利待遇);是街道机关大办主任和副主任的,实行免职;是社区主职的,依法依程序进行免职,是负直接责任的街道机关雇员或社区工作人员的,予以辞退。(三)抽调、借调到街道机关大办半年及其以上的社区工作人员,按街道机关大办绩效考核规定进行定等次,不作为基数计算社区优秀比例;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社区工作人员优秀指标并享受该社区绩效考核奖金;借调到街道机关大办工作半年及其以上的其他工作人员,按街道机关大办绩效考核规定定等次,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街道绩效考核奖金;抽调到市、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参加绩效考核,原则上定为合格等次。挂编学生、转业士官到实际工作单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定等次,按街道机关在职在编干部标准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两保”人员按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按该单位标准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四)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第六章绩效考核纪律与监督第十六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严禁弄虚作假,不准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二)不得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三)不得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四)不得泄露考核机密。泄露考核机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按照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严厉问责。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八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街道绩考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xx),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内容咨询和受理举报。对年终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述。第十九条本文件由街道绩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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